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了解某一個政府部門的大致情況,最佳的切入點就是研讀這個政府部門的“三定方案(規定)”,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是有許多人搞不懂弄不清什么是“三定方案(規定)”。實際上,所謂的“三定方案(規定)”概括而言便是“定職能、定內設機構、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其有一個正式的書面全稱,那就是《XXXXX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省略部分即指具體的部門機構名稱)。如果用通俗生動點的形容來解釋的話,“三定方案(規定)”就是政府部門的“身份證”“戶口本”“檔案”,里面包含了該部門的設立背景(目的)、工作要求、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等信息,能夠綜合客觀的進行“機構畫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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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歷史發展脈絡來看,我國政府部門的“三定方案”最早發端于上世紀50年代中期,當時國家為了規范相關部門機構的職能履行、組織機構設置,就已經制定過十幾個部/委/局的《組織簡則》,這便是“三定方案”的雛形。不過,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組織簡則》在運行了一段時間后就不再實行。直到1982年,在當時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首次提出了“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三定”概念;到了1988年,我國正式制定并落實了“三定”方案,為的就是更好的規范政府部門的職能履行。但在1998年,為了提升權威性和穩定性,又將“三定”方案改稱為“三定”規定,不過長期以來地方政府一直存在著混用“三定”方案或“三定”規定這兩個稱謂的情況,并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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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再介紹一下“三定”規定(方案)的性質地位:“三定”規定(方案)雖然達不到法律法規的程度,但卻是明確的法律性規范文件,是各政府部門切實依法行政、規范行使職權的重要依據,也是推進機構編制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建設的重要措施。經批準發布的部門(單位)“三定”規定,作為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最后,再介紹一下部門“三定”規定(方案)的基本要素:一是明確機構性質和規格級別,二是明確核心任務和主要職責(包括職能轉變要求),三是列明內設機構及其工作分工(存在加掛牌子情況的也要做補充說明),四是明確機關行政編制和單位領導職數以及單位中層職數,五是明確領導管理體制,六是標明“三定”規定(方案)的施行起始時間。需要說明的是,部門“三定”規定(方案)通常都是只對機關本級進行框定明確,至于所屬事業單位和派駐機構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都是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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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三定”規定(方案)有一個不斷調整、不斷完善的發展過程,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授權和規定程序處理相關具體事宜。相應的,“三定”規定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或者承擔解釋具體工作。部門(單位)制定的落實“三定”規定具體方案,應當報送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于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內容,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責成其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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