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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上蔡縣看守所地址:上蔡縣秦相路(S206)與S219交叉口沿秦相路向南700米轉向東300米路南。
▼導航:上蔡縣安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上蔡縣汽車東站步行至農業銀行站乘坐上蔡4路公交車到超限站下車,沿秦相路向南800米轉向東3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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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上蔡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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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以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
1.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方面表現在行為人利用其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以行為主體和所利用影響力不同,可分為三種類型:
(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根據2003年11月13日《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這里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既包括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所實施的相關行為,也包括利用與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所實施的相關行為。
(2)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這里的"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應當與斡旋受賄中的"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作相同的理解,即該國家工作人員與被其利用的、具體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前者利用了其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對后者施加了影響。
(3)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不僅包括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原來在職務上并無隸屬、制約關系,但是有一定工作聯系,或者前者的原有職權、地位能夠對后者施加一定影響的情形,更包括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上原有隸屬、制約關系的情形。上蔡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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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必須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才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在理解和把握這一構成條件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為請托人所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作出認定,具體而言,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一是為請托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二是通過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請托人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三是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競爭優勢的。
其二,與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類似,這里的"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也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如行為人明知對方給予財物,是為了利用其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仍予收受的,即可認定為承諾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至于其是否實際為請托人謀得了不正當利益,不影響本罪構成。
其三,與事后受賄也構成受賄類似,利用影響力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事后索取、收受財物的,也應當認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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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
這里的"其他關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親屬之外的,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國家工作人員)有血緣、親屬、戀人、情人、朋友、同學、師生、戰友、同事、同鄉等關系,可以通過感情、利益等對國家工作人員施加一定影響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關系密切的人"與"特定關系人"并非同一概念。"特定關系人"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之前,司法機關為解決受賄犯罪,特別是共同受賄犯罪認定中的難題提出的一個概念。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將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第10條規定:"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在《刑法修正案(七)》制定過程中,曾有部門建議將《刑法》第388條之一中的"近親屬"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改為"特定關系人"。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有的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同學、戰友、老部下、老上級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關系密切到甚至可以相互稱兄道弟,這些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也非同一般。以此影響力為請托人辦事,自己收受財物的案件屢見不鮮。如果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僅限于"特定關系人",內涵及外延顯然窄了,不利于懲治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腐敗犯罪,故未采納上述意見。由此可見,"關系密切的人"的范圍要遠遠廣于"特定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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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觀方面為故意。
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以行為人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為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10條第1款、第1條的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受賄罪執行,即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383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3)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多次索賄的;(7)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8)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上蔡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上蔡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上蔡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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