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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冒注冊商標的名牌鞋
偽劣卷煙
“加料”減肥藥
賺點“米”?
這本“生意經”可真“刑”!
隨著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消費升級不斷深入,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安全有了更高期待,也呼喚著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但假冒偽劣、有毒、有害商品等卻成為嚴重影響消費者消費體驗、合法權益甚至身體健康的隱患。
下面三則案例,聚焦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偽劣產品、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警示廣大商家、銷售者切勿觸碰法律紅線,彰顯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以實際行動守護安心消費的決心。
案例一
王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某知名運動品牌注冊商標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微信“朋友圈”“視頻號”及“快手”等互聯網平臺,大肆發布銷售假冒該品牌的商品的廣告,并充當“中間商”,居中聯系上游假貨賣家和下游買家,通過賺取差價的方式非法獲利。不到一年時間,銷售金額已達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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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院依法對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僅侵犯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消費者權益,達到法定數額或者情節的,還會構成犯罪。法官在此提醒,“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打擊侵權就是維護民生”,企圖通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牟取利益,必將受到應有的懲罰。
案例二
吳某等四人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受他人指使,物色快遞網點并幫助郵寄假煙至全國各地,后雇傭被告人張某多次駕駛車輛從外地運送假煙到惠安縣多家快遞網點進行郵寄。被告人蘇某明知吳某等人通過快遞郵寄假煙,仍利用其經營的快遞點并拉攏某快遞點的經營者即被告人鄭某及其他快遞點經營者將裝有偽劣卷煙的包裹通過快遞轉運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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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等人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幫助他人郵寄銷售的偽劣卷煙,已銷售金額達1000余萬元,未銷售金額為100余萬元,其四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
煙草制品屬于國家專賣專營商品,任何未經許可非法生產、運輸、銷售煙草制品的行為,均可能構成犯罪。明知他人銷售偽劣產品仍提供運輸等幫助的,依法構成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雖未直接銷售偽劣卷煙,但其運輸行為為偽劣卷煙流通提供關鍵支持,擾亂市場秩序,亦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此類犯罪行為,體現了司法機關維護市場秩序、守護民生安全的堅定立場。
案例三
胡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購入一批減肥產品,在明知該減肥產品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況下,仍以每盒230元至58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他人,銷售金額至少達4000余元,非法獲利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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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適用禁止令。
法官說法
西布曲明雖可短期抑制食欲,但會增加心腦血管疾病風險,嚴重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所謂“速效”減肥藥實為潛在的“毒藥”。本案提醒公眾,任何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成分食品的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此類犯罪行為,并適用禁止令,彰顯了堅決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堅定決心。
下一步,惠安法院將繼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聯動,推動形成消費維權社會共治格局,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用得舒心、吃得安心。
供稿:知產團隊 刑事庭 圖文編輯:陳曉嫻
來源惠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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