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電雞圍城,官方要下場管理了?!日前,佛山市公安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佛山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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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指出,近年來,佛山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迅速增加,據統計,目前在我市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已超過281萬輛,且呈逐年增長趨勢。
根據佛山立法計劃及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佛山市公安局牽頭起草了《佛山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意見稿中明確禁止了電動自行車拼裝、更換不同型號電動機、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等行為,也明令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進入住宅室內和電梯轎廂。
同時,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規劃和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配備符合用電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新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筑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佛山市人民政府還將根據城市空間承載能力、道路資源、市民出行需求等交通發展狀況和發展導向,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辦法將另行制定。
整個意見稿擬于2027年正式執行。
附《佛山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預防和減少各種安全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登記、通行、停放、充換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電動自行車的管理應當堅持協同共治、總量控制、保障安全、規范管理、兼顧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及部門職責】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建立協同共治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經費投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完善非機動車道路網,保障非機動車道平整、完好,有條件的道路應當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設置隔離設施,規劃電動自行車專用道,牽頭負責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行業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和維修領域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經營性非法加裝、改裝、拼裝行為。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公園、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等區域電動自行車亂停亂放影響市容環境和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特別是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和運營平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電動自行車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納入法治教育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鼓勵保險】鼓勵保險公司設立有關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火災事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前款規定的相關險種。
第二章流通
第七條【生產源頭管控】生產用于國內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軟件和硬件均應具有防篡改設計,落實整車及蓄電池、充電器等核心部件互認協同的要求,對車架、蓄電池、充電器實施賦碼溯源管理。
生產用于國內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以及安全頭盔,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八條【銷售管理】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以及安全頭盔,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整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等重要零部件的合法來歷證明、合格證明;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披露的商品信息中應當包含相關信息。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查驗產品賦碼信息,確保所售產品來源可溯、質量合格。禁止銷售加裝、改裝、拼裝和無合法來歷證明的電動自行車。禁止銷售未賦碼溯源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及充電器。
第九條【維修管理】維修或者更換電動自行車的零部件應當保持原車出廠設置的技術參數和防篡改設計。更換電動機的,還應當在發票中載明更換的電動機編碼。
第十條【禁止加裝改裝拼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破解防篡改設計,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三)更換不同型號的電動機;
(四)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
(五)加裝車篷、傘具、防雨罩、側車廂,改裝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但將后座改裝為兒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六)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第十一條【廢舊電池回收】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標識蓄電池的危險特性,提供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臺賬。屬危險廢物的電動自行車報廢電池,應當回收后送交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報廢蓄電池送交生產者、銷售者或者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擅自拆解處理。
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鼓勵回收】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置換報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三條【登記制度】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企業申請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核發專用號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簡化辦理流程,可以委托電動自行車銷售者、郵政企業、保險公司、社區工作站、行業協會等組織協助受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并向申請人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
有關單位對電動自行車登記過程中所獲取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注冊登記】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應當向申領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協助受理機構申請注冊登記,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企業申請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行業主管部門同意投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核發牌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協助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當日查驗車輛并審核登記材料,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核發號牌、行駛證。
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車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申請材料無法補正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補領換領牌證】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丟失、滅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及時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七條【變更登記】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車輛所有人聯系方式、地址等信息發生變更的;
(二)更換電動機的;
(三)改變車身顏色的。
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當日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轉讓登記】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現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讓登記,提交原車輛所有人和現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辦理轉讓登記。
第十九條【注銷登記】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于十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滅失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故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
車輛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回車輛號牌、行駛證;無法交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牌證作廢。
第二十條【非法申領行為】禁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一條【即時配送企業管理】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企業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電動自行車日常管理納入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文明交通、消防安全行為守則,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管理制度以及信息檔案,規范車輛檢查、保養、使用、維修,確保車輛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符合安全標準;
(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定期對駕駛人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和考核,確保駕駛人具備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識和駕駛技能;不得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或身體不適的人員駕駛車輛;
(四)設立獎懲機制,對產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負有責任的,實行派單管控;
(五)監督從業人員規范停車,安全充電,保持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及時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違法行為;
(六)如實記錄車輛及駕駛人相關數據,按照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郵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二條【優化算法】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企業經營者應當在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充分考慮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動態優化算法并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合理確定配送時間、路線等標準和要求,保障從業人員依法、安全、文明駕駛。
第二十三條【保險保障】鼓勵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企業經營者為從業人員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
第二十四條【總量控制】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空間承載能力、道路資源、市民出行需求等交通發展狀況和發展導向,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個人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建立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投放總量調控管理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租賃企業管理】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依法規范經營,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并遵守下列具體規定:
(一)投放前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部門提交備案申請并獲得投放配額;
(二)投放的車輛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依法申領并按規定懸掛專用號牌,實行集中充電、分散換電模式;
(三)按照有關規定將車輛信息實時、完整、準確接入市級一體化監管平臺;
(四)運用電子圍欄規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車輛,通過客戶端告知承租人安全提示、車輛允許停放和禁止停放區域;
(五)配備與車輛綁定的智能頭盔,并具備“不戴盔,不通電”的強制約束功能;
(六)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將承租人違法信息納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加大對承租人不按規定使用車輛的懲戒力度;
(七)配置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負責車輛調度、損壞或廢棄車輛回收,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
(八)遵守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
(九)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核實違法行為人;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通行
第二十六條【牌證管理】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定在車輛正后部懸掛經本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號牌,并隨車攜帶行駛證。申領電子行駛證的,電子行駛證與紙質行駛證具有同等效力。
新購置車輛尚未登記的,自購置車輛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憑購車發票等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補領或者換領號牌期間,可以憑補領或者換領號牌的受理憑證上道路行駛。
駕駛人應當保持電動自行車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七條【駕乘人員】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且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或疾病。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第二十八條【通行規則一】電動自行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以及未劃設獨立非機動車道的城市快速路、隧道、橋梁、高架路、立交橋等道路。
第二十九條【通行規則二】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靠道路的右側行駛,通行寬度從道路最右側邊緣線起不得超過一點五米。
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正常通行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電動自行車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靠右側行駛,通過被占用路段后應當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第三十條【通行規則三】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規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員規范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頭盔;
(二)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開啟照明裝置并保持裝置完好不被遮擋;
(三)制動器失效時,下車推行;
(四)主動避讓行人;
(五)超車時提前示意,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從前車的左側超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通行規則四】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瀏覽或者以觸屏方式使用電子設備;
(二)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
(三)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禁止駕駛第十條規定的加裝、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第五章靜態管理
第三十二條【停放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規劃,明確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規劃和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配備符合用電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新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筑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筑應當根據實際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更好滿足居民對日常規范停放、充電的需要。
車站、地鐵站、醫院、商場、公園等大中型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
第三十三條【共享換電柜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和消防救援機構,制定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建設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指導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的設置、備案,加強設施的使用監管,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接電服務工作。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通知供電企業依法終止供電。
第三十四條【場所設施要求】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及充換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技術標準和規劃用途,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二)使用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充(換)電設施和產品;
(三)每月對充電設施及其線路進行檢查、檢測和維護,做好充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并公示故障報修電話;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鼓勵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經營者、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組集中充(換)電設施經營者建立數據平臺,對電動自行車及充電設施安全情況實時監控。
第三十五條【停放標識】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兩側合理劃設電動自行車臨時停放區域,設置停放標識,引導有序停放。
第三十六條【停放要求】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劃設的停車場所或者臨時停放區域規范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應整齊擺放,不得影響市容環境和道路通行秩序。
嚴禁在以下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以及盲道等無障礙設施通道;
(二)未劃設停車標識的行人過街設施、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及其他影響市容環境的區域。
第三十七條【消防安全】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二)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充電;
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進入住宅室內和電梯轎廂。
禁止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或者可燃物品。
第三十八條【鼓勵措施】鼓勵在樓宇、電梯安裝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智能阻止系統,對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違法進樓入戶實行動態管控。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銷售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及其零配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進行處罰;銷售非法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銷售拼裝或者其他無合法來歷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車輛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車輛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加裝、改裝、拼裝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經營者非法加裝、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非法加裝、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規處理廢舊電池責任】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未按規定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廢舊電池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罰。
第四十二條【登記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收繳號牌、行駛證,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補領、換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登記責任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轉讓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使用已注銷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以未按照規定懸掛電動自信車號牌處理。
第四十四條【即時配送企業責任】即時配送企業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一個月內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人數超過企業駕駛人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的,或者一個月內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負有責任的人數超過企業駕駛人總人數的百分之十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即時配送企業電動自行車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互聯網租賃企業責任】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車輛投放,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號牌使用責任】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規定在車輛正后方懸掛經本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處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車輛。
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轉讓、出租、出借電動自行車號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收違法所得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收繳號牌、行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關合法來歷證明并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車輛。
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行駛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規通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駕駛非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現場無法恢復原狀或者拒不恢復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駕駛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注銷登記。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依法收繳、銷毀車輛。
第四十八條【消防安全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處罰;上位法未作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停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作出處罰;駕駛人無法聯系或者拒絕立即駛離的,可以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駕駛人無法聯系或者拒絕立即駛離的,可以拖移車輛,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通知車輛所有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告知駕駛人接受處理。
電動自行車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定義】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予以認定。
第五十二條【車輛屬性認定】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車輛經依法鑒定為機動車的,適用法律法規關于駕駛機動車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2027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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