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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銀行管理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人包某某、宋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二人因在任職期間違規審批發放四筆貸款共計1500萬元,造成銀行特別重大經濟損失,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
四筆貸款違規發放,多名企業主借名騙貸
判決書顯示,包某某,女,1969年出生,2013年6月至2021年4月任合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宋某某,男,1963年出生,2012年3月至2017年任該聯社主任。二人在任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及四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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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麗娟、姚悅貸款案:2014年,馮健軍(已另案處理)先后借用江麗娟、姚悅身份信息,使用虛假資料向合水信用聯社申請貸款500萬元、300萬元。包某某指示下屬機構辦理,宋某某參與審批。兩筆貸款均逆程序發放,未嚴格審查貸款人資質和資產,實際由馮健軍使用。至立案日,尚欠本金490萬元、300萬元。案發后,二人及部分工作人員歸還部分貸款,但仍有275萬余元、93萬余元未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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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貸款案:2014年,劉某某使用虛假工程資料申請貸款200萬元,銀行未對資料真實性進行調查,形成虛假調查報告,經宋某某、包某某審批后發放。至立案日,尚欠本金198萬元,部分由工作人員歸還后,仍有120萬余元未追回。
尚某貸款案:2015年,尚某使用偽造的工程項目資料申請貸款,包某某召集班子成員介紹該筆貸款系省信用聯社領導的朋友,暗示放心辦理。包某某、宋某某未嚴格履行審批職責,于2015年8月發放貸款500萬元。尚某將貸款全部用于歸還個人債務,至立案日尚欠本金465.93萬元。
綜上,四筆貸款共計造成合水縣農村合作銀行損失880.4098萬元。
一審判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各判五年
2024年7月30日,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包某某、宋某某作為金融機構管理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指示工作人員給上級領導及本單位職工親友發放貸款,致使他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貸款,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鑒于二人案發后積極替貸款人歸還部分貸款,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包某某、宋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訴。包某某辯稱其未安排辦理相關貸款,不承擔貸前調查及資料審核責任,且原判量刑過重。宋某某及其辯護人則辯稱其并非主要責任人,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挽損等情節,請求改判緩刑。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包某某、宋某某作為合水縣信用聯社的理事長、主任,在審查四筆貸款過程中未履行盡職審查義務,通過授意、暗示等方式影響其他經辦人員和審議成員的獨立審查,致使馮某軍、尚某、劉某某利用虛假資料騙取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24年10月11日,慶陽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金融管理者責任重大,違規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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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再次警示,金融機構管理人員在貸款審批中必須嚴格履職,任何形式的違規操作、授意放貸,即使涉及上級領導“打招呼”,也將面臨法律的嚴懲。金融安全事關國家經濟穩定,從業者應當時刻敬畏法律,守住風險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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