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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王與妻子育有四名子女。小女兒王某華終身未婚,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號房屋(兩居室),照顧二老直至去世。
2011年,母親立下自書遺囑,親筆寫道:
“我們愿將這套兩居室住房歸為小女兒王某華所有。”
父親也留下一份手寫材料,稱“房子留給小女居住”,但未簽名、無日期。
2013年、2014年,父母相繼去世。王某華持母親遺囑起訴,要求繼承整套房屋。
哥哥、姐姐及已故哥哥的兒子(侄子)抗辯:
父母本意只是讓妹妹“住到老”,不是給產權;
曾開家庭會議約定“不出售、不過戶,只給居住權”;
父親遺囑也只提“居住”,未說“所有”。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由王某華繼承5/8份額;
? 哥哥、姐姐、侄子各繼承1/8份額;
? 駁回王某華要求100%繼承的請求(因父親遺囑無效);
? 不支持“僅給居住權”的家庭協議,確認王某華為主要產權人。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母親遺囑合法有效,50%產權歸小女兒
遺囑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日期,符合《繼承法》第17條自書遺囑要件;
經筆跡鑒定確認真實,且無證據證明存在脅迫或誤導;
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母親可處分其50%份額,指定由小女兒一人繼承。
2. 父親“遺囑”因缺日期而無效
雖內容提及“留給小女”,但上半部分無簽名,下半部分無日期;
不符合自書遺囑“簽名+年月日”的法定形式,不能作為遺產分配依據;
其50%份額按法定繼承,由四名子女(含代位繼承的侄子)均分,每人12.5%。
3. 家庭會議紀要不能推翻有效遺囑
即便曾約定“只給居住權”,但遺囑效力高于家庭協議;
繼承開始后,產權歸屬依遺囑或法定繼承確定,非依生前口頭安排。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牢牢抓住母親遺囑的形式合法性:簽名+日期+親筆;
主動申請筆跡鑒定,徹底粉碎“偽造”質疑;
精準計算份額:50%(母親遺囑)+12.5%(父親法定繼承)=62.5%;
堅決反對“居住權替代產權”,維護客戶完整物權;
提前預判對方策略(家庭會議、父親手稿),逐一擊破。
重要提醒:
?? 遺囑必須寫日期!否則可能被判無效!
?? “給你住”≠“給你房”!要產權必須寫清楚“所有”!
?? 家庭口頭約定,抵不過一紙有效遺囑!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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