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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是許多夫妻為保障孩子未來生活而作出的安排。然而,當子女成年后,一方反悔拒絕過戶,另一方能否起訴要求履行?近期,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對此類問題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份為了女兒而簽署的離婚協議
原告宋某與被告王某1于2005年結婚,婚后生育女兒王某2。兩人經歷了三次結婚、三次離婚的復雜過程。2016年7月18日,雙方最后一次協議離婚,并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位于上海市靜安區的兩套房產(靜安康寓和三鑫花園)所有權歸女兒王某2所有,待女兒年滿18周歲后,由男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男方享有居住權。
2025年,女兒王某2已滿19周歲,但被告王某1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辯稱其在房產中仍享有50%產權份額,并要求保留居住權。原告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離婚協議。
二、 法院判決:協議有效,被告須配合過戶
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
- 上海市靜安區1001房屋產權歸第三人王某2所有;
- 被告王某1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過戶稅費由原、被告各半承擔。
法院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女兒所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被告辯稱其仍享有50%產權份額的意見,與協議約定明顯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主張的居住權問題,不屬本案處理范圍,不予涉及。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1.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雙方明確約定房產歸女兒所有,該約定合法有效,被告無權單方反悔。
2. 贈與子女房產不屬于任意撤銷權范圍
普通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但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達成的整體協議的一部分,具有身份關系和道德義務性質,不能隨意撤銷。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履行協議的訴請,體現了對離婚協議嚴肅性的維護。
3. 居住權問題需另案處理
被告主張對房屋享有居住權,但該主張涉及權利設立方式、期限、條件等具體內容,與本案辦理過戶的訴訟請求分屬不同法律關系,法院未予處理。若被告確實需要居住權,可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公眾的實用建議
1. 離婚協議應明確具體,避免模糊
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時,應明確房屋坐落、產權證號、過戶時間、稅費承擔、違約責任等細節。避免使用“以后再說”“等條件成熟”等模糊表述,以防日后爭議。
2. 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子女成年后,若一方拒絕履行協議,另一方應及時通過訴訟主張權利。本案中女兒已滿18周歲,起訴時點恰當。若拖延過久,可能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3. 保留離婚協議原件及相關證據
離婚協議原件、離婚證、房產證、溝通記錄等均需妥善保管。本案中,原告憑離婚協議和房產登記信息等證據,順利獲得法院支持。
4. 關注房屋抵押、查封等權利負擔
若贈與的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需先解除限制才能辦理過戶。本案中房屋雖有抵押登記,但法院仍判決過戶,實踐中需結合具體情形處理。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離婚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離婚協議不是兒戲,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是對孩子未來的鄭重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得隨意反悔。對于為人父母者而言,誠信履約、兌現承諾,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對子女愛的體現。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糾紛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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