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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周與前妻育有一子周某、一女周某2。1998年,前妻去世。2001年,老周與張女士再婚,未生育子女。
2005年,老周名下宅基地被拆遷,共獲得三套回遷房。其中:
一號房屋(122.52㎡)登記在老周名下;
拆遷政策規定:每位被安置人可享45㎡平價購房資格;
一號房屋實際使用了:老周45㎡ + 外孫女40.84㎡ + 外孫36.68㎡ 的指標;
張女士戶口不在拆遷院內,未獲任何指標。
2007年,老周與兒子簽訂《協議書》,明確:
“我占用你68.52㎡指標購房,百年后無條件歸還。”
2015年,老周去世。張女士主張:
“房子是我和老周的夫妻共同財產,我應先分一半,剩下再三人平分!”
周某、周某2起訴,要求:
確認一號房屋中45㎡為父親遺產,由三人各繼承15㎡;
其余面積歸外孫輩所有。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中45㎡為老周個人遺產,由配偶張女士、兒子、女兒各繼承15㎡;
? 外孫女享有40.84㎡、外孫享有36.68㎡的獨立權益;
? 駁回張女士“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主張;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拆遷指標對應權益,歸屬被安置人本人
拆遷安置資格基于戶籍+居住+身份,具有人身專屬性;
張女士非被拆遷安置人,未獲指標,無權主張對應房屋產權;
即使房屋登記在老周名下,不代表全部面積屬其個人財產。
2. 房屋非夫妻共同財產
宅基地房屋系老周與前妻所建,張女士未能證明其參與翻建或出資;
拆遷補償中的區位補償、重置成新價等,主要源于原房屋及宅基地,與張女士無關;
故一號房屋中僅45㎡屬老周遺產,其余為外孫輩財產。
3. 協議書佐證指標歸屬
2007年《協議書》明確老周“占用兒子指標”,印證指標非其自有;
此類約定雖不直接產生物權效力,但可作為權屬認定的重要參考。
4. 繼承人平等分配遺產份額
雖張女士與老周共同生活,但法院未認定其“盡主要贍養義務”;
遺產部分(45㎡)按法定繼承均分,體現公平原則。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精準區分“房屋登記”與“實際權屬”:打破“登記即所有”誤區;
緊扣“拆遷指標人身屬性”:援引北京高院類案規則,確立“誰的指標歸誰”原則;
善用《協議書》補強證據鏈:證明老人自認占用子女指標;
推動外孫輩獨立確權:避免其權益被裹挾進遺產范圍;
重要提醒:
?? 拆遷房登記在老人名下 ≠ 整套房都是遺產!
?? 用了子女、孫輩指標?那部分面積他們說了算!
?? 再婚配偶未獲拆遷資格?無權分房!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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