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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離職本是平常事,不少人卻誤以為辭職可以隨心所欲、“說走就走”。倉促急辭、敷衍交接,看似省時省事,反而可能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典型案例
予以警示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研發崗位工作,合同期限3年;離職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交還工具、技術資料等,造成損失據實賠償等內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辭職,隨即離開且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某公司通過啟動備用方案、招聘人員、委托設計等措施補救研發項目,因研發設計進度延誤、遲延交付樣機承擔了違約責任。某公司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李某賠償損失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某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勞動者未履行前述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作為某公司的研發人員,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公司即自行離職,且拒絕辦理交接手續,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應當按照第九十條有關勞動者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某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審理法院綜合考量李某參與研發的時間、離職的時間、本人工資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賠償某公司損失5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離職并非“一拍兩散”,依法依規、有序辦理離職,才是守護自身合法權益最穩妥的方式。切勿因一時沖動倉促急辭、拒不交接工作。若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勞動者需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終只會得不償失。
即便確有離職打算,也請依法依規走好流程: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主動與用人單位友好溝通離職安排,認真整理工作資料、項目進度及相關物品,逐項完成工作交接,配合做好各項離職手續。
合法離職、盡責交接,既是對職場的基本尊重,也是從源頭規避法律風險、守護自身權益的最穩妥方式。
圖文: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橋頭分局提供
編輯:鄧佩珊
編審:香雅怡
出品:橋頭鎮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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