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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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不少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惡意編造、散布他人虛假謠言,以擴大傳播、損毀名譽、曝光隱私相要挾,逼迫被害人支付財物“消災”,此類行為嚴重侵害他人財產權與人格權益。
那么,通過制造、散布網絡謠言進行威脅并索要財物構成什么罪?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孫某媛敲詐勒索案》中明確:
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制造、散布詆毀被害人的謠言,在被害人要求停止人身攻擊時提出索要財物的要求,并以繼續散布謠言相威脅索取財物,同時符合敲詐勒索罪、誹謗罪構成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孫某媛通過信息網絡制造、散布謠言誹謗被害人,以給付較大數額錢款作為停止人身攻擊及刪帖條件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一、關于被告人孫某媛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行為人主動索要財物,是敲詐勒索罪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發帖時無索要錢財目的,且沒有主動索要錢款,而是被害人聯系請求刪帖或請求停止人身攻擊時主動給付一定數額財物的,不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主動聯系請求刪帖或停止人身攻擊,行為人提出給付財物條件,被害人拒絕,而行為人以不支付錢款就不刪帖甚至繼續編造更多不實或負面信息進一步炒作,威脅、要挾被害人,進而索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被告人孫某媛供述,其初始并無索要錢財目的,只是為了讓侯某離開主播張某,但后續逐步提出給付錢款100萬元的要求,并在侯某拒絕后通過信息網絡發布更多攻擊、詆毀侯某的信息,給侯某施加壓力,以達到索取錢款的目的。被告人所作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以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電子數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孫某媛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關于被告人孫某媛是否構成誹謗罪
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網絡誹謗案件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本案中,被告人孫某媛捏造被害人婚內出軌、偷稅漏稅、猥褻兒童、畏罪自殺等虛假事實,并通過信息網絡散布,被害人因不堪其擾輕生自殺,所幸被親友及時救回,未實際造成死亡結果。孫某媛的行為屬于《網絡誹謗案件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亦構成誹謗罪。
周軍律師提醒,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以造謠威脅方式斂財,既失道德底線,更觸刑法紅線,必將面臨牢獄之災;遭遇此類侵害,堅決拒絕私了,及時報案才是最優維權路徑。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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