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網傳廣東翁源一企業向本地公安機關發緊急求助函,要求介入解決湖南某縣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遠洋捕撈事件。據本網最新獲悉,當地政府對事件進行了介入,但未能阻止湖南某縣公安機關將企業老板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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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發函求助的企業是翁源縣亙富置業有限公司,被抓捕的公司老板叫劉國富。據亙富公司一名負責人介紹,該事件源于一宗經濟糾紛:劉國富從一家國有企業承接了一個重大項目工程,并找張良軍合作,約定由張良軍先期出資3000萬元,占該項目60%的股份,并由其進場組織施工。2025年8月,張良軍主動提出退場,劉國富表示同意,并明確承諾會分期退還張良軍已投入的出資及墊付款項,并實際陸續退還部分款項,還墊付了張良軍方數百萬元的工人工資。張良軍前后參與施工了有一年多,現在還有部分的管理人員、設備在工地上,雙方也沒有完全結算完,劉國富一方也同意退錢。張良軍為了提前拿到錢,動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張良軍的身份是湖南某縣的人大代表,而來辦案的公安機關也是該縣。
該負責人告訴本網,亙富公司向翁源縣的公安機關和縣政府報告和求助之后,當地安排有關人員與湖南方面進行了協調和溝通,但沒有結果,湖南某縣公安局還是將劉國富帶走,其涉嫌罪名為詐騙罪。
廣東省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分析本案說,詐騙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故意,案件中當事人劉國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作基礎真實,不存在虛構標的騙取資金的行為,大封門水庫工程是與國企合作的真實項目,張良軍進資合作后,也實際進場組織施工,參與了項目建設。張良軍主動要求退場后,張國富表示同意并且積極配合退還投資款以及墊付款,沒有惡意拖欠、拒不退款的行為(有雙方簽字的成本統計表、墊付工資表)佐證,不存在逃匿、隱匿財產、轉移資金、銷毀賬目的情形。因此,本案雙方系施工投入、款項明細產生的結算爭議引起的民事糾紛,不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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