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當事人系某地民營企業(yè)家,也系當?shù)卣f(xié)常委。公安機關以涉黑名義偵查,檢察機關以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對其進行起訴。檢方起訴五個罪名,在一審階段辯掉了強迫交易和妨害作證兩個罪名。指控詐騙21起1000余萬元,成功打掉15起約900余萬元,法院只認定6起約100余萬元;指控尋釁滋事11起,成功打掉4起,法院只認定7起;指控敲詐勒索2起,打掉1起金額大的,成功實現(xiàn)量刑降檔。在詐騙罪一個罪的法定刑即為十年以上的情況下,當事人最終被以詐騙、尋釁滋事和敲詐勒索三罪合并執(zhí)行十一年。現(xiàn)將強迫交易的辯護意見簡化后予以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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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市人民法院:
關于指控的強迫交易罪,既無強迫又非交易,被告人根本不涉及犯罪。
1.回收報廢車和拆解報廢車都需要法定資質,Z不具備法定資質,C的證詞存在法律錯誤
Z的回收行為是否違法,是本案必須解決的前提性問題。根據(jù)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從事報廢車回收業(yè)務需要具備《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不具備條件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但是卷宗材料中,只看到Z的《營業(yè)執(zhí)照》,沒看到Z的《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yè)許可證》。不能像公檢機關那樣想當然的認定,Z具備從事報廢汽車回收資質。C錯誤的認為,Z回收報廢車不需要特別資質,純屬法律認識錯誤,其證詞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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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收拆解報廢車輛的行為不屬于一般的市場交易,本案行為不符合客體和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可能侵害強迫交易罪所保護的法益
(1)主體特定。一方必須是要有法定資質的處置主體,而不能是一般的市場主體。
(2)對象限定。當事人自愿作為報廢車處理的車輛或者依法應當強制報廢的車輛。如同豬的命運只能是等待被抬上砧板宰殺,案涉報廢車輛的命運也只能是等待具備資質的企業(yè)回收拆解。強制報廢車輛不能在市場上進行合法、自由流通,不屬于市場交易的對象。
(3)價格固定。不是由市場主體討價還價、協(xié)商價格,而是由回收主體單方定價。這個定價不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只需要在價格主管部門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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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度壟斷。之所以本市只有被告人名下一家公司具有回收資質,是因為報廢機動車處理關乎環(huán)境保護,需要特定的技術條件,處置不當將會造成污染環(huán)境的嚴重后果,甚至可能會導致不符合行駛條件的車輛被改頭換面后重新進入市場成為馬路殺手,因此必須要政府高度管制。根據(jù)商務部《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總量控制方案》明確規(guī)定,原則上每個地級市設置1家回收拆解企業(yè),直轄市2-4家,計劃單列市和省會1-2家。被告人的公司并非非法壟斷,而是政策性壟斷、合法壟斷。
強迫交易罪侵害的法益是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但本案中報廢車輛回收根本不允許自由競爭,也非普通的交易,根本不可能侵害強迫交易罪所保護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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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代表再生資源公司拖車的X當庭作證,證明拖車是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口頭指示,Z在場沒表示任何反對
X當庭作證稱:其到達現(xiàn)場是接到了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電話通知,市場監(jiān)管部門G隊長和另一個穿制服的人在場,口頭指示其將車拖走。其看到汽車疊加放置在一個偏僻的地方,有的車輛沒有玻璃,有的車輛沒有輪胎,地上有機油。市場監(jiān)管部門指示Z將發(fā)票、行駛證和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其,Z在場簽了字,但未表示任何反對。如果市場監(jiān)管部門沒有指示,其肯定不會拖車。以往二十多年的慣例,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工商部門都是口頭指示拖車,沒有給過書面手續(xù)。被告人的供述和現(xiàn)場人員X的當庭證言,均證明工商執(zhí)法人員指示公司人員配合執(zhí)法時不會出具書面文件。但這是工商部門的疏失,不是再生資源公司的過錯。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當場要求公訴人釋明:檢方認為強行拖走的對象除了案涉車輛,還是否包括購車發(fā)票、行駛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公訴人當場釋明,強行拖走的對象僅僅是指案涉車輛。那么也就是說,檢方已經(jīng)當庭承認購車發(fā)票、行駛證和身份證復印件等報廢資料是和平、自愿移交的。這些資料如果是Z移交給再生資源公司的,足可證明Z在當場以及其后都未表達任何異議或反抗。這些資料如果是工商執(zhí)法部門移交給再生資源公司的,則又證明拖車行為系受到工商執(zhí)法部門的口頭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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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沒有法定資質,違法從事報廢車輛回收業(yè)務。工商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這一違法行為,必須采取執(zhí)法行動進行制止和處理。在本市僅有一家具有合法資質的回收公司的情況下,工商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該怎么做?辯護人非常困惑:Z非法回收報廢車輛的違法行為被發(fā)現(xiàn)后,還有沒有其他的合法處置方式?現(xiàn)有資料顯示工商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確實沒有對Z進行行政處罰,但這屬于工商部門的失職瀆職,不能反過來證明Z沒有違法。Z是否違法應當根據(jù)法律進行認定,而非工商資料。如果唯一合法的處置方式被評價為犯罪,辯護人要求公訴人當庭釋明該怎么做才能不違法,公訴人卻當庭回答不出,豈不荒謬?這豈不是在用法律設置一個無人可以破解的死局?
4.Z的微信朋友圈及偵查筆錄只是證明了他內心的不情愿,不能證明他在語言上有任何反對或行為上有任何反抗行為
光天化日之下,工商執(zhí)法部門在場,Z如果真的覺得自己的行為不涉及違法,如果真的覺得自己是被強迫交易,為何不向工商人員反應,為何不及時報警,為何不向再生資源公司人員表達反對意見,為何沒有任何反抗的意思表示?事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fā)牢騷只是一種情緒宣泄,不能被公訴機關事后解讀為當時被強迫。退一萬步,不情愿也不等于被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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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檢察機關錯誤的把法律的強制力和執(zhí)法部門制止違法的行為強扭為被告人在強迫接收Z的報廢車輛。指控被告人強迫交易罪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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