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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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交易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簽約后,若存在越權行為,公司能否免責的核心在于 “是否證明越權 + 對方知情”。不少公司因舉證不力,被迫為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 “買單”。
那么,如何證明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屬于超越職權的行為呢?
證明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簽訂合同,需先明確法定代表人的職權邊界,再證明案涉合同簽約行為超出該邊界,核心依據包括法律規定、公司章程、公司決議等:
1. 依據法律規定證明越權
部分合同簽訂需履行法定決策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經該程序即簽約,屬于法定越權:
- 擔保類合同: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也需按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法定代表人擅自簽訂此類擔保合同,即構成越權;
- 重大資產處置類合同:如轉讓公司核心資產、重大投資、合并分立等,法律要求需經股東會決議,法定代表人單獨簽約即屬越權;
- 證據形式:提交《公司法》相關條文、司法解釋原文,明確法定要求的決策程序。
2. 依據公司章程證明越權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權力分配的核心文件,可直接界定法定代表人職權范圍:
- 舉證要點:提交公司章程原件或備案登記文件,重點標注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條款,如“單筆交易額超過500萬元需經股東會決議”“不得擅自簽訂關聯交易合同”等;
- 佐證證據:若公司過往交易中,法定代表人簽訂同類合同均履行了股東會決議程序,可提交過往決議、合同等,證明案涉合同未履行該程序構成越權;
- 注意事項:公司章程需已依法備案或向相對人出示過,否則可能被主張“內部規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 依據公司決議/內部制度證明越權
- 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若公司就特定事項已作出決議,明確限制法定代表人相關職權(如“禁止與A公司發生交易”),法定代表人違反該決議簽約即屬越權,需提交決議原件及送達記錄;
- 內部授權文件:若公司對法定代表人有專項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范圍(如“僅授權簽訂貨物采購合同,無權簽訂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超出授權范圍簽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內部審批流程記錄等。
周軍律師提醒,法定代表人越權簽約后,公司免責的法定條件是:法定代表人的簽約行為確實超越職權(有明確依據),并且合同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該越權情形(非善意)。遇到法定代表人越權簽約、合同效力爭議、證據梳理等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精準研判免責可能性,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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