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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二十四:(離婚后住房問題的處理方法)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二十四篇,介紹離婚后住房問題的處理方法。
離婚后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住房問題,是婚姻家庭法律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1.原住房為一方所有時的處理
夫妻原來的住房是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婚前個人財產應當歸于個人,對方如果無法解決住房問題,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決:一是采取租約形式解決,二是采取使用權或者居住權的形式解決。如果所有房屋的一方當事人愿意將房屋無償提供給無房居住的對方當事人居住,可以采取確定使用權或者居住權的方式處理。確定使用權的,應當簽訂房屋使用權協議。確定居住權的,應當簽訂居住權相關協議,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物權登記。
2.原住房為夫妻共有時的處理
當事人原有住房時夫妻共有的私有房屋,在離婚時進行分割,應當按照共有的規則處理。《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6條關于“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其他情形下的處理方法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還規定了幾種離婚后住房的解決辦法。
一是第77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第78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是第79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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