昨天的文章《宗教習俗不能擾民:誰給你凌晨敲梆子喚醒的權力?》發出后,三位分別來自美國、埃及、寧夏IP的用戶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反對意見。
針對這三種反對意見,下面就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逐一回答。
一、美國:“既然整天吹噓文化自信寬容,就不應該歧視不同的宗教信仰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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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文化自信,建立在遵守國家法律、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基石之上,絕非允許某一習俗以“傳統”或“信仰”之名,行侵害他人法定權利之實。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應受保護,首要標準是國家法律,而非其是否披著“民族風俗”的外衣。任何試圖將宗教教規凌駕于法律之上,以此規避監管、謀求特權的行為,本質上是對國家法治根基的侵蝕。
要求非信徒(以及不愿被吵醒的穆斯林)長期忍受凌晨噪音侵擾,是一種單向的、強迫性的“寬容”,這恰恰違背了寬容的本意。法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也保護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受宗教活動干擾的自由。
這不是針對某個宗教信仰風俗,而是針對“噪聲擾民”這一違法行為。
二、埃及:“漢族節日占道娛樂少數民族不說話,你們也別拿著放大鏡找少數民族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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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民族團結,建立在雙向尊重與清晰的權利邊界之上,絕非一方對另一方訴求的無條件遷就,更不允許將多數人的意愿強加于少數人。
春節期間的占道娛樂若未經審批、阻礙交通或噪聲超標,本身就是城管與公安部門重點整治的對象。若過去存在“沒人管”的現象,往往是監管缺位,但這絕不代表該行為具有合法性。
敲梆子不同于公共區域的娛樂活動,在穆斯林高度聚居、內部形成完全共識的封閉社區內,此類喚醒服務或可視為內部事務。
但一旦社區存在非穆斯林居民,或不愿被打擾的穆斯林居民,該活動的性質就轉變為以多數人意愿侵犯少數人合法權益。
如今公眾和法律部門對此類問題關注度提升,并非“拿著放大鏡找毛病”或“狹隘”,而是社會法治意識提升、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的體現。
糾正過去那種“因為當事人是少數民族就犯嘀咕、繞著走”的失職行為,正是為了落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一個真正值得尊敬的“禮儀之邦”,其標志是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不因他人的宗教信仰或風俗習慣而受到損害。
三、寧夏:“漢人放鞭炮一個月都沒事,為何看我們敲梆子就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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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燃放鞭炮與持續性凌晨侵擾相類比,本身就不恰當。
春節燃放鞭炮多在白天或上半夜。而“敲梆子”喚醒晨禮發生在每日凌晨(通常為日出前),對睡眠的干擾更為直接和嚴重。
《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在此期間的噪聲排放必須符合標準。無論是鞭炮聲還是敲梆子聲,只要在夜間超過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即構成違法,應被制止。
春節燃放煙花爆竹若在規定禁放區或禁放時段進行,同樣屬于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各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如果部分地區存在執法不嚴或監管疏漏,應當糾正的是那些漏網的違法行為,而不是以此為借口要求制造新的違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著如果春節鞭炮擾民被投訴,公安機關必須依法處理;同理,齋月敲梆子若擾民,也必須依法處理。不能用一個潛在的“執法不到位”來證明另一個“違法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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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這三條反對意見的共同誤區在于:偷換概念。它們試圖將對特定違法行為(噪聲擾民)的依法批評,歪曲為對特定民族或宗教的歧視。
任何習俗,無論屬于哪個民族,都不能違反國家關于環境保護、噪聲控制和公民休息權的法律法規。
真正的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是建立在所有群體共同遵守法律、彼此權利邊界清晰的基礎之上,而非一方對另一方訴求的無條件遷就。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制止擾民行為,恰恰是為了維護包括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內的全體公民的合法權益。(作者:神奇的明明;來源:九州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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