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網絡虛擬財產執行
工作指引(試行)
一、總則
1.【目的依據】為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辦理涉網絡虛擬財產的執行案件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辦案實踐,制定本指引。
2.【概念釋義】本指引所稱網絡虛擬財產,是指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并能用現有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財產。但不包括依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可依法執行的數字人民幣,微信、支付寶等平臺內可直接支付結算的電子資產,以及具有人身屬性的賬號類資產。
3.【主要類型】本指引所稱網絡虛擬財產包括數字藏品、游戲裝備、道具、角色/化身的裝飾品、Q幣、虛擬貨幣等類型。
4.【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于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辦理涉網絡虛擬財產的執行案件中的財產調查、執行控制、變現處置等執行辦案事宜。
5.【報請處置】執行法院在辦理涉網絡虛擬財產的案件時,發現執行標的無法自由流通交易或者變現處置困難的,應與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充分溝通,視情開展聯合研判、提高案件辦理的全面性、客觀性、準確性。必要時,可層報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處置。
6.【合法性審查】執行人員辦理涉網絡虛擬財產案件時,應綜合考慮合法性、專業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適法統一,程序規范,有效防范各種風險。
二、財產調查
7.【財產查明的途徑】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按本指引第3條的內容,提供被執行人的網絡虛擬財產線索,包括但不限于賬戶名稱、手機號碼、郵箱、社交賬號等登記信息;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執行人員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并及時向申請執行人反饋調查結果。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依職權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網絡虛擬財產。
8.【財產申報】被執行人應當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其名下網絡虛擬財產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網絡虛擬財產的類型、內容、網絡域名、平臺賬號等電子(數據)信息及現實狀態、存儲情況及其他必要信息。
9.【財產申報的核實程序】人民法院應對被執行人持有網絡虛擬財產的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申請執行人申請調查令查詢被執行人報告的網絡虛擬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人對查詢過程中知悉的信息應當保密。
10.【搜查與傳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處所或可能隱匿網絡虛擬財產的場所進行搜查;必要時,人民法院可傳喚被執行人,如果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傳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或實際控制人配合調查。
11.【懸賞公告】人民法院決定懸賞查找網絡虛擬財產的,應當制作懸賞公告。懸賞公告應當載明懸賞金的數額和計算方法、領取條件等內容。
發布懸賞公告,應結合網絡虛擬財產市場受眾范圍的特點,除在全國法院執行懸賞公告平臺等官方媒體平臺發布外,經上海市高級人民執行局審批后,也可以在特定的大型社交網絡平臺上發布。
12.【協助調查】人民法院辦理涉網絡虛擬財產的執行案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調查網絡虛擬財產的信息,并向有協助義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運營者等單位和個人出具介紹信、查詢函等。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執行人員不得查詢與案件無關的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
三、執行控制
13.【執行控制】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實名登記的網絡虛擬財產,但應以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應作出裁定,并送達當事人。
采取上述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運營者等單位和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14.【保管和使用】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實名登記的網絡虛擬財產期間,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運營者有義務確保相關財產不得對外轉讓。
15.【虛擬貨幣的扣押】執行程序中,需要扣押被執行人名下虛擬貨幣的,應當經執行法院執行局局長審核并報院長批準后,制作扣押決定書。人民法院扣押虛擬貨幣的,應當配備冷錢包。
扣押的虛擬貨幣應當從持有人的錢包、中心化交易所等地址轉入人民法院專門設立的冷錢包中存放,并依法開具扣押清單。原則上禁止使用原持有人錢包、中心化交易所扣押虛擬貨幣。
16.【虛擬貨幣的保管】虛擬貨幣的保管,原則上應當由實施扣押的人民法院執行局自行保管;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協助保管。
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保管的,應當切實履行保管主體責任,與受托方簽訂協助保管協議,建立“執管分離”“多人多鎖”“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第三方機構應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協助保管虛擬貨幣的私鑰(或者助記詞)、冷錢包等涉案虛擬貨幣關聯信息、設備。
四、變價處置
17.【處置規則】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網絡虛擬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辦案需要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國家禁止自由流通的網絡虛擬財產,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18.【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人民法院確定網絡虛擬財產的處置參考價,有市場公開穩定價格的,可直接按市場價確定,否則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
對于市場價格比較確定,或受眾群體較小、不及時變現處置易導致價值貶損的網絡虛擬財產,人民法院可先組織當事人進行議價;如議價不成,可靈活采取定向詢價,包括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備案價格、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參考價格、網絡虛擬財產的線上交易價格、購買時花費的成本;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評估機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價格進行確認。
19.【拍賣公告】鑒于網絡虛擬財產基于網絡信息系統,受眾人群相對固定,除現有法定公告方式外,拍賣公告可以委托網絡虛擬財產的運營商在其運營系統中定向發布。
拍賣公告發布的時長、次數、頻率,應與網絡系統運營者協商,最大程度上保證特定人群知曉該拍賣信息。
拍賣公告中應載明競買人資格要求。
20.【直接變價】除網絡司法拍賣等變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需要,并結合標的金額、涉案網絡虛擬財產的特點等情況,采取靈活變價方式。
對于市場價格比較確定,或受眾群體較小、不及時變現處置易導致價值貶損的網絡虛擬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直接變價,如委托網絡交易平臺回購或寄售,或由當事人之間協商折價等方式。
21.【所有權轉移和交付】人民法院依法處置網絡虛擬財產后,有財產外觀載體的,可直接裁定交付;無財產外觀載體的,人民法院向網絡虛擬財產所在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運營者發出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運營者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后,通過后臺修改注冊登記信息的方式,完成交付行為。
22.【結匯申報】處置網絡虛擬財產中涉及結匯申報時,嚴禁違反行業監管、財政規范、外匯管理等法規政策的要求和反洗錢、反恐融資相關規則。嚴禁將結匯的資金轉入除人民法院指定銀行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五、法律責任
23.【拒不申報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其占有、實名登記的網絡虛擬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拒不協助查控】被執行人或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5.【禁止違規行為】嚴禁執行人員通過個人或第三方機構非依法定程序查詢、控制網絡虛擬財產;嚴禁執行人員自行存管涉案網絡虛擬財產;嚴禁執行人員私自截留、挪用、借用、銷毀、私分、調換、變賣、轉移涉案網絡虛擬財產。
26.【責任追究】人民法院在辦理涉網絡虛擬財產的執行案件中發現違法違紀、失職瀆職人員,應當依法依紀追責問責。
27.【嚴格保密】執行人員嚴禁在辦理涉網絡虛擬財產的案件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執行工作秘密。
辦理涉虛擬貨幣的執行案件時,執行人員嚴禁將私鑰(或助記詞)存儲于互聯網設備上;嚴禁使用未經人民法院授權、不符合技術標準、影響虛擬貨幣安全的冷錢包設備;嚴禁擅自利用私鑰(或助記詞)登錄涉案虛擬貨幣錢包。
六、附則
28.【用語釋義】本指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虛擬貨幣,是指由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不具有法償性且不能作為法定貨幣在境內流通、使用的,包括比特幣(BTC)、以太幣(ETH)、泰達幣(USDT)等。
私鑰,是虛擬貨幣交易的必要條件,只有持有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對應的私鑰,才能進行虛擬貨幣轉賬。
助記詞,是虛擬貨幣私鑰的一種形式,由虛擬貨幣錢包軟件利用算法將一串由字母和數字組成的私鑰變成12-24個常用英文單詞,用于幫助用戶恢復虛擬貨幣錢包。
冷錢包,是指存儲在離線設備上的錢包,私鑰不連接到互聯網,不容易受到網絡攻擊。
29.【解釋與實施】本指引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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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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