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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幫助讀者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中國環境報記者近日專 訪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走近環境法典”編寫組負責人陳海嵩,解讀該編體系設計與核心亮點,從責任體系化構建、過罰相當原則落實、新興領域追責等維度,闡釋其對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的法治保障作用。
統一責任體系
中國環境報:法律責任和附則編作為法典的核心組成部分,在增強責任體系化、提升執法可操作性方面,有哪些系統性的立法設計?
陳海嵩:該編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構建統一完備、嚴格規范的生態環境法律責任體系,體現了高超的立法技術,核心有五大設計:
一是總體規定。該編第一章法律責任通則明確了追責期限、責任折抵等適用規則,涵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各類違法主體,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行政執法等多種追責方式,奠定了責任體系的基礎。
二是統一規定。針對生態環境監測、環評、排污許可、生態環境事故等此前分散在各單行法、規定存在差異的內容,進行整合統一,避免同類違法行為責任重復或不一致,這一點集中體現在該編第二章法律責任分則中。
三是協調規定。對不同領域的同類違法行為,設置相同或大體平衡的責任,比如,將放射性污染與危險廢物污染、向水體與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責任保持基本一致。
四是銜接規定。考慮到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領域其他相關法律繼續適用,且多數責任已有明確規定,該編主要作銜接性安排,避免重復立法。
五是指引規定。為方便執法司法守法,在相關章節增加對應法典前四編的指引性規定,并按照前四編尤其是污染防治編的條文順序設置責任條款,提升實踐操作性。
中國環境報: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是生態環境法治的核心要求。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中,生態環境法典是如何貫徹這一精神的?
陳海嵩:生態環境法典編纂中堅決貫徹“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這一要求,織密織牢責任網絡,形成有力震懾。具體有三點:
一是統籌設置民事、行政、刑事和處分責任。在法律責任通則中明確責任主體和追責方式,針對性規定適用規則,構建全方位的責任追究體系。
二是補齊責任短板。對于生態環境法典前四編的禁止性、義務性規定,均有相應處罰條款,做到令行禁止。與現行法律相比,新增了相當部分的法律責任條款。比如,對運輸車輛和船舶未按規定路線行駛、稀釋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屬含量超標的降阻產品等行為,都新增了專門的法律責任。
三是加大處罰力度。在現行法律基礎上,確保罰款力度不降低、規制力度不放松,尤其針對放射性污染防治等領域原有處罰偏低的問題,結合實際情況整體性提高處罰標準。生態環境法典多個條款都體現了這一導向。
落實過罰相當
中國環境報:行政處罰法明確了過罰相當原則,生態環境法典在落實這一原則、避免“畸輕畸重”方面,有哪些具體舉措?
陳海嵩:過罰相當是生態環境法典責任設計的重要指導精神,主要通過四方面落實:
一是明確追責期限的適用條件。生態環境法典第1054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危害后果的,適用五年行政處罰追責期限,避免無后果盲目追責。
二是細化裁量規則。生態環境法典第1056條對從重處罰、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等情形作出一般適用規定,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清晰依據。
三是平衡同類行為責任幅度。對現行法律中處罰較輕、與同類違法行為責任不協調的,適當加大處罰力度。比如,法典將核設施、核技術等的未批先建與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作出統一規定;將違法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與其他排污口的處罰合并規定;將水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與海洋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的處罰保持一致。
四是優化計罰標準。針對實踐中難以執行、“罰不下去”的條款,區分違法主體和情形作出修改,提升可操作性。比如,將建設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的罰款,由總投資額倍數改為固定數額;將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規定處置的罰款,由代為處置費用倍數改為固定數額;區分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和個人,對違法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為分別設置責任。
貼近民生需求
中國環境報:民生領域的生態環境問題一直備受關注,生態環境法典在服務保障民生方面,有哪些突出特點?
陳海嵩:生態環境法典各編中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從不同角度保障生態環境權益在各個領域的落實,確保生態環境權益的普惠性、公平性與可持續性,實現“以法典護民生”的初心與使命。
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中,針對群眾關心的生活垃圾、噪聲污染、大氣污染擾民等問題,作出了全面且具有針對性的規定。比如,個人擅自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生活垃圾的,按次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個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焚燒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依法處罰。
此外,明確了噪聲、油煙糾紛的解決方式,鼓勵相關單位與受侵害方友好協商解決;對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仍未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情況,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切實回應群眾關切。
中國環境報:實踐中,生態環境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生態環境法典對此如何加大追責力度,破解“數據失真”難題?
陳海嵩:這一問題確實受到全社會高度關注,生態環境法典專門用7個條文對此作出規定,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明確連帶責任,規定受委托的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負有責任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倒逼機構履行職責。
列明具體違法情形,包括使用不符合規定和標準的設施設備、未遵守技術規范導致數據失真、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或數據等,讓違法行為無模糊空間。
加大處罰力度,對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給予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款、禁止從事相關業務等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也處以罰款、一定期限內禁止從業等懲戒,形成有力震懾,遏制數據失真現象。
填補法律空白
中國環境報:化學物質污染、電磁輻射和光污染等領域,此前法律責任相對薄弱,生態環境法典如何填補這一空白?
陳海嵩:針對污染防治編第9分編“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和光污染防治”的禁止性、義務性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專門增設了對應法律責任,確保有禁必罰。
比如,對未按要求生產、進口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不遵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要求,無登記證生產、進口新化學物質及使用相關產品等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針對超過電磁輻射排放標準排放、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生產、進口、銷售超過電磁輻射限值產品等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
對廣告屏、廣告牌、燈箱等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光污染,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行為,也明確了責任。
考慮到上述這些領域此前無相關法律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編明確了具體罰款幅度或按貨值金額倍數處罰的方式,確保執法有依據、可操作。
中國環境報:我們注意到,關于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領域的法律責任,生態環境法典采取了“具體規定+指引規定”的方式。請問這一安排的考量是什么?
陳海嵩:這主要源于法典“雙法源”模式的設計——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領域的其他相關法律繼續適用,且多數責任在原有法律中已有規定,因此,采取這種方式,既避免重復立法,又確保責任全覆蓋。具體有三方面:
一是承接具體規定。對接海洋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相關法律,對其中涉及海洋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比如,生態環境法典第1217條、第1221條分別對占用、損害自然岸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審核弄虛作假等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
二是填補責任空白。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新增具體責任條款,比如,對未按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產建設;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未按規定建立廢舊產品回收體系;違反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規定;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未報送排放數據或年度報告等行為,都明確了處罰責任。
三是作出銜接指引規定。一方面對具體違法行為明確指引,比如,第1211條規定,違反國土空間規劃開墾土地、擅自改變土地或海域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處罰;另一方面作出總括性兜底指引,如第1219條規定,違反本法生態保護義務,本節未規定處罰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第1227條規定,違反綠色低碳義務,本節未規定處罰的,依照循環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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