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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合同糾紛案
在商業經營中,證照齊全是最基本的要求。當經營者明知自己不具備相應資質,卻仍冒險經營,最終被行政處罰,這筆損失該由誰承擔?是轉讓人,還是經營者自己?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合同糾紛案,對此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個“無證經營”的餐廳引發的糾紛
原告李軍軍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嘉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正兵。張正兵稱其有資源能取得華靳公司處餐廳的經營權,并可以轉包。2021年4月,李軍軍與張正兵達成口頭協議,以25萬元的價格受讓嘉煲公司承包的“華平智選園餐廳”,包括餐廳所有設備。
然而,轉讓后,張正兵并未為李軍軍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李軍軍只能以嘉煲公司員工的名義經營。經營期間,因群眾舉報,市場監督管理局上門查處,認定李軍軍無證經營,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23.9萬余元。李軍軍無力支付,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2021年8月,李軍軍與張正兵簽署協商函,約定張正兵退還轉讓費22萬元(扣除房租水電后實際退還20萬元左右),李軍軍搬離設備。但李軍軍認為,自己因行政處罰遭受巨大損失,三被告(嘉煲公司、張正兵、華靳公司)應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48萬余元及律師費2萬元。
二、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李軍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 原告知曉經營現狀:從微信聊天記錄看,李軍軍明知受讓的餐廳不能進行現場加工制作食品,且其曾因無證配送盒飯被查封,清楚無證經營的后果。被告未隱瞞相關情況。
- 自身過錯是主因:李軍軍自行添置灶臺等設備進行現場加工,違反法律規定,導致行政處罰,該結果不能歸咎于被告。且其在調查中不配合,導致從重處罰,責任在己。
- 合同已解除并處理完畢:2021年8月,雙方已就轉讓費退還、設備搬離等達成一致并履行,李軍軍再主張賠償無依據。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1. 經營者應對自身經營行為負責
從事食品經營,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這是法律的紅線,不容試探。李軍軍明知餐廳不能現場加工,卻自行添置設備、無證經營,其行為本身違法,由此產生的行政處罰理應由其自行承擔。
2. 轉讓人的告知義務與受讓人的審慎義務
轉讓人在轉讓經營場所時,應如實告知相關經營限制。但受讓人作為經營者,也應主動了解、審慎判斷。本案中,李軍軍曾因無證配送被查封,其對無證經營的風險有清醒認識,卻仍冒險經營,其過錯明顯大于轉讓人。
3. 合同解除后的“一攬子”處理效力
2021年8月,雙方簽署協商函,就轉讓費退還、設備搬離、費用結清等達成一致并履行。該協議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處理,李軍軍再就同一事項主張賠償,缺乏依據。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經營者的實用建議
1. 經營前務必證照齊全
無論是開餐廳、辦工廠還是做任何需要許可的生意,都必須先取得相應證照。切勿心存僥幸,否則輕則行政處罰,重則刑事責任。
2. 受讓經營場所,務必核實資質
接手他人轉讓的店鋪、餐廳等,應核實其是否具備合法經營所需的所有證照。若轉讓人承諾“先經營后辦證”,應要求其書面承諾并明確違約責任,切勿輕信口頭保證。
3. 了解自身過錯與損失的關系
行政處罰的直接原因是違法行為。若經營者自身違法,即便轉讓人有未告知的過錯,主要責任仍在經營者自己。法律不會為違法行為“買單”。
4. 合同解除后及時了結,避免反復
合同解除后,雙方應就財產返還、費用結算等達成書面協議,并盡快履行。一旦協議履行完畢,再就同一事由主張權利,極難獲得支持。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商事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經營有風險,守法是底線。轉讓人的承諾再動聽,也抵不過一紙許可證的法律效力。當經營者選擇無視法律、鋌而走險時,就必須為自己的選擇承擔后果。法律保護合法權益,但絕不保護違法行為。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合同糾紛、公司治理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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