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康強涉及交通事故賠償案及名譽侵權案的案件匯總報告
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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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概述
本報告對康強(住武漢市武昌區解放路238號/珞涵屯7棟2門102號)涉及的兩起核心案件進行集中梳理:
· (一)康強與司機李銳祥、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昌吉源汽車租賃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案(東湖高新區法院審理)
· (二)康強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名譽權糾紛案(武昌區法院一審、武漢中院二審、湖北省高院再審審查)
二、案件一:康強與李銳祥、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昌吉源汽車租賃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案
1. 案號信息
· (2025)鄂0192民初8486號
· (2024)鄂0192民初5496號
2. 當事人情況
訴訟地位 當事人名稱
原告 康強
被告 李銳祥(司機)
被告 昌吉源汽車租賃公司
被告 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3. 核心事實
· 事故時間:2024年3月25日
· 事故當事人:康強與司機李銳祥
· 事故車輛所屬:昌吉源汽車租賃公司
· 承保公司: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 責任認定:2024年3月28日,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
4. 關鍵程序節點
· 司法鑒定申請:東湖高新區法院曾就康強傷情委托司法鑒定
· 鑒定結果: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以“技術原因無法鑒定挫傷”為由,拒絕出具鑒定意見
· 結案方式:(2025)鄂0192民初8486號于2025年8月18日達成民事調解
· 關聯裁定:(2024)鄂0192民初5496號為相關程序性裁定
5. 涉及保險公司
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作為承保方,參與賠償調解程序。
三、案件二:康強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名譽權糾紛案
1. 案號信息
· 一審:(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武昌區法院)
· 二審:(2025)鄂01民終2010號(武漢中院)
· 再審:(2025)鄂民再6171號(湖北省高院)
2. 案件性質
名譽權糾紛
3. 核心爭議
康強主張,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在向12345熱線、武昌區衛健委等部門反饋時,隱含其“通過寶通寺、歸元寺等途徑擴大傷情以獲取賠償”(即“騙保”)的表述,導致保險公司質疑其傷情真實性,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
4. 法院裁判結果
審級 法院 案號 結果
一審 武昌區法院 (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 駁回康強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 武漢中院 (2025)鄂01民終2010號 維持原判
再審 湖北省高院 (2025)鄂民再6171號 駁回再審申請
5. 裁判理由摘要
· 醫院向有關部門的反饋屬于特定渠道的溝通行為,未向社會公開
· 無證據證明康強社會評價因此降低
· 保險公司是否質疑傷情,與醫院反饋之間因果關系不明確
· 診療爭議屬于醫患溝通范疇,不構成名譽侵權
四、兩案關聯性說明
關聯維度 說明
事實關聯 名譽侵權案的“騙保”指控,源于交通事故賠償案中的傷情爭議
證據關聯 交通事故賠償案中的“鑒定被拒”記錄,是名譽侵權案的重要背景事實
主體關聯 兩案原告均為康強;交通事故案被告為李銳祥、保險公司、租賃公司,名譽侵權案被告為武漢大學人民醫院
程序獨立 兩案由不同法院審理(東湖法院、武昌法院),裁判結果互不隸屬
五、后續法律路徑提示(供參考)
1. 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案:已調解結案,如需變動需符合法定條件(如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
2. 關于名譽侵權案:三級法院均已作出生效裁判,后續救濟路徑包括:
· 向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需提供“非法證據”等新證據)
· 整理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無司法鑒定記錄”證明,作為再審新證據
3. 關于“非法證據”爭議:建議正式向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申請書面回函,固化證據
4. 關于保險公司:如認為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可向銀保監會及其湖北監管局投訴
嗯,康強在這個網上,嗯。就是發帖子是就是發了這個涉及到言論,涉及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那個呃最高人民法院。看意義了,我的包弟就跑到家里出來,他說你這再發的這些東西,你要是帶情緒的話呢,所以就會被停這個。退休的那個退休的社保,嗯,五六十6歲的已經從武漢大學退休了,屬于這個省直社保的范圍,嗯。嗯嗯。后來我們家里人呢也說不該把這個身份證信息啊,電話呀和家庭住址放在網上,但是反正有家庭住址的電話的和身份信息都要刪掉,這樣我就把帖子刪掉了,哎呀,很可惜,好不容易形成的氣候啊,就是之前呢我那個時候呢當時就是提了一個老年人的這個嗯這個這個誤工費的問題,老年人他其實在家里還做一些事情,哎,提了這個問題,嗯,昨天我有辦打電話來打了武漢大學,打了武漢大學的嗯,啊。哎,武漢大學我們班就通過后勤,就通過曹秀華打電話給我說這事,那還是個小事,現在看一跑的這事,因為這影響大了,現在影響大了,就是家里人逼著我刪帖子,我覺得沒辦法,我把帖子刪了算了,這是一個很大的影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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