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一場令人痛心的幼童溺亡悲劇在村里發生,年僅2歲多的張某戊跟隨奶奶挖紅薯時,被奶奶安排和3歲多的哥哥獨自回家,最終不幸在農田里溺水身亡。事后家屬將農田承包人起訴索賠近50萬元,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其訴求,這份判決不僅合法,更合乎情理,悲劇的核心責任,完全在于孩子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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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天,56歲的奶奶吳某帶著兩個年幼的孫子上山挖紅薯,中途竟讓2歲多的幼童和3歲多的哥哥獨自回家。兩個孩子都處于完全無自主安全保護能力的年紀,連基本的危險判斷都做不到,讓這樣的兩個幼兒脫離大人監護獨自行走,是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這也是悲劇發生的最直接、最根本原因。
孩子溺亡的農田,是村民張某家的承包地,并非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承包人本就沒有對不特定人群的安全保障義務。這塊農田只是被清理了雜草垃圾,并未擅自改造成魚塘,也沒有大幅加深水深,事發時水深僅一尺多,遠達不到刻意制造危險的程度。農田本就是農村常見的生產區域,要求承包人時刻看管、設置防護措施,顯然超出了合理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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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上訴稱農田被改成魚塘存在安全隱患,卻拿不出切實證據,法院審理查明,承包人只是正常清理土地,未改變農田用途,也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反觀家屬一方,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爺爺奶奶、父母本應時刻守護年幼孩子的安全,卻放任孩子脫離監護,這是嚴重的監護失職。孩子出事之后,家屬既沒有及時報警,也未做尸檢,連確切的死亡原因都無法確認,卻將責任全部推給農田承包人,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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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駁回索賠訴求后,家屬仍上訴要求對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依舊維持原判。法院的判決清晰明確: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是第一位的,正是家屬的疏忽大意、嚴重失職,直接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這場悲劇讓人無比惋惜,2歲的小生命就此逝去,但法律的判決守住了公平底線。這也給所有家長敲響警鐘:看護年幼孩子,容不得半點馬虎,將無自理能力的幼兒獨自置于危險環境中,最終釀成苦果,只能由監護人自己承擔責任。法院的判決并非冷漠,而是尊重事實、堅守法理,更是對監護責任的明確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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