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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道、地下停車場等小區公共空間
本是全體業主共有的
保障通行與安全的重要場所
可現實中
有的業主私自占用堆放雜物
既影響通行,又埋下了消防隱患
遇到這樣的情況,物業有權清理嗎?
物業清理后業主起訴索賠
法院會如何判決?
來看今年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的這起民生小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廣西南寧市某小區物業工作人員邱先生巡查時,發現地下停車場堆放著大量個人物品,調取監控均未查明堆放時間及物主后,物業在物品和墻壁上張貼了清理提示。
同年8月18日,因始終無人認領,邱先生便聯系了舊貨回收店清運。次日,業主劉先生以物品被盜為由報警。警方核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并告知雙方溝通處理。
邱先生聯系劉先生后,找搬運公司將物品從回收店送至其指定位置,但劉先生以物品不全為由拒收,物品又被拉回回收店。
不久后,劉先生稱始終未看到清理提示,以物業侵害其財產權益為由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及邱先生共同賠償12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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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物業已盡告知義務
清理行為合規
2025年5月8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法院審理查明,在涉案小區的臨時管理規約中,也對業主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區域進行了約定。原告作為小區的業主,簽署承諾書承諾遵守規約,卻擅自占用案涉小區地下停車場公共區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隱患,同時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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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認為,物業服務人對小區的共有部分具有管理職責,物業公司在清理物品前,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清理行為符合規定。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物品清理之后,被告邱先生作為物業工作人員還將物品運回到了原告指定的地點,現場視頻與照片顯示的物品種類基本吻合。
原告主張財產價值12419元,僅提供自行手寫的價格表,并沒有提供相關的購買記錄及票據,且物品已經使用,存在折舊損失,在充分審理全部證據后,法院對原告主張的價值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認定原告劉先生主張被告物業公司及物業工作人員邱先生賠償財產損失12419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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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生活中
公共空間關乎每一位業主的安全與權益
私自占用并不可取
守護消防安全
既需要物業嚴格履行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更需要每一位業主
自覺遵守消防安全相關規定
火災猛如虎,防患在日常
這些消防安全知識
一定要牢記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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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防、綜合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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