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提親給6.6萬禮金,買車再掏15萬,就等領證結婚,結果婚禮剛辦完一個月就鬧掰!”趙某的遭遇讓不少人揪心——2020年10月與李某相戀,2021年2月按習俗辦了婚禮,可沒等登記結婚,兩人就因爭吵徹底鬧翻,李某回娘家后再也沒回來。戀愛期間李某曾懷孕但人工流產,這讓原本就棘手的財產糾紛更添變數。趙某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全部21.6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返還17萬余元。
這筆錢為何不能全額返還?15萬購車款為啥也算彩禮?
先劃重點:哪些錢才算“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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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戀愛時的大額轉賬都是彩禮,其實不然!根據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彩禮的認定有個核心標準:以結婚為目的,同時要結合當地習俗、給付時間、財物價值等綜合判斷。
案例中,趙某的6.6萬“上門提親禮金”,明顯是按當地習俗給付的婚約財產,屬于彩禮沒爭議。而15萬購車款,法院之所以認定為彩禮,關鍵在于有聊天記錄佐證——李某明確表示“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這筆錢的給付和結婚目的直接綁定,并非單純的戀愛贈與。
反過來講,以下三種情況通常不算彩禮,分手后不能要求返還:
節日紅包、生日小禮物等價值不大的財物;日常吃飯、看電影等消費性支出;沒有明確結婚指向的小額轉賬(比如520元、1314元等增進感情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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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能要回彩禮,核心依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和新出臺的彩禮糾紛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予返還,但返還比例不是“一刀切”,要綜合三大因素考量:
1.共同生活時間是關鍵
案例中雙方辦了婚禮但共同生活不足一個月,屬于“短暫共同生活”,彩禮返還比例會偏高;如果已經同居半年以上,且彩禮用于日常開支,返還金額可能大幅減少甚至不返還。
2.特殊情形要兼顧公平
法院之所以沒讓李某全額返還,重要原因之一是她曾中止妊娠。司法實踐中,女性因戀愛關系產生的身體損害(如流產),會被視為需要考量的公平因素,法院會酌情扣減返還金額,這也是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3.彩禮實際消耗需舉證
判決中扣除的“共同消費費用”,不是口頭說說就行!根據司法實踐,雙方必須提供發票、轉賬記錄等書面證據,證明彩禮用于拍婚紗照、訂婚禮酒店等共同支出;如果是個人揮霍(比如用彩禮買奢侈品、旅游),法院不會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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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律誤區一定要避開!
誤區1:沒領證就該全額退彩禮?
錯!返還比例要結合共同生活時間、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綜合判斷。比如另一起案例中,女方因流產導致身體受損,2萬彩禮最終僅返還2000元。
誤區2:辦了婚禮就算“結婚”?
法律上不算!婚姻關系的成立以辦理結婚登記為唯一標準,只擺酒沒領證,在法律上仍屬于未婚,不享有夫妻法定權利義務。
誤區3:彩禮只能向對方本人要?
不一定!如果彩禮是對方父母接收的,或者父母參與了彩禮給付,起訴時可以將對方及其父母列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追回款項。
看完這個案例,相信大家都get到了關鍵:
大額款項給付時,一定要明確用途(比如轉賬備注“彩禮”“用于結婚購車”),保留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
共同消費時,妥善保管發票、支付憑證,避免日后舉證困難;
彩禮數額要理性,避免因高額彩禮引發糾紛,畢竟婚姻的基礎是感情,不是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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