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鎮雄融媒、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原標題:最新,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修 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昭房管委〔2025〕8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所屬各分中心依照本細則開展提取服務并接受統一監督。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昭通市行政轄區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
第二章 提取范圍與分類
第四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
(一)住房消費類:
1.無房職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4.老舊小區自住住房改造加裝電梯;
5.繳存人家庭因自然災害重建(購買)自住住房;
6.城市更新改造涉及自住住房。
(二)非住房消費類:
1.離休、退休;
2.出國(境)定居;
3.應征入伍;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5.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6.被單位解聘、辭職滿6個月仍未再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
7.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8.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銷戶;
9.繳存人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
(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強制扣劃)。
第五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的,僅支持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一)工作調離昭通市行政管轄區;
(二)被原單位解聘、辭職后在市外再就業并重新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寫字樓、商鋪、商業公寓等商業用房;
(二)房屋裝修、購買車庫(車位)及雜物間;
(三)房屋存在糾紛或產權不確定;
(四)房屋用途不明、性質不清或土地用途為非住宅用地;
(五)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
(六)住房公積金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且擔保責任尚未解除;
(七)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相互買賣住房;
(八)繼承、受遺贈、受贈與、分割、互換、同一房屋產權人之間相互轉讓以及補辦、更換產權證發生產權轉移登記;
(九)其他與國家和省、市規定不予支持的行為。
第三章 提取的限制性規定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繳存人只能以同一房屋對應的同一提取類別辦理提取業務;繳存人更換房屋或變更提取類別的,原房屋、原類別下的提取業務不再受理;
(二)同一地址房屋發生交易后,提取申請人限定為現產權人及其配偶,并終止原產權人及其配偶的后續提取業務;
(三)繳存人在辦理提取前,應確認未被列入住房公積金失信人員名單,且不存在賬戶封存、凍結、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司法保全等限制情形;
(四)提取頻次不限的業務,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可提額度上限,且每次申請金額不低于月繳存額;
(五)市公積金中心各分中心須對繳存人首次提取提供的材料原件進行核驗,必要時可通過不動產登記、戶籍、征信等渠道協查。
第八條 在昭通市行政轄區外購、建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請和申請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業務的除遵循第四章規定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購、建房時間須晚于本人及其配偶、房屋共有權人及其配偶參加工作或戶口遷入時間;購、建房時間早于上述節點的,不予受理;
(二)在工作地購、建住房的,應補充提交工作所在地出具的社保繳存證明、醫保繳存證明、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經勞動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等任一材料;
(三)在戶籍所在地購、建住房的,應提交戶口簿或注明遷入日期的戶口證明;未注明遷入日期的,應同時提供戶口簿。
第九條 繳存人不能親自辦理提取的,可委托直系親屬或所在單位公積金專管員至公積金柜面代辦:
(一)委托直系親屬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簽名并按手印)、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委托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辦理的,應提交單位蓋章確認的授權委托書(簽名并按手印)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第四章 提取類別及相關規定
第一節住房消費提取的類別及相關規定
第十條 住房消費提取的一般規定:
(一)申請時須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本人正臉人像及與提取類別對應的證明材料;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配偶申請提取的,須提供結婚證。
第十一條無房職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
1.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自第4個月起可申請;
2.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無自有住房,且夫妻雙方不存在未結清的市內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為他人提供公積金貸款擔保;
3.繳存人工作地(租房地)與繳存地不在同一轄區的,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工作調動(安排)通知或工作地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加蓋公章);
4.以家庭為單位辦理的,夫妻雙方無論是否在同一城市工作,租房年度內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租房提取限額,未提部分不得結轉;
5.二孩、三孩及以上家庭,子女數按現有子女數核定,涉及離異的子女數按撫養權認定。
(二)提取金額:以市管委會確定的額度為準;
(三)提取頻次:在租房年度內(首次提取當日計算至次年同日)提取不限頻次,可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租房提取委托支付協議》,由市公積金中心按約定自動劃轉提取租金至繳存人賬戶。
(四)提取材料:
1.工作地證明(在非繳存地無房申請的提供);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簽署《婚姻狀況申明書》;已婚提供結婚證;離異提供離婚證或生效法律文書;喪偶提供結婚證及戶口注銷證明或配偶死亡證明;
3.子女數證明:二孩及以上或再婚家庭按要求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戶口簿》或《收養登記證》等能證明與提取人存在子女關系或撫養、收養關系的材料。
(五)其他規定:
1.繳存人的無房信息原則上由市公積金中心各分中心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協查;繳存人無需提供無房證明(自愿提供的除外);
2.協查登記的不動產為宅基地或主城區外鄉鎮登記的住房均視為無房,可支持辦理租房提取。
第十二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一般規定:
1.購、建、翻建、大修行為發生當月起三年內可辦理(以當年購、建、翻建、大修行為發生月份起到三年內對應月份為一個周期);
2.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共有權人及其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購、建、翻建、大修房款;
3.購、建、翻建、大修提取后又辦理該房屋市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公積金貸款期間僅可辦理提取償還公積金貸款業務;
4.購、建、翻建、大修提取后又辦理該房屋商業貸款的,在商業貸款償還期間只能在購、建房提取或償還商業銀行貸款提取中擇一申請提取;
5.購、建、翻建、大修提取后又辦理該房屋組合貸款的,應優先辦理提取償還市內公積金貸款業務,公積金貸款結清后方可申請償還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部分的提取;
6.市外調入昭通的繳存人在原繳存地辦理過購、建、翻建、大修提取的,憑原公積金中心出具的載明該房屋累計提取金額的提取依據(提取的提取回執或電子憑證)可不受三年限制,繳存人應提交全額付款憑證或首付款憑證加借款合同(或放款憑證),可提金額為實際支付總價扣減原中心已提金額。
(二)房屋產權及提取管理:
1.同一房屋有多名產權人且載明份額的,按產權份額比例提取,產權人放棄提取權利的應現場出具聲明;
2.同一地址房屋一年內發生兩次(含)以上交易且原產權人在市內辦理過提取的,現產權人在原產權人末次提取11個月(含)后,還需提交交易轉賬憑證,方能受理。
(三)具體辦理情形:
1.購買商品住房(期房或一手現房):
(1)提取條件:首次提取須在購房行為發生三年內;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的月份為準;
(2)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3)提取金額:累計提取金額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不得超過該套房屋合同備案金額;
(4)提取材料:經備案的購房合同或備案表、首付款或全額付款憑證或商貸借款合同(或放款憑證);直接提取支付首付款的還應提交《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申請書》。
2.購買二手住房:
(1)提取條件:首次提取須在購房行為發生三年內,購房時間以增值稅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或過戶后不動產權證記載時間為準;
(2)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3)提取金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增值稅發票上“價稅合計”欄載明的金額。發票記載實際交易金額的以發票金額、實際交易金額較低的為準;
(4)提取材料: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或公證書(昭通市外購房提供)、增值稅發票和契稅完稅憑證;
(5)其他規定:交易價明顯高于市場價的,市中心可委托第三方評估公司對房屋交易價值進行評估,并據此確認提取額度;權證已抵押的,提交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或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查詢依據和權證復印件。
3.購買保障性住房:
(1)提取條件:首次提取須在購房行為發生三年內,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登記備案時間或合同(協議)簽訂時間為準;
(2)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3)提取金額:累計提取金額以實際付款憑證為準,不得超過備案成交總價或與政府授權部門簽訂的銷售合同(協議)金額;
(4)提取材料:備案合同或與政府授權部門簽訂的銷售合同(協議)、首付款或全額付款憑證。
4.購買法院拍賣住房:
(1)提取條件:首次提取須在拍賣行為發生三年內;
(2)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3)提取金額:累計金額以實際付款憑證為準,不得超過《拍賣成交確認書》載明金額;
(4)提取材料:法院加蓋公章的《執行裁定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付款依據。
5.購買公開拍賣公有住房:
(1)提取條件:首次提取須在拍賣行為發生三年內;
(2)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3)提取金額:累計提取金額以實際付款憑證為準,不得超過《拍賣成交確認書》載明金額;
(4)提取材料:提交拍賣公司、委托人加蓋公章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收款憑證。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條件:首次提取須在房屋批準建設或不動產權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
(2)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3)提取金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核定成本總額,成本價由縣(市、區)分中心根據建造房屋市場價情況或住建部門公布的價格標準進行核定(核定金額每2年上報一次)報市公積金中心備案后執行;
(4)提取材料:提交報市中心備案并經分中心審核的材料。遇政策調整需變更材料的,應及時報批,備案后執行。
第十三條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一般規定:
1.繳存人住房貸款處于逾期狀態的,繳存人結清逾期本息后方可申請提取;
2.貸款償還期間,繳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房屋共有權人及其配偶未參與該住房貸款的,不得辦理該套房屋的提取還貸;
3.繳存人及其配偶在昭通市內存在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優先償還市內公積金貸款;
4.軍人在轉業前取得軍人(市內、外)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住房貸款轉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規定執行。
(二)具體辦理情形:
1.償還市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1)提取條件:
①繳存人有兩筆貸款,擔保方式均為房產抵押或公積金保證的,優先沖還公積金裝修貸款;兩筆貸款含一筆公積金保證貸款的,優先沖還公積金保證貸款;
②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為公積金保證的,僅借款人本人公積金保證時,行政事業單位繳存人公積金賬戶余額需≥貸款余額80%,企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公積金賬戶余額需≥100%;2人及以上保證時,公積金保證金額≥貸款余額100%(行政事業按1:2、企業單位及靈活就業按1:1計算)。2人及以上保證時,各方賬戶類型不同的,按各自標準分開核算。留存公積金保證金額后,剩余余額可申請沖還貸或按年提取還貸業務;
③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為房產抵押加公積金保證的,房產抵押值加上公積金保證金額需≥貸款余額100%,(公積金保證部分,行政事業按1:2、企業單位及靈活就業按1:1計算),2人及以上保證時,各方賬戶類型不同的,按各自標準分開核算。留存公積金保證金額后,剩余余額可申請沖還貸或按年提取還貸業務;
④有住房公積金保證人的,須征得所有保證人書面同意,借款人方能申請簽約提取還貸業務、按月沖還貸或辦理部分沖還貸;
⑤借款人本人、配偶其中一方申辦沖還貸業務,需使用另一方公積金賬戶余額作部分或一次沖還貸的,需另一方進行授權,如因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無法授權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不用對方公積金余額辦理沖還貸業務的,可直接申辦還貸業務;
⑥市內公積金貸款償還期間,非房屋共有權人的共同借款人,可申請提取公積金償還該筆貸款(不含按年提取還貸業務)。
(2)提取方式:按月沖還貸、按年提取還貸、部分沖還貸、一次性沖還貸。
①按月沖還貸:
提取條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依次簽約“按月沖還貸協議”;可在申請貸款時同步辦理,首月還款即可使用公積金賬戶余額還貸;簽約期間賬戶余額≥當月還款額的,系統按還款額扣收;賬戶余額不足的,不足部分從貸款對應銀行委托扣款賬戶扣收;簽約人公積金賬戶變更為封存狀態的,協議繼續履行;
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月還款額;
提取材料:繳存人身份證原件。
②按年提取還貸(住房消費貸款除外):
提取條件: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償還期間且從獲得貸款的次月開始連續還款12期(含)以上;
提取頻次:一年一次;
提取金額:申請前12期的已還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本息之和;貸款期限最后一年或不足一年的,以實際還款本息之和為限申請提取;借款人夫妻雙方申辦按年提取還貸業務,其中一方提取金額未達12期已還貸款本息合計的,另一方可申請提取差額部分,夫妻雙方應在30日內申辦當年的按年提取還貸業務,另一方超過30日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須間隔12個月后方能申辦該項業務;
提取材料:繳存人身份證原件、銀行卡。
③部分沖還貸:
提取條件:借款人自貸款次月起連續還款6期(含)以上;繳存人公積金賬戶變更為封存狀態的,仍可辦理;
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提取金額:單次沖還本金不低于10000.00元;
提取材料:繳存人身份證原件。
④一次性沖還貸:
提取條件:借款人自貸款次月起連續還款6期(含)以上;賬戶余額不足以清償貸款的,需用現金部分還款;賬戶余額大于貸款余額的,可直接辦理;繳存人公積金賬戶變更為封存狀態的,仍可辦理;
提取金額:不超過剩余貸款本金及應還利息之和;
提取材料:繳存人身份證原件。
2.償還市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1)提取條件:市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償還期間至貸款結清后6個月內;若在貸款地已辦理按月沖還貸的,不再受理已還貸款部分的提取;公積金余額抵扣不足,以現金還款的,可提取現金還款部分;
(2)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3)提取金額:不超過已還貸款本息扣減原公積金中心已提金額;
(4)提取材料: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中對應購、建房提取行為所需資料外,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明細(還款明細中需注明該筆貸款已還本金、已還利息、剩余貸款金額)。
3.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1)提取條件:貸款償還期間至貸款結清后6個月內;本細則下發前已辦理過一次性提取償還該套房屋貸款的,不得再次申請提取償還貸款業務;
(2)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3)提取金額:不超過已還貸款本息;
(4)提取材料: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中對應購、建房提取行為所需資料外,還需提供商業銀行借款合同、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明細(還款明細中需注明該筆貸款已還本金、已還利息、剩余貸款金額)。
第十四條 老舊小區自住住房改造加裝電梯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區內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老舊小區,經批準實施改造并加裝電梯的,自費用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以改造指揮部或實施主體出具的收款憑證時間為準),可申請提取;
(二)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三)提取額度:不超過分攤至個人的電梯加裝費及相關費用;
(四)提取材料:
1.當地人民政府或授權管理機構的批復文件;
2.載明個人承擔費用明細的改造協議書、通知書或含有業主信息及費用明細的繳費清冊,改造指揮部(或實施主體)出具的收款憑證,房屋共有權證或購房手續等權屬證明。
第十五條 繳存人家庭因自然災害重建(購買)自住住房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提取條件:繳存人家庭因不可抗力(地震、水災、火災、泥石流等)導致自住房屋損毀、損壞后重建自主住房的,自相關費用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以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區民政部門出具受災證明記載時間為準)可申請提取;
(二)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三)提取額度:累計提取額不超過各縣(市、區)分中心備案的建造價格乘以建房面積,扣減已獲得的各類救災資金(含修建房屋物資折價)后的差額;
(四)提取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及重建房屋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城市更新改造涉及自住住房的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因城市更新、拆遷、回遷、避險搬遷、排危整治及地質災害治理等取得的安置住房,可在安置住房取得三年內(以拆遷、回遷安置協議或合同載明時間為準)可申請提取;
(二)提取額度:累計提取額不超過實際結清房款或支付的房屋差價;
(三)提取頻次:不限頻次;
(四)提取材料:拆遷、回遷安置協議或合同;付款憑證。
第二節 非住房消費類提取類別及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非住房消費類提取遵循以下要求:
(一)系統校驗通過的無需上傳資料;校驗未通過的,應上傳身份證、銀行卡(法院強制扣劃除外)及對應材料,并提供本人正臉人像;
(二)繳存人或其配偶存在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應先結清貸款或撤銷擔保后再申請;
(三)除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法院強制扣劃外。提取資金均劃入繳存人本人有效銀行賬戶;
(四)單位存在緩繳、欠繳的,公積金經辦人員應告知繳存人或提取申請人,繳存人或提取申請人提交知情聲明后,可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賬戶內留存1.00元暫不注銷賬戶處理。
第十八條 離休、退休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單位離、退休職工,在賬戶封存后,可申請提取;
(二)提取額度: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賬戶;
(三)提取材料:退休證或退休呈報表或紅頭文件。
第十九條 出國(境)定居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出國(境)定居的繳存人,在賬戶封存后,可申請提取;
(二)提取額度: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賬戶;
(三)提取材料:出境定居遷移證明和護照。
第二十條 應征入伍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應征入伍的繳存人,在賬戶封存后,可申請提取;
(二)提取額度: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賬戶;
(三)提取材料:軍管部門出具的入伍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繳存人,在賬戶封存后,可申請提取;
(二)提取額度: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賬戶;
(三)提取材料: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繳存人,在賬戶封存后,可申請提取(繳存人服刑期間提取金額轉入本人以外指定賬戶的須公證);
(二)提取額度: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賬戶;
(三)提取材料:人民法院判決書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服刑人員身份證和銀行卡或公證書。
第二十三條 被單位解聘、辭職滿6個月仍未再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被單位解聘、辭職滿6個月仍未再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在賬戶封存滿6個月后,可申請提取;
(二)提取額度: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賬戶;
(三)提取材料:解聘合同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辭職批準通知書或就業創業證。
第二十四條 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
1.死亡職工有遺囑的,按指定繼承人辦理,指定繼承人是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監護人辦理;
2.死亡職工沒有遺囑的,按照配偶、子女、父母順序辦理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3.死亡職工配偶、子女、父母均不存在的,由法律規定的其他親屬辦理;
4.死亡職工家屬自愿公證的,按《公證書》載明的指定人員辦理;
5.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被法院依法裁定或依法判決的提供法院出具的裁定或判決相關法律依據辦理;
6.原則上資金劃入死亡職工有效一類銀行賬戶,銀行卡注銷的,可劃入提取申請人有效一類賬戶;
(二)提取額度: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賬戶;
(三)提取材料:提取申請人身份證、死亡證明(火化證或戶籍注銷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包括但不限于結婚證、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死亡職工有效一類銀行卡或申請人銀行卡、《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承諾書》。
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含所在單位撤銷、注銷、解散或破產后以個人名義申請銷戶的人員)申請銷戶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
靈活就業人員(含所在單位撤銷、注銷、解散或破產后以個人名義申請銷戶的人員)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滿6個月以上可申請提取;
(二)提取額度: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賬戶;
(三)提取材料:申請銷戶繳存人的身份證;因單位撤銷、注銷、解散或破產等情形申請銷戶的繳存人需由其單位或個人提供撤銷、注銷、解散或破產相關證明之一,同一單位僅需提供一份材料(繳存人賬戶封存滿24個月仍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可憑封存事實申請辦理)。
第二十六條 繳存人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提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
1.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贍養或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住院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可在出院后一年內申請提取,每年最多提取一次,同年多次住院可合并提取;
2.按“住院職工本人—配偶—直系親屬”的順序申請提取;
3.住院本人及配偶賬戶余額足以覆蓋醫療費報銷后差額的,不得提取直系親屬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部分方可由直系親屬補足。
(二)提取額度:提取總額不超過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后差額(個人支付部分)和重大疾病自行購買的特殊藥品費用。
(三)提取材料: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憑證、醫保報銷憑證、親屬關系證明;購買特殊藥品的,提供發票和醫院用藥證明。
第二十七條 法院強制扣劃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提取條件:
1.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對于被執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中心應予以配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1)被執行人退休的;
(2)被執行人出境定居的;
(3)被執行人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滿6個月的;
(4)被執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且繼承、受遺贈份額明確的。
2.被執行人正在以該項住房公積金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義務或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聯保)責任的,暫不予扣劃;如果該項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大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及利息(包含罰息和復利)或擔保(聯保)債務余額及利息(包含罰息和復利),人民法院可以對超出部分予以扣劃;
3.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為他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承擔擔保(聯保)責任,對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房產、土地、林地等)、銀行存款、機動車輛、企業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調查(以下簡稱“四查”) 后,確定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應予以配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1)申請執行人或其配偶為孤寡老人、孤兒、農村“五保戶”、農村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重大或嚴重疾病的人;
(2)執行標的屬于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農民工工資、人身傷害賠償金的;
(3)被執行人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的(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引起的債務糾紛)。
(4)多個人民法院要求對同一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進行扣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先后順序進行扣劃;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協助執行,將扣劃的住房公積金直接劃撥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執行案款專戶。人民法院在該款項到賬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案款專用票據;
(6)帶有工作任務的工作人員(至少兩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行公務應當出示公務證和工作證,同時備齊必要材料。
(二)提取材料: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執行裁定書》、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執行金額);經“四查”的還應出具《被執行人“無可供財產執行、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和后續明顯無清償債務能力”的確認函》、案款專用票據。
第五章提取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可網上渠道辦理的業務范圍:
(一)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包括:
1.無房職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首次和后續提取;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續提取;
3.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后續提取;
4.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后續提取;
5.繳存人家庭因自然災害重建(購買)自住住房后續提取;
6.城市更新改造涉及自住住房后續提取。
(二)非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包括:
1.離休、退休;
2.出國(境)定居;應征入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4.被單位解聘、辭職滿6個月仍未再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
5.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銷戶。
第二十九條 業務辦理的其他規定:
(一)提取資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
(二)需核驗資料真實性、合法性的,經辦人說明原因后原則上3個工作日內反饋,超過3個工作日仍無法反饋的,應電話告知申請人,經其同意可延長至5個工作日內回復;
(三)網上渠道申請辦理的后續提取業務,系統校驗通過的無需上傳資料;校驗未通過的,應上傳身份證、銀行卡、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配偶申請的須提交)、本人正臉人像,償還住房貸款提取還需上傳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明細;
(四)柜面申請的住房消費類后續提取業務,業務經辦人核實申請人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配偶申請的須提交)、銀行卡原件;系統校驗通過的無需上傳資料;校驗未通過的,應上傳身份證、銀行卡、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配偶申請的須提交)、本人正臉人像,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還需提供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明細,并收件存檔;
第三十條 電子憑證使用的一般規定:
(一)申請人現場提供經查驗真實合法的電子類付款憑證,可打印后作為提取材料原件使用;
(二)申請人身份證遺失的,可提供臨時身份證或電子身份證;
(三)申請人現場登錄“一部手機辦事通”或APP、小程序等渠道查詢的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婚姻狀況、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信息,可作為相關證明;
(四)申請人現場登錄“手機銀行”查詢到該套房屋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界面(借款金額、借款合同編號、借款期限應與借款合同一致)和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明細,可代替銀行出具的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明細;
(五)申請人現場登錄貸款地住房公積金中心查詢系統獲取的貸款界面(借款金額、借款合同編號、借款期限應與借款合同一致)及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明細,可替代貸款地中心出具的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明細;
(六)上述資料由市公積金中心各分中心業務經辦人將申請人現場查詢的界面掃描入系統并打印紙質材料歸檔。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違反規定、提交虛假材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人員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實行經辦人負責制。經辦人員因責任心不強、審查不細、把關不嚴導致騙提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并追回資金,中心視情況對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市公積金中心各分中心經辦人員必須嚴格按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對推諉扯皮、抬高門檻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不作為、亂作為行為,中心將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昭公積金通〔2023〕4號)及提取補充通知同時廢止;執行中如遇國家、省及市管委會相應政策調整的,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未涵蓋的其他提取情形,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由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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