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被判刑的實控人
2026年2月12日,創識科技(300941)發布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更生因犯單位行賄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同一天,正元智慧(300645)也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堅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50萬元。
兩家上市公司、兩位實控人、同一天宣判。這些案件的背后,是一個所有實控人都必須回答的問題:當違法行為發生時,究竟是您個人的責任,還是公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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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核心區別
根據刑法規定,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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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區別對實控人至關重要:如果被認定為單位行賄,您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面臨的是最高五年的刑罰;如果被認定為個人行賄,可能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二、如何區分:司法認定的三大標準
司法實踐中,區分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主要看三個標準:
(一)利益歸屬標準
個人行賄:謀取的利益歸屬于個人;
單位行賄:謀取的利益歸屬于單位。
這是最核心的區分標準。如果行賄是為了給公司承接項目、獲取資質、解決糾紛,且最終利益歸公司所有,通常認定為單位行賄。反之,如果利益歸個人所有,則認定為個人行賄。
(二)決策主體標準
個人行賄:以個人名義實施,由個人決策;
單位行賄:以單位名義實施,體現單位意志(如經單位決策程序批準)。
(三)資金渠道標準
個人行賄:使用個人資金;
單位行賄:使用單位資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實控人將公司資金用于行賄,即使未經董事會決議,也可能被認定為“體現單位意志”,從而認定為單位行賄。因為實控人的意志,往往被視同為單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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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識科技案的啟示
創識科技案中,張更生被判處的罪名是“單位行賄罪”,而非“行賄罪”。這意味著法院認定:其行賄行為是為單位謀取利益、體現單位意志、使用單位資金的行為。
公告特別指出:“張更生目前未在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職務,上述判決不影響張更生的股東權利行使,罰沒及罰金已由其個人全部繳納,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這一表述本身,就反映了單位行賄罪的追責邏輯:公司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本應承擔罰金等責任,但因張更生個人已全部繳納,且其不再擔任高管職務,故對公司影響有限。
四、實控人必須警惕的三大誤區
誤區一:“用公司錢辦公司事,我不需要負責”
這是最大的誤區。單位行賄罪本身就是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您用公司資金為公司辦事,被追究的恰恰是您作為主管人員的責任。
誤區二:“只要公司得利,我就安全”
公司得利,不等于您安全。單位行賄罪中,單位和主管人員要同時承擔責任——單位被判處罰金,主管人員被判處徒刑。您以為的“安全”,恰恰是入罪的條件。
誤區三:“我已經不在公司任職,可以免責”
創識科技案中,張更生已不在公司擔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但仍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追訴,以行為發生時為準,而非以審判時的身份為準。離開公司,不等于離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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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行賄到單位行賄:實控人的責任邊界
(一)當您為公司利益而行賄
如果您為公司承接項目、獲取資質、解決糾紛而行賄,使用公司資金,利益歸公司所有——這通常構成單位行賄罪。
此時,您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面臨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并可并處罰金。公司作為單位,也面臨罰金。
(二)當您為個人利益而行賄
如果您為自己獲取商業機會、解決個人糾紛而行賄,使用個人資金,利益歸個人所有——這構成行賄罪。
此時,您面臨的是更嚴厲的刑罰。行賄罪的最高刑期可達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當利益歸屬模糊時
實踐中,最難判斷的是利益歸屬模糊的情形:您既是公司實控人,又是行賄的受益者;公司既獲得利益,您個人也獲得好處。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會綜合審查:公司是否因行賄獲得實質性利益?您個人是否額外獲益?資金來源于公司還是個人?決策程序是否體現單位意志?最終,根據“主次利益”原則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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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單位行賄罪的“雙罰制”后果
單位行賄罪實行雙罰制:
對單位:判處罰金;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這意味著什么?
您以為的“公司擔責”,不是您免責的理由。恰恰相反,正是因為公司需要擔責,您作為主管人員才被追究。單位犯罪的認定,不是責任的轉移,而是責任的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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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正元智慧案的另一重警示
同一天宣判的正元智慧案,實控人陳堅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50萬元。
回溯事件進程,2023年11月9日,正元智慧首次披露陳堅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被公安機關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隨后陸續發布進展公告。消息出爐后,正元智慧股價一度重挫近60%。
這個案例的警示在于:操縱市場罪的刑期上限雖低于行賄罪,但其對公司價值的沖擊可能更為直接。實控人涉案的消息披露后,股價的劇烈波動本身就是對公司價值的巨大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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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視角】如何應對行賄類犯罪指控
第一,準確界定行為性質。
在調查初期,就要通過專業律師介入,準確界定行為屬于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這一界定直接影響罪名、刑期和追責范圍。需要綜合審查資金渠道、利益歸屬、決策主體等因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第二,挖掘從寬情節。
無論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都存在從寬的空間:
主動交代、積極配合調查;
積極退繳違法所得;
認罪認罰;
具有自首、立功情節。
創識科技案中,張更生被判處緩刑,正是基于這些從寬情節的綜合作用。
第三,做好“刑民銜接”準備。
行賄案件往往伴隨民事糾紛、行政處罰。刑事程序結束后,可能面臨:
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單;
相關資質被暫停或取消;
已簽訂合同面臨履約風險;
投資者索賠訴訟。
這些都需要提前預判、提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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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刑事風險防控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獲康達35周年“刑事辯護精英律師獎”,公益普法獲今日頭條“十佳金牌普法官”、網易“年度新銳創作者”等稱號。團隊核心成員均具有經濟與法律復合專業背景,長期與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刑法學者保持深度合作。
在行賄類犯罪領域,我們團隊已為多家存在歷史問題的民營企業提供“單位犯罪風險排查”專項服務,幫助客戶厘清個人責任與單位責任的邊界,構建經得起司法審查的決策留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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