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與XX公司、長某公司產生勞動爭議,主張績效獎金等款項。兩被告提出時效、金額等抗辯。張宓等律師參與辦案,法院經審理,判決兩被告支付原告近14萬元績效獎金等,駁回其他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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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勞動糾紛時有發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至關重要。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要精準把握證據和法律規定,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張宓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就成功處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案件受理與審理程序
2025年6月19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先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陳XX獨任審理并公開開庭。雙方當事人均到庭,法院組織舉證質證,審查勞動關系轉移、績效獎金發放依據等焦點問題,還將關聯案件合并審理。
績效獎金審查與判決
對于2023年度績效獎金,原告在2024年9月10日主張權利,未超仲裁時效,且訴訟請求增加部分與爭議不可分,被告未證明績效獎金發放辦法經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勞動者,需支付原告53,306.3元。2024年度績效獎金,被告未證明離職員工不參與績效考核規定已告知勞動者,按《錄用通知書》約定折算支付79,873.22元。
加班與年休假工資判決
加班工資方面,被告調休期限低于規定,且未否認加班事實,按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支付3,077.16元。年休假工資,2023年部分超仲裁時效不支持,2024年剩余1天未休,支付200%工資即2,225.29元。
兩被告責任判定
勞動關系經三方協議轉移,未構成“混同用工”,兩被告不承擔連帶責任。最終,張宓律師憑借對證據的精準審查和對法律的準確運用,為原告成功追索到近14萬元的績效獎金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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