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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文章:母親留遺囑把房給孫子,法院為何判無效?關鍵在這三點!
一、案情介紹
老王與妻子王某育有三名子女:長女王某1、次女王某2、兒子王某3。
老王于1992年去世,王某于2021年去世。
兒子王某3于2018年先于母親去世,其與前妻宋某育有女兒王某4、兒子王某5(智力二級殘疾);后與陳某再婚,育有一子王某6。
老王生前承租位于北京市順義區的一套公房(即一號房屋)。1993年房改時,雖以老王名義簽訂購房協議,并使用其工齡享受優惠,但購房行為發生于老王去世之后,房款由家庭支付,房屋長期由王某及孫女王某4居住。
王某去世后,王某6持一份2018年的代書遺囑稱:“房子是我父親出錢買的,百年后給孫子王某6,孫女王某4有居住權。”
同時,王某3生前也留有一份遺囑,稱“一號房屋歸王某6,姐姐王某4有居住權”。
長女王某1遂起訴,請求對一號房屋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并申請評估(房屋現值約316.6萬元)。多名被告則主張應按遺囑執行,房屋歸王某6所有。
二、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 駁回遺囑繼承主張,按法定繼承處理;
? 確認一號房屋中僅“工齡優惠對應的財產價值”屬于老王的遺產,其余產權歸王某所有;
? 王某所立代書遺囑因形式瑕疵被認定無效;
? 王某3遺囑中處分一號房屋的部分無效(因房屋非其財產),且未為殘疾兒子王某5保留必要份額;
? 房屋按份共有,具體份額如下:
王某1(長女):30%
王某2(次女):30%
王某4(孫女):10%
王某6(孫子):10%
王某5(殘疾孫子):18.65%(予以照顧)
宋某(王某3前妻):1.35%
? 駁回“房屋歸王某6”“王某4享有居住權”等全部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代書遺囑無效:立遺囑人未親筆簽名
王某年事已高、不識字,遺囑由他人代寫,名字亦由代筆人書寫,僅捺手印;
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簽名,僅捺印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法院明確指出:“不能以捺印代替簽名”,故該遺囑無效。
2. 房屋權屬認定:登記不等于所有權
一號房屋雖登記在已故老王名下,但購房行為發生于其去世一年后;
王某作為配偶,自始居住并主導房改購房,應視為實際購買人和所有權人;
老王的工齡優惠屬于其個人財產性利益,僅該部分對應的財產價值可作為遺產繼承。
3. 遺囑處分他人財產,該部分無效
王某3在遺囑中處分“一號房屋”,但當時房屋屬于其母親王某所有;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相關條款自始無效;
同時,遺囑未為智力殘疾的兒子王某5保留必要份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4. 對特殊困難繼承人依法傾斜保護
王某5為二級智力殘疾,無勞動能力及收入來源;
法院在均分基礎上,額外增加其繼承比例至18.65%,體現對弱勢群體的司法關懷。
5. 居住權未設立,不予支持
因遺囑無效,所謂“居住權”無法律基礎;
且未依法辦理居住權登記,不產生物權效力。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精準識別遺囑形式缺陷:抓住“代簽姓名+僅捺印”這一致命漏洞,援引司法解釋徹底否定遺囑效力;
厘清房改房真實權屬:強調“購房時間在配偶去世后”,打破“登記即遺產”的常見誤區;
主張必要份額保留:即使對方遺囑部分有效,也因侵害殘疾繼承人權益而受限;
推動專業評估:及時申請房屋價值評估,為份額分割提供客觀依據。
重要提醒:
?? 代書遺囑必須本人親筆簽名!僅摁手印極易被認定無效;
?? 房改房登記在亡夫名下,不等于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或遺產;
?? 想繞過子女直接把房給孫輩?必須確保你有權處分,且不侵害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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