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失業保障水平、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按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26〕16號)規定,杭州市正式啟動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聯動機制,對市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進行實時調整。
標準調整
自2026年1月1日起,杭州市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660元,市區失業保險金同步上調,自2241元/月提高至2394元/月,每月增加153元。
享受調整福利的人員范圍
1.正在領取且尚未領取完畢失業保險金的人員,無需辦理任何申請手續,自3月份起,失業保險金將直接按調整后的新標準發放,保障待遇無縫銜接。
2.2026年1月至2月期間,符合杭州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條件且已按原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每月153元的差額部分,將于近期統一補發到位,確保政策紅利精準直達,切實維護失業人員合法權益。
申領指南
申領條件: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申領方式:
線上渠道
1.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
2.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電子社保卡APP或微信小程序。
線下渠道
全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窗口(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表見文末)
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取決于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長短:
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發放時間:
失業保險金從受理的次月起按月發放至個人金融社保卡,杭州市區發放時間為每月22日(含)前(遇節假日順延),五區三地(即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平區、臨安區、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以其實際發放時間為準。
停止享受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內容來源: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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