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史上尤其是戰爭時期,我們對于漢奸的這個審判和懲罰都是很嚴肅的,當然不能說顧名思義,不是漢族的話也不能背叛祖國。例如老舍先生的《茶館》寫,“旗人當漢奸,罪加一等”,意思是這不是個民族問題,這是個國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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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來分析一下解放以前國府和我黨我軍都是怎么懲治漢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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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人說,國民黨的“懲奸”是“收復失地后的清算”,共產黨的“懲奸”是“建立新秩序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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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資料說,1946年3月13日國府發布《懲治漢奸條例》,條例規定了本法適用范圍。“通謀敵國,而有本法所列行為之一者,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曾在偽組織機關團體服務,為有利于敵偽或不利于本國或人民之行為于一定年限內,不得為公職候選人或任用為公務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為漢奸而藏匿不報或包庇縱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條之罪者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查封動產,但應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查封動產,得委托該管地方行政機關執行之;明知為漢奸將受沒收或查封之財產而隱匿、收買、寄藏或冒名頂替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罰金。”)這個說法并不是特別確切,這些內容應該是沒有出自一個單一的法律文本,而是融合了從1938年開始的,國府頒布的《修正懲治漢奸條例》、1945年以后的《處理漢奸條例》以及我們陜甘寧邊區等等根據地相關法規的部分規定。比如1938年的修正懲治漢奸條例,有第二條叫做通謀敵國,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漢奸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列舉了14項具體行為,比如供給軍糧、泄露情報,煽惑叛逃等。比如曾經在偽組織服務,再加上有利敵偽軍的行為,這樣的罪行可以判處他限制公職,加1~7年有期徒刑。剛才這個表達來自1945年的《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三條以及第15條。第三條規定雖未構成第二條重罪,但是憑借敵偽勢力為有利敵偽或不利于本國或人民之行為者,以第二條第一款處斷,就是有可能判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但實踐當中可能會有所減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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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漢奸沒有被判死刑什么的,也有可能會除了依法處罰之外,限制他以后在社會上擔任公職,這個規定是條例第15條。叫做曾在偽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服務者,除依法處罰外,自處分確定之日起,10年之內不得為公務員或公職候選人。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相對比較輕的那一類或者預備犯,比如說1938年的條例是這樣表達的。抗日戰爭期間和勝利以后,對一般的投敵的人員大致處理原則就是這樣的。還有那些明知道某些人是漢奸,然后藏匿不報或者包庇他的,大概會判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根據1938年的《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四條規定叫做明知為第二條之罪犯而窩藏不報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是更重一些的。如果是包庇縱容的話,就是第三條叫做“以共同正犯論”,意思是同罪,最重的話可以判死刑。比如說像川島芳子那樣的,確實是被槍決了。民間過去有人搞出來一些謠言,說買替身替死,真人隱藏在中國東北,其實是為了賣假文物造聲勢,騙大家的。對情節較輕的協助行為或者是事后包庇的量刑大致可能是1~7年的有期徒刑。也就是在戰后,尤其是實際執行的時候,對于非核心的那些從犯大致是相對比較寬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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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1938年的條例,有第9條和第10條,分別叫做“犯第二條之罪者,沒收其財產之全部”,還有“依本條例沒收或查封財產之全部時,應酌留家屬生活費。”查封動產的時候,由地方行政機關執行,這個是1938年的條例第11條。
在1945年的條例當中,還有相關的實施細則當中有第12條,對轉移藏匿漢奸財產的行為也是予以處罰的。還有民國的1928年的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叫做贓物罪的規定,收受贓物,處5年以下徒刑。在我黨我軍有邊區法,比如《晉冀魯豫邊區漢奸財產沒收處理暫行辦法》,這是1942年頒布的,這也規定了對藏匿冒領漢奸財產的人要怎么追責。也就是說他們規定還比較細,這個條例其實不是1946年重新規定的,民間網上這樣認為,可能是因為在1946年是抗戰勝利的第二年,集中處理了一大批大大小小的漢奸走狗們。抗戰以及戰后初期對漢奸行為有一個立法的司法邏輯,叫做嚴懲首惡,區別對待、追繳財產,限制權利。
在1946年的國府應該是沒有另外頒布一個新的懲治漢奸條例,他們應該是沿用了1938年7月13日公布的在1945年做了修正,沿用的《修正懲治漢奸條例》,還有,1945年1月23日行政院和司法行政部聯合發布的一個《處理漢奸案件條例》,這樣一起沿用下來作為一個操作細則。
在1946年實際沿用的法律框架當中,他們依靠1938年和1945年的這兩個法規。所以1945年的這個條例會被人誤以為是1946年的新法,其實是發布于1945年底,1946年起全面實施了。他們也說對自首悔過和情節輕微者有寬大條款,體現了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為什么會被一些網站和人士們認為是1946年才頒布,因為1946年就是漢奸審判的高峰期,全國有數十個高等法院漢奸案審判庭。媒體和檔案以及后來的研究,經常會說1946年懲治漢奸有一個大行動,會概括這個時期的司法行為。所以總體說1946年國民黨政府實際執行的漢奸懲治法律制度,叫做依據1938年修正懲治漢奸條例及1945年處理漢奸案件條例,國民政府于1946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漢奸的司法審判和政治甄別。對附逆人員除判處刑罰外,還施加10年內不得擔任公職的資格限制。這樣理解的話就比較清楚。
那么我黨我軍領導的抗日根據地,比如陜甘寧、晉察冀、晉冀魯豫等等邊區在抗戰時期也制定了專門的懲治漢奸條例或者類似的法規。
我們的這些法規與國服的1938年和1945年的條例在立法理念、適用對象、量刑原則、程序機制和政治功能等等方面都有一些顯著的差異。國府處理的辦法強調的法律要件就是通謀敵國,比如加入了日偽組織,提供情報等等具體行為,他有這個主觀的叛國的行為。國府是自上而下的司法懲戒邏輯。所以在實行的時候其實也是有一定的可操作彈性的,大家會發現一些主犯確實是惡貫滿盈,逃不掉,但他們的財產經常會換個地方被人侵吞。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這以前講過的,國民政府去劫收,也就是搶劫一樣的接收日偽資產。還有一些正常的企業,只要說他們是給日本辦事,他們就得聽懂話拿出來錢孝敬,要不然的話,把他們當漢奸來審判,財產就全充公。大家可以看到在國府手中這種懲戒的方式,其實是很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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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中共將漢奸不僅視為叛國者,更常與地主、惡霸、特務等標簽結合,作為社會改造的突破口。我黨我軍的行動是動員群眾,鞏固根據地政權,強調階級立場和人民利益,打擊敵偽勢力,清除內部的動搖分子,服務于群眾運動和政權建設。除了直接通敵的,如果是那些為日偽軍征糧,催款和帶路的,還有那種消極的散布失敗主義言論的,動搖抗日信心的、走私東西,比如說和敵占區搞經濟往來,運輸東西給他們,這叫資敵的,以及那些地主,富農當中勾結敵偽軍,欺壓群眾的,還有強調主觀動機和階級立場這個也很重要,就是看他們是不是站在人民一邊的,這些都屬于斗爭漢奸需要做的范圍。在我們這邊的規定叫做“凡以任何方式幫助敵偽,損害抗日利益者,均以漢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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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原則上,國府和我黨我軍的路線有所不同。比如對于通謀敵國加上具體行為嚴重的國民政府會判他們死刑,但是可能會有各種小操作。中共邊區同樣會判處他們死刑,但是說首惡必辦,脅從不問,我們這邊對于從寬的政策叫做鼓勵自新,立功贖罪,大量采用教育感化,戴罪立功的方式。對于財產處理的話,國府會沒收他們全部財產,然后酌情留一點家屬生活費。其實就是像電視劇里那樣,財產充公,古董拉走,霸占房產,讓他們家人滾蛋。我們這邊的處理方式大概會叫做沒收漢奸財產充公,但優先用于救濟貧苦群眾或抗戰。而且會給他家屬子女留一碗飯吃。尤其是不會出現那種懲罰了某某,完了之后那些私人財產落到了當官的手上。
在審判的方式上國府是由高等法院專庭審理,強調了一種司法程序,會制造一些輿論,比如說記者會去看。在我們這邊會采用群眾公審,有人民陪審,會就地審判,尤其注重教育群眾的效果。在我們這邊,對于那些小魚小蝦的不會下手太狠,要分化瓦解他們,對于偽軍和偽政府人員宣傳的是中國人不打中國人。鼓勵他們走回正路上來,對于普通的那種犯點小錯的就以教育示范為主。只有那種罪大惡極的,平時做了很多傷天害理,殘害人民的事的人才會把他抓起來公審和處決。國民政府那邊他們一般會強調一些法律條文,證據,口供,依賴警察和憲兵系統抓捕,集中由他們的司法系統審理。在中共邊區的話,由我們的公安保衛部門主導,比如說那個叫邊保的。我們的司法與行政高度融合,并且會廣泛發動民兵,農會,婦救會等等。這些立足于人民的組織會參與檢舉,監視和押解漢奸。然后我們就發動群眾,采取公審大會和訴苦大會等等形式,除了司法審理的功能,還有政治動員的功能。對于偽職人員,國府對他們比較狠。首先說只要你做了就是有罪的。雖然要經過司法的甄別,但是他們的政策上是在1946年開始大規模逮捕審判,造成了社會恐慌和激化的矛盾。那么對于10年之內不得擔任公職來說,也確實是一種社會地位受損,對于那些犯錯誤并不嚴重的人,連改造的機會可能都被封閉了。
我們這邊的話,相對寬容一些,我們的態度說多數是被迫的,可能是就混一口飯吃,雖然很丟人,但錯誤不嚴重的話,我們就教育他。重點打擊那些死硬分子和最壞的。在解放區更多通過登記、坦白、悔過這些程序教育消化他們,避免激化太大的矛盾。對這些人后續的處理就是通過勞動改造,參加生產,重新融入社會集體,繼續好好做人,對社會有用,大家就把他當好人看了。例如我們山東的根據地,對于那些偽保長偽村長,只要交代清楚,不再通敵,回到群眾當中好好做事,就允許他們留任或者轉為基層干部,這個可以說是天大的寬容。所以能夠看出來國府這邊形式上是法治,看上去很嚴格,強調國家的法統,但我們這塊是實質上的正義,服務于革命和群眾利益。
他們是自上而下的司法懲戒,我們是自下而上的群眾動員加政策分化,他們是強化國家權威,但容易流于形式。我們這個做法是鞏固基層政權,增強群眾的認同感。我們這塊政策彈性比較大,群眾參與也比較深,標準比較靈活,其實就是發動群眾,推進社會改造,所以和國府不一樣,這就是來源于不同的治理路徑,不同的政治信仰理念,那么,孰優孰劣,歷史已經給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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