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司法體系中,“留養承祀”是一項體現“仁政”的制度。
罪犯若家中有年邁父母、祖父母無人贍養,或無其他子嗣傳承香火,可申請暫緩執行刑罰,留在家中贍養親人,待親人去世或有人接替贍養后,再繼續服刑。
“留養承祀”制度源于儒家“孝悌”思想,正式確立于順治年間,完善于康雍乾時期。根據《大清律例·名例律》規定,留養的適用需滿足三個條件:
其一,罪犯所犯罪名非十惡不赦(如謀反、弒親等),判處死刑以下刑罰(流刑、徒刑、杖刑等);
其二,家中有七十歲以上年邁父母或祖父母,且無其他成年子嗣(十六歲以上)贍養;
其三,罪犯本人是家中唯一贍養人,若其服刑,親人將無人照料。
罪犯被判處刑罰后,可由本人或家屬向地方官府提出申請,地方官核查屬實后,層層上報至督撫,再由督撫奏請朝廷,經刑部復核批準后,方可準予留養。
留養期間,罪犯需接受地方官和保甲的監督,不得離開居住地,不得再犯新罪;若親人去世或有其他子嗣成年,需立即赴獄服刑。
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山東曲阜漢民王五因盜竊鄰村財物被判徒刑三年,其家中有七十九歲老母,無其他兄弟姐妹。
王五申請留養后,地方官核查屬實,上報朝廷獲批,王五得以留家贍養母親,直至三年后母親去世,才赴獄服完剩余刑期。
對于漢民中的死刑犯,若符合留養條件,還可獲得“緩決留養”,甚至減免刑罰。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河南漢民趙六因斗毆致人重傷被判絞監候(死緩),家中有八十歲老父無人照料。
趙六申請留養后,刑部復核認為其“罪非十惡,親老丁單”,奏請乾隆皇帝批準,將其改判為流刑,準予留養,待父親去世后再赴流放地。
這些“仁政”卻不適用于回民身上。清廷在制定留養制度時,特意加入了針對回民的例外條款,將其排除在留養范圍之外,形成了“漢民可留養,回民不準留養”的司法雙軌制。
康熙年間,回民犯罪的留養申請仍有零星獲批的案例。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甘肅河州回民馬德因盜竊被判流刑,家中有七十歲老母無人贍養,馬德申請留養后,甘肅巡撫核查屬實,奏請朝廷獲批。
雍正年間,隨著西北回民起義的零星爆發,清廷對回民的猜忌逐漸加深,開始限制回民的留養資格。
雍正四年(1726年),雍正皇帝下諭:“回民習性頑梗,犯罪后若準留養,恐滋生事端,嗣后回民犯罪,除情節輕微者外,其余不準申請留養。”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蘇四十三起義爆發后,清廷對回民的高壓政策全面升級,司法歧視也進一步固化。
乾隆皇帝下旨:“回民新教叛亂,實為心腹之患,凡回民犯罪,無論罪名輕重,無論親老丁單,一律不準申請留養,著為定例。”
隨后,這一規定被納入《大清律例》,明確記載:“凡回民犯盜竊罪、搶奪罪、斗毆罪等,雖有親老丁單,不準留養;若犯謀逆、叛亂等重罪,加重處罰,更無留養之理。”
無論是輕罪還是重罪(除極少數過失犯罪外),回民罪犯均不得援引留養制度,即便家中有孤老幼童無人照料,也需依法服刑,親人的生計只能聽天由命。
嘉慶、道光年間,回民“不準留養”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大清律例》補充規定:“回民結伙犯罪,無論首從,不準留養,回民與漢民共同犯罪,回民不準留養,漢民若符合條件可準予留養。”
這一規定將歧視范圍擴大到共同犯罪中,即便回民在犯罪中僅為從犯,也無法享受留養待遇,而一同犯罪的漢民卻可能因符合條件被批準留養。
同治年間,陜甘回民大起義后,清廷對回民的司法歧視達到頂峰,甚至出現“回民犯罪,即便親老丁單,不僅不準留養,還要加重處罰”的情況。
陜甘總督左宗棠在鎮壓起義后奏請朝廷:“回民叛亂之后,人心未靖,凡回民犯罪,若準留養,恐為叛亂之資,應一律不準留養,并處以重刑,以儆效尤。”這一建議被清廷采納,成為同治朝處理回民犯罪的重要原則。
乾隆四十六年,甘肅循化回民馬五因家中貧困,結伙盜竊鄰村漢民財物,被循化廳抓獲。經審理,馬五被判流刑三年,發往云南煙瘴之地充軍。
馬五家中有七十歲老母,妻子早逝,無其他子嗣,老母全靠馬五贍養。馬五被捕后,老母無人照料,鄰居多次向官府求情,馬五也向循化廳申請留養,聲稱“愿待老母去世后再赴流放地”。
循化廳官員以“回民犯罪,例不準留養”為由,駁回了馬五的申請。官員在上報材料中寫道:“馬五系回民,犯盜竊罪,雖親老丁單,但遵例不準留養,應依法發遣。”馬五的老母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絕,不久便因無人照料,凍餓而死。
而馬五直到服刑期滿返回循化,才得知老母早已離世,家中房屋倒塌,田地荒蕪,最終只能流落街頭,靠乞討為生。
嘉慶十二年,陜西渭南回民馬三與漢民李四因農田邊界發生爭執,進而斗毆,馬三將李四打成輕傷,被渭南知縣抓獲。
經審理,馬三被判徒刑二年。馬三家中有六十九歲老父,身患重病,無人照料,馬三的妻子去世多年,唯一的兒子年僅五歲,無法贍養祖父。
馬三的老父托人向渭南知縣申請留養,知縣核查后認為,馬三的情況確實符合留養的基本條件,但因其是回民,按照律例不準留養。
知縣在判決書中寫道:“馬三斗毆傷人,罪當徒刑,雖親老丁單,但系回民,例不準留養,著立即押解服刑。”
馬三被押解入獄后,老父無人照料,病情加重,不久便去世,五歲的兒子只能由遠房親戚收養。
馬三服刑期滿回家后,兒子已不知所蹤,老父的墳塋也無人打理,只能獨自面對家破人亡的結局。
同治八年,甘肅河州回民馬七因生活困頓,搶奪路人財物,被河州鎮總兵抓獲。
經審理,馬七被判流刑五年,發往新疆為奴。馬七家中有八十歲老祖母,雙目失明,無其他親人照料,馬七是唯一的贍養人。
馬七的鄰居聯名向河州善后局請愿,希望準予馬七留養,善后局官員卻以“同治年間回民叛亂甫定,不準留養回民罪犯”為由,駁回了請愿。
馬七被押解前往新疆后,老祖母無人照料,只能沿街乞討,最終餓死在路邊。而馬七在新疆服刑期間,得知老祖母的死訊,悲痛過度,多次試圖逃跑,均被抓獲,最終被加重刑罰,改為終身為奴,再也未能返回河州。
光緒十五年,寧夏固原回民馬九在耕地時,因農具意外滑落,誤傷路過的漢民王五,王五經醫治無效死亡。
經審理,馬九被判徒刑五年,屬于過失犯罪,情節較輕。馬九家中有七十一歲老母,無其他子嗣,老母常年臥病在床,需馬九照料。
馬九的家人向固原州申請留養,固原州官員核查后認為,馬九系過失犯罪,且親老丁單,若不準留養,其母將無人照料。
但按照《大清律例》,回民犯罪無論情節輕重,均不準留養,官員只能駁回申請。為了照顧馬九的老母,官員只能動員鄰居輪流照料,直至馬九服刑期滿回家。
馬九回家后發現,老母因思念過度,已神志不清,家中田地早已荒蕪,生活陷入絕境。
在“不準留養”的法律規定下,無數回民罪犯的親人失去贍養,家庭破碎,而罪犯本人也因親人的遭遇備受精神折磨,有的甚至因此再次犯罪,陷入惡性循環。
部分官員曾試圖為回民爭取留養的權利,卻遭到朝廷的嚴厲斥責。
道光八年(1828年),甘肅布政使奏請朝廷,建議“對于回民過失犯罪,且親老丁單者,可準予留養”,卻被道光皇帝駁回。
皇帝下諭:“回民習性頑劣,若準留養,恐啟輕視法律之心,著仍照定例辦理,不準擅改。”此后,再也沒有官員敢輕易提議修改這一規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