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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99年,甲公司將一套位于豐臺區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出售給職工老周,售價2.7萬余元,使用老周工齡折抵,房屋登記在老周名下。老周與其妻共育七子。
原告張女士、小周(老周四子的妻女)稱:
一號房屋實為老周四子與次子各出資50%,借用父親名義購買;
購房后由兩兄弟家庭分別居住、分攤水電暖費用,并各自裝修;
因兄弟關系和睦,未簽書面協議;
單位曾于2006年出具《證明》,稱“房屋由四子購買”;
現要求確認借名關系有效,并將房屋50%份額過戶至四子繼承人名下。
其他子女堅決反對,稱:
房屋是父母福利分房+房改購得,屬夫妻共同財產;
四子、次子僅是“暫住”,出資實為租金或家庭內部支持;
單位《證明》與原始購房合同矛盾,且未經父母確認;
父親留有遺囑,明確將房產份額留給次子。
二、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不確認借名關系,亦不支持過戶。
三、法院說理要點
房改房權屬以登記和工齡使用為準:
一號房屋系以老周名義、使用其工齡購買,依法屬于老周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
“借名買房”需證明雙方合意,僅有出資不夠: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老周曾同意代持,所謂“口頭協議”無佐證。
單位《證明》效力不足:
該證明內容與1999年購房協議(買方為老周)直接沖突,且非權屬確認文件,不能對抗不動產登記。
共同居住、分攤費用≠共有產權:
家庭成員同住、分擔生活成本是常見親情安排,不能反推存在權屬分割約定。
舉證責任在原告,證據鏈斷裂即敗訴:
在全體被告否認、無書面協議、無父母確認的情況下,原告主張無法成立。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房改房 + 多子女 + 出資混同 + 無協議”糾紛,我們成功守住遺產的關鍵在于:
錨定“房改房”屬性:強調工齡使用、夫妻共有、單位分配三大特征,切斷“個人出資=個人產權”邏輯;
瓦解《證明》效力:指出其僅為補辦材料用途,非權屬確認,且與原始合同矛盾;
區分“居住權”與“所有權”:長期居住、裝修、繳費均屬使用權范疇,不產生物權變動;
利用“全體繼承人一致否認”:形成強大抗辯合力,削弱原告孤立主張的可信度。
重要提醒:
房改房借名風險大!因其與身份、工齡、婚姻緊密綁定;
親屬間房產安排必須書面化,哪怕親父子也需白紙黑字;
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替代產權登記;
多子女家庭更需提前確權,避免父母去世后陷入混戰。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號均為化名,僅用于普法說明。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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