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我230多萬不還,轉頭就離婚把房子車子全給老婆?”新疆克拉瑪依的小張(化名)遇到了讓他既氣憤又無奈的事。本以為勝訴就能拿回欠款,沒想到債務人小帥(化名)玩起了“離婚避債”的戲碼,好在法律給了他公道——法院最終撤銷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讓惡意逃債行為無處遁形!
事情要從2023年初說起。小張因民間借貸糾紛將小帥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230余萬元欠款及利息。法院審理后依法確認了這筆債權,判決小帥限期還本付息。可就在判決書生效、履行期限臨近時,小帥卻和妻子小美(化名)火速辦理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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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離婚協議書堪稱“魔幻”:小帥名下的存款、房產、車輛等全部財產,無償歸小美所有;更離譜的是,協議還約定小帥要向小美償還高額借款,逾期未還需按每日3%支付違約金,折合年利率高達1095%,這顯然與正常的離婚財產分割邏輯背道而馳。
“他這明擺著是轉移財產,讓自己變成‘無產者’,我的錢還怎么要回來?”小張得知真相后立刻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相關條款。克拉瑪依中院審理后給出了明確答案:
從時間線看,離婚協議簽訂在債權確認之后,小美明知小帥身負巨額債務仍接受全部財產,絕非善意;從內容上看,小帥無償轉讓所有財產,還設置遠超常理的“債務”,本質是通過離婚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直接導致小張的債權無法實現。最終法院判決撤銷相關財產約定條款,二審法院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小張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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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凈身出戶”就能一了百了,殊不知這種操作早已被法律明確禁止。本案中,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據就是《民法典》中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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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簡單來說,只要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比如無償轉讓、低價出售、離婚時惡意分割財產等)影響了債權人要錢,債權人就有權在規定時間內起訴撤銷該行為。而且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還得由債務人承擔。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撤銷權訴訟,避免超過法定期限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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