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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詐騙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為逃避責任,會將詐騙所得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給他人,導致被害人財產難以直接追回。此時,被害人常困惑:能否通過民事訴訟要求接受財物的第三人返還?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教授指出,不能通過民事訴訟要求他人返還,相關財產的追回應通過刑事程序中的追繳方式解決。
首先,法律明確規定詐騙財物的處置優先適用刑事追繳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 號),被告人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轉讓他人,若第三人存在明知是詐騙財物、無償取得、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取得等四種情形,應當依法追繳;若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則不予追繳。該規定清晰劃定了詐騙財物的處置路徑,即由司法機關通過刑事程序認定是否追繳,而非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 年)重申上述追贓規則,即善意取得的核心認定,需同時滿足主觀善意,不知且無重大過失不知是贓款、支付合理對價、完成合法交付、登記。
其次,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缺乏法律依據且難以實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一百七十六條進一步明確,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實踐中,貨幣作為特殊種類物,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被害人難以證明第三人取得的財物源于詐騙款,且資金流向的查明需依托刑事偵查手段,脫離生效刑事判決,民事訴訟中難以獲取關鍵證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9條規定,受害人就同一犯罪事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其民事權利應通過刑事追贓、退賠解決。若允許被害人就同一筆詐騙財物另行起訴第三人,不僅會增加訴累,還可能出現刑民裁判沖突,浪費司法資源。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第三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司法機關不予追繳,被害人無權要求其返還,該部分損失需通過向被告人追繳、責令退賠彌補。若經司法機關追繳后仍有損失,被害人也無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只能待被告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通過刑事判決執行程序繼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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