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26年3月6號公布,2026年3月3號判,案號(2025)遼03民終3344號,一審時原輔警馬某已經勝訴,單位不服,提起上訴。本案是遼寧省海城市。
海城市某某局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海城市人民法院(2025)遼0381民初5047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馬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審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重新認定。
理由:一、單位與被馬某之間自始不存在勞動關系。二、本案已超過法定仲裁時效。三、單位無法與被馬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馬某辯稱,馬某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單位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單位的上訴請求。
馬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確認2000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間馬某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2.請求判決被告為馬某補繳2000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馬某于2000年9月到單位處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未為馬某繳納社會保險。海城市某某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于2024年8月5日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馬某,男,身份證號:xx。本人從2011年7月至2020年4月擔任某某派出所協勤,2020年5月至今借調到海城市某某局經偵大隊。海城市某某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加蓋印章,時任隊長李某某簽名。馬某陳述,2024年8月單位經偵大隊教導員口頭通知原告離崗。
最終一審判決:一、馬某某與海城市某某局自2000年9月—2024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單位在二審上訴時提交新證據,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2輔警馬某在一審中出具的海城市經偵大隊的情況說明,是單位李某某個人擅自出具,不具有合法性。單位的正式員工,編外員工,包括臨時用工等人員必須經過某某局政治處的批準,才能調動,經偵大隊或者李某某個人沒有權利做人員調動或借調工作。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第一組證據,僅能反映李某工資經費來源及撥付渠道,不能否定單位對李某實際用工管理、工作安排、考勤考核等人格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特征,不足以推翻事實勞動關系認定,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關于第二組證據,李某某案發前系單位所屬經偵大隊負責人,在職期間以單位名義出具并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依法應認定為職務行為,單位以內部管理規定及事后意見否定在先職務行為效力,依據不足。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爭議焦點為:單位與李某之間于2000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認定勞動關系應當從用工主體資格、勞動管理從屬關系、勞動報酬支付、工作內容是否屬于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等方面綜合判斷。
本案中,馬某某自2000年9月起即在單位下屬派出所從事協勤、巡防等警務輔助工作,接受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與崗位調整,其工作內容屬于上訴人職責范圍。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長期、連續、穩定地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20年5月至2024年8月,李某在單位經偵大隊工作,有加蓋單位公章的《情況說明》予以證實,應認定為單位內部崗位調整,并非個人雇傭關系。單位以李某未經統一輔警招聘程序、工資由街道財政撥付、無書面人事手續等為由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0年9月-2024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最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歡迎評論、點贊、關注、轉發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