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機關未及時作出、送達延期答復告知書確屬程序瑕疵,但以此為由訴請確認回復行為違法,尚無法律依據
(2020)最高法行申11493號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本案中,羅××訴請確認北關區政府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回復行為違法。據一、二審法院查明,北關區政府2019年9月27日收到羅××的信息公開申請,同年10月25日,北關區政府向第三方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自然資源局征求意見,北關區自然資源局于同年11月9日作出答復。北關區政府于同年11月6日作出延期答復告知書,后于當月19日作出信息公開告知書并送達給羅××。北關區政府未及時作出、送達延期答復告知書確屬程序瑕疵,但羅××以此為由訴請確認回復行為違法,尚無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149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體艷,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春生(系羅體艷丈夫),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燈塔路166號。
法定代表人:路錄平,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羅體艷因訴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北關區政府)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違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行終116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羅體艷申請再審稱,北關區政府在收到其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法定20天期限內答復,且延期答復告知書系超過答復期限后作出,北關區政府的上述行為違法。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改判北關區政府逾期答復行為違法。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本案中,羅體艷訴請確認北關區政府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回復行為違法。據一、二審法院查明,北關區政府2019年9月27日收到羅體艷的信息公開申請,同年10月25日,北關區政府向第三方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自然資源局征求意見,北關區自然資源局于同年11月9日作出答復。北關區政府于同年11月6日作出延期答復告知書,后于當月19日作出信息公開告知書并送達給羅體艷。北關區政府未及時作出、送達延期答復告知書確屬程序瑕疵,但羅體艷以此為由訴請確認回復行為違法,尚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羅體艷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無不當。羅體艷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羅體艷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孫 江
審判員 聶振華
審判員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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