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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
在復雜的建設工程項目中,款項支付往往涉及多方主體,一旦支付鏈條斷裂或偏離原定路徑,極易引發糾紛。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因原告主張的12萬元“總包管理費”被法院認定不構成不當得利,引發關注。紹興律師郝小青以此案為例,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要點。
一、 案情簡介:一筆12萬元“總包管理費”的流轉爭議
原告美聯某某公司6(下稱“某某公司6”)系湖南江永縣某產業園項目的材料供應商。根據其與業主方某某公司2簽訂的供應合同,某某公司6需承擔12萬元的“總包管理費及規費分攤”。
2017年,經各方協商,這筆費用由業主方某某公司2從應付給某某公司6的款項中扣除,并支付給安裝商某某公司1,再由某某公司1轉付給總包單位。然而,某某公司2實際將12萬元支付給了某某公司1后,某某公司1根據某某公司6員工的指示,又要求某某公司2將款項直接支付給了個人向某1。
多年后,某某公司6認為某某公司1截留了這筆款項,未支付給總包單位,構成不當得利,遂起訴要求返還本息。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后,某某公司6提起上訴。
二、 法院判決:款項支付系按指令行事,不構成不當得利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定:
- 某某公司6負有支付12萬元費用的合同義務,該筆款項本應從其應得款項中扣除。
- 根據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某某公司6的原員工向某2曾與某某公司1協商,明確要求將款項支付給向某1,某某公司1系按此指令行事。
- 向某1已確認收到款項,且各方均表示不會再向某某公司6主張該筆費用,某某公司6不存在實際損失
- 因此,某某公司1未截留款項,不構成不當得利。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四大法律要點
1.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需同時滿足:一方獲利、他方受損、獲利無法律根據、獲利與受損有因果關系。本案中,某某公司6雖有12萬元支出,但該支出系履行其合同義務;款項雖未按原定路徑支付給總包,但系按其員工指令支付給向某1,且無人再向其主張權利,故其并無實際損失,被告亦非無法律根據獲利。
2. 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力
原告對某某公司1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提出質疑,認為其形式不合法、證明力不足。但法院結合聊天內容、文件往來、后續付款行為等,認定該記錄能夠證明某某公司6員工曾指示將款項支付給向某1。這提醒我們: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雖需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但在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時,仍可被采信。
3. 員工職務行為的法律后果
某某公司6主張其員工向某2無權代表公司作出重大財務決策。但法院認為,向某2系對接案涉項目的工作人員,其與對方協商付款事宜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承擔。這警示企業:員工在職權范圍內的行為,公司需負責;應加強對員工對外溝通的管理和授權控制。
4. 生效判決的既判力與事實認定
此前多份生效判決已確認,某某公司2已代付12萬元總包管理費,且該費用在結算時已從應付某某公司6的款項中扣除。本案中,法院尊重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未予重新審查。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企業的實用建議
1. 款項支付需全程留痕,明確指令
涉及多方主體的款項支付,應通過書面函件、郵件等可留存方式明確支付路徑和指令,避免口頭或微信私下溝通引發爭議。
2. 加強員工授權管理
員工在職權范圍內的行為代表公司,企業應建立完善的授權制度,對重要事項(如變更收款賬戶、調整付款路徑)設置審批流程,防止員工越權操作。
3. 關注合同義務的履行證據
履行合同義務后,應保留付款憑證、對方確認函等證據,以備發生糾紛時證明已履行。
4. 及時對賬,避免陳年舊賬
本案糾紛源于多年前的交易,因時間久遠,證據滅失、記憶模糊,維權難度大增。企業應定期與交易對手對賬,及時清理債權債務。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商事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不當得利的成立有嚴格的法律要件,并非“錢沒按原路走”就能構成;員工的行為可能代表公司,企業需對其負責;微信聊天記錄在特定條件下具有證明力。對于每一位經營者而言,規范流程、留存證據、加強管理,是防范法律風險的根本之道。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合同糾紛、公司治理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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