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離婚證,能否為曾經的夫妻之間的強制性行為提供“豁免權”?司法實踐給出了明確答案。
在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康某某與歷某已于2008年協議離婚,但此后雙方仍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6年3月,康某某違背歷某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婚內強奸不構成犯罪”,主張康某某與歷某屬于“事實婚姻”,且雙方在離婚后仍存在多次自愿性生活。然而法院最終判決康某某構成強奸罪,處有期徒刑三年。
這一判決明確回答了我們的問題:離婚后共同生活并曾有自愿性生活,不能參照“婚內強奸”而使強制性行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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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定:離婚后共同生活的性質
從法律角度看,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正式解除。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法婚姻關系需以結婚登記為成立要件,而離婚后雙方未重新登記而同居,不符合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產生夫妻身份及相應權利義務。
即使離婚后雙方繼續共同生活,甚至育有子女,在法律上仍被視為同居關系而非婚姻關系。我國法律自1994年2月1日起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離婚后的同居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均不受法律保護。
這種關系與婚姻的本質區別在于,法律不再推定雙方負有同居義務,包括性生活的義務。離婚后,男女雙方不再具有婚姻關系,互不負有發生性關系的義務,各方重新享有完全的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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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奸的司法認定現狀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爭議,主要有三種觀點。
否定說認為,配偶間的自愿性生活已作為婚姻契約中的一個當然組成部分而被法律認可,只要婚姻契約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這種觀點強調婚姻關系中的同居義務,認為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肯定說主張,強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如此。這種觀點強調婦女的性自主權不應因婚姻關系而喪失。
折中說則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該說認為,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一般不構成強奸罪;但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分居期間),則可以構成強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公布案例表明,其傾向于以婚姻關系的狀態作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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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離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強奸罪認定
案例一:河南康某某案
康某某與歷某于2005年結婚,2008年協議離婚,但離婚后仍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生育一男孩。2012年,雙方協議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明確約定“男方不得擾亂女方獨立的生活秩序”。
2016年3月30日凌晨,康某某在歷某家中違背其意志,強行與歷某發生性關系。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康某某與歷某屬于“事實婚姻”,且雙方在離婚后仍有多次自愿性生活,因此不構成強奸罪。
法院最終認定康某某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理由主要包括:
1.雙方婚姻關系已正式解除:法律上的夫妻關系自2008年離婚后已不復存在;
2.離婚后協議明確約定分居:2012年的協議進一步明確了雙方獨立生活的意愿;
3.既往自愿性生活史不構成對未來性行為的同意:即使存在多次自愿性生活,也不意味著對每一次性行為都表示同意。
案例二:上海王衛明案
在該起較早但影響深遠的案件中,王衛明與妻子錢某正處于離婚訴訟期間(一審判決離婚但上訴期未滿),王衛明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法院認為,雖然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但雙方婚姻關系已處于“非正常存續狀態”,故王衛明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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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議:自愿性生活史是否影響強奸罪認定
離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存在的自愿性生活史,常被辯護人用作不構成強奸罪的理由。然而,從刑法學角度看,既往自愿性行為不能推定對后續性行為的同意。
性自主權的核心在于每一次性行為都應當基于自愿同意。即使雙方之前有過成百上千次自愿性生活,也不能剝奪任何一方對本次性行為說“不”的權利。當一方明確表示不同意時,另一方即負有尊重對方意愿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可能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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