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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公〔2026〕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州市2024—2025年度非煤礦山“三個一批”計劃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24〕38號)、《平遠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遠縣非煤礦山“三個一批”實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平府函〔2024〕7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采礦權廢止的興寧市寧江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平遠縣坪山崗石灰石礦依法予以關閉。
礦山所在鎮人民政府、縣有關職能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壓緊壓實礦山生態修復治理的屬地責任、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治理進度。相關部門要依法辦理證、照的注(吊)銷手續。礦山所在鎮人民政府、縣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礦山關閉后的監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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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遠縣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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