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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下午,晉城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召開。黨組副書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長郝玉震出席發布會。人民法治網、山西法治報、晉城市融媒體中心等媒體記者應邀出席。
發布會上,市中院刑一庭庭長范建華、審監庭副庭長李海霞、行政庭副庭長郭永會、執行局局長翟濤濤分別就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領域的入選案例,介紹了十大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目錄
案例一:惡意欠薪獲刑案
案例二: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危險駕駛案
案例三:醫療機構虛構治療項目騙保案
案例四:新業態用工關系認定案
案例五:勞動者嚴重違反工作紀律被解除勞動合同不應當獲得經濟補償案
案例六:4S店錯誤解讀國家政策造成消費者損失需擔責案
案例七:婚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依法認定無效案
案例八:外賣小哥“新職傷”保險獲賠案
案例九:以虛假材料冒名登記公司依法撤銷案
案例十:司法助力“拆新露舊”,全面保護“千年古堡”案
“今天發布的十大案件,正是過去一年晉城法院工作的縮影與成果。” “這些案件類型多樣、覆蓋面廣……對弘揚法治精神、引領社會風尚、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積極的導向作用。” 郝玉震在主題發布中,重點介紹了十大典型案例評選過程和典型意義。他指出,這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從全市法院2025年度審執結的55000余件案件中,經層層把關、嚴格篩選,最終由市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記者提問環節,各發布人圍繞記者提出的“‘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主要區別”“‘執行不能’案件后續恢復執行機制”“平臺經濟背景下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理念”“當前刑事案件總體審判態勢”等熱點問題,積極回應了媒體關切。
“一個典型案例,勝過一打判決書。”郝玉震在回答提問時表示,晉城法院將持續加大典型案例培樹力度,對具有典型性、規則空白性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深度打磨、反復淬煉,讓每一個案例都成為經得起推敲的法治樣本。他還談到,晉城法院將案例宣教融入日常,線下開展旁聽審判、“法律三進”等活動,線上依托微信公眾號等平臺推送“深活兼具”的普法融媒產品,用鮮活的案例讓法治精神如春風化雨,悄然融入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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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被告單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為被告人王某吉)承包某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后,將工程勞務分包,并約定通過其設立的工資專戶代發農民工工資。然而,被告單位在施工期間長期拖欠工資,截止2024年年底,共拖欠115名工人工資總計256萬余元。經工人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先后兩次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但其收到后仍拒絕支付其中100名工人的193萬余元工資。經審計,被告單位共收到工程款50653萬元,支出各項費用后,賬面應結余3583萬余元,具備支付工人工資能力而拒不支付。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被告人王某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預繳罰金,且已將資金交至專用賬戶并取得部分工人諒解,依法判處被告單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人王某吉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
勞動報酬體現了勞動者為社會創造的價值,是勞動者及其家屬生活的重要保障,它關系到千萬個家庭的生計和整個社會的穩定。本案的判決,通過對用工單位及負有直接責任的“決策者”追究刑事責任,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益的堅實保障,傳遞了任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的強烈信號。這一裁判結果,既為心存僥幸的用工主體劃定了不可觸碰的法律紅線,警示其必須恪守契約精神,將保障勞動者薪酬置于經營活動的核心位置;同時,也為廣大勞動者依法維權注入了信心,確保他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能夠通過法律手段追回勞動報酬。案件的有力辦理,對于構建誠信、穩定的勞動關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勞動糾紛,具有積極的示范和推動作用。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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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A石油公司與B水泥礦山工地簽訂柴油供應協議后,指派下屬C加油站負責將柴油運輸提供給B水泥礦山工地,C加油站站長黃某某具體負責柴油運輸任務,柴油銷售量計入C加油站的績效,作為黃某某的薪酬考核。為節省運輸成本,黃某某讓其丈夫余某某購買二手車輛福田牌輕型廂式貨車進行改裝,在車廂內非法加裝自制的儲油罐、抽油泵、加油槍等設備,安排未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資格證的余某某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往B水泥礦山工地運輸柴油。2022年6月開始,余某某駕駛該改裝的車輛,沿長陵公路、長平公路,繞道數個村莊,每三天左右往B水泥礦山工地運輸柴油,每次運輸300升至500升不等。2023年10月20日12時許,余某某將柴油運輸至B水泥礦山工地,往工地的機械設備油箱內罐裝柴油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黃某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未經依法許可擅自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綜合案件事實、情節等因素,考慮到二被告人各自具有的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判處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典型意義
危險駕駛罪不僅限于醉酒駕駛,追逐競駛、嚴重超速、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等行為同樣可能觸犯刑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予以修正,明確將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犯罪范疇。柴油屬于國家應急管理部等十部門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物品。本案二被告人非法改裝車輛,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柴油,對公共安全構成現實危險,最終被認定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這一判決彰顯了司法機關對各類危險駕駛行為“零容忍”的堅定立場,有助于引導社會公眾全面認識危險駕駛罪的法律邊界,推動形成自覺遵守交通安全與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的良好社會風氣。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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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某醫院實際控制人李某某及其子李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指使他人在醫保報銷限額及住院天數內,為患者組合不合理治療項目,并指使醫院法定代表人郜某某在病歷上代簽主治醫師姓名,通過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的方式,騙取國家醫保基金共計23萬余元。案發后,李某某、李某將騙取的醫保基金全額退繳。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的方式,騙取國家醫保基金,數額達到巨大標準,均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李某、郜某某系從犯。三人均認罪認罰,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據此,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萬元;判處李某、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騙取醫保基金的典型案件,醫保基金是保障群眾就醫權益的民生底線,具有專款專用的法定屬性,不容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被告人李某某父子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他人虛構治療服務項目、偽造病歷簽名,通過虛假治療的方式套取醫保基金,不僅嚴重侵蝕醫保基金安全,損害廣大參保人的共同利益,也嚴重破壞醫療服務市場正常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對套取醫保基金的行為予以嚴懲,有力彰顯了司法機關維護基金安全、保障民生權益的堅定決心。這一裁判也警示所有定點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嚴守醫保基金使用紅線,強化合規管理;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要自覺遵守醫保管理制度,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共同守護好醫保基金安全。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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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物流公司成立于2016年,經營范圍包括物流服務及餐飲配送服務。其與某外賣平臺合作,承包了高平市區域內的配送業務,并設立了服務部。袁某自2020年12月5日起通過某外賣平臺APP上接單,在高平市區內從事外賣配送工作。工作期間,袁某加入了由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員管理的多個微信工作群,公司通過群聊為其安排工作任務、管理考勤、注意事項,并對其進行包含全勤獎、排名獎、扣款等項目的績效考核。報酬由某物流公司統計后,通過第三方公司按月發放,名目為服務費,但實質由計件提成、各類獎勵及扣款構成。后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袁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后,某物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本案爭議焦點為外賣騎手與區域承包商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一審法院認為,公司通過微信群對袁某進行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和紀律約束,體現人身從屬性;其統計并決定勞動報酬構成,該報酬為袁某主要收入來源,體現經濟從屬性;袁某從事的配送服務系公司主營業務組成部分,體現組織從屬性。綜上,雙方符合事實勞動關系要件,判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成立。判后區域承包商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進一步強調,認定勞動關系應綜合考慮配送工作是否為企業經營有機組成部分,勞動者是否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勞動過程中受企業管理控制程度及勞動報酬的組成、獲取方式等因素,對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平臺經濟發展,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業態從業者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常常引發爭議。本案中,法院未拘泥于用工形式,而是聚焦用工關系的實質進行審查,重點考察平臺是否對勞動者實施實際管理、報酬發放方式、工作內容是否屬于業務組成部分等實質要素。判決明確指出:即便通過APP派單、線上考核,只要企業實施了勞動管理,掌握了報酬決定權,就可能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本案裁判精準回應了平臺經濟中隱蔽用工的認定難題,為新就業形態背景下勞動關系的認定提供了清晰的審查路徑。這一裁判結果既保障了新就業形態下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引導平臺企業規范用工模式,促進新業態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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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晉城某勞務派遣公司與郎某簽訂了《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將其派至某縣某公交公司擔任司機,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合同履行期間,郎某兩次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及乘客受傷并造成車輛受損,此外郎某多次在駕駛車輛中違規抽煙、看手機。2024年12月29日郎某被第三人某縣某公交公司停班,并退回勞務派遣公司。2025年2月10日某勞務派遣公司向公司工會委員會征求意見并獲得同意單方解除與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某勞務派遣公司未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向郎某送達。
郎某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某勞務派遣公司支付郎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萬余元人民幣。某勞務派遣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郎某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某縣某公交公司將其退回某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屬于違法解除,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案勞動合同解除情形不屬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具有獨立的責任形式,并非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據此,對于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因嚴重違反勞動制度,被用人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據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起訴主張系違法解除并請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法院認為該主張缺乏依據,未予支持。本案裁判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項勞動紀律,履責盡職,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一裁判結果,既維護了用人單位正常的管理秩序,也體現了法律在保護勞動者權益與尊重企業自主經營權之間的平衡,有助于引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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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份,原告吉某欲購買車輛,向被告汽車銷售公司咨詢購買榮威i5車輛事宜,期間原告吉某被告知報廢原告之前購買的新能源車輛并購入榮威i5燃油車可以得到15000元的國家購車補貼,經多次溝通確認,被告公司員工向原告吉某做出承諾:“那個補貼我確保一定能到您賬上,到不了賬上的話,我們公司給您承擔。”后原告吉某將原有的新能源車輛報廢,在被告公司處購買了榮威i5燃油車。后吉某申領國家補貼未通過,故原告吉某要求被告公司賠償損失15000元。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原告訴請被告承擔損失15000元,被告公司抗辯稱被告公司是按國家政策向原告解讀,后因申請補貼失敗導致的原告損失與被告無關。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商務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文件均明文載明是在2024年4月24日《關于印發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文件基礎上提高了購車補貼標準,對能夠獲取補貼的車輛類型始終未做變更。即購車獲得國家補貼的條件始終為:1、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2、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原告報廢其新能源乘用車輛后購買燃油乘用車并不在補貼范圍內。上述國家政策頒布時間均早于案涉糾紛發生時間,被告公司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商,對專業領域的政策獲取應比普通消費者更具優勢。被告公司對于購車補貼條件的解讀應從國家部門發布的政策文件上做通俗意義上的正確理解,該理解的偏差不能超出普通公眾對漢語文字的解讀偏差范疇,但被告公司在不了解、不清楚國家政策的情況下,貿然對原告吉某宣稱報廢新能源乘用車后購買燃油乘用車可以獲得國家補貼,并做出拿不到補貼,被告公司承擔原告損失的承諾,從而影響了原告吉某的購買決策并造成損失,存在過錯,對此被告公司應按當時所作承諾向原告吉某履行義務,賠償原告吉某損失15000元。
典型意義
實踐中,部分汽車銷售企業及銷售員工為了提升銷售業績,夸大政府對汽車品類購買消費的補貼力度,甚至在對消費者推介時開展與政府政策原意相悖的錯誤宣傳,從而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并造成消費者損失。本案提示,企業在宣傳解讀政府補貼政策時,應從國家部門發布的政策文件出發,作出符合普通公眾理解范疇的正確解讀;若因錯誤宣傳導致消費者受損,企業應在錯誤宣傳的過錯范圍內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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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謝某婷與謝某州系夫妻關系。2024年11月,謝某州去世后,謝某婷發現謝某州自2020年11月起與被告李某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并同居。在此期間,謝某州通過微信轉賬、發紅包、支付寶轉賬、銀行轉賬、購買貴重物品等方式,支付李某共計53萬余元。2025年3月,謝某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謝某州與李某為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李某為返還全部贈與款項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謝某州在與謝某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被告李某為保持不正當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謝某州向李某為發送紅包、轉賬及購買的首飾等均系未經配偶同意擅自處分夫妻財產的贈與行為,既違背公序良俗,又侵害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贈與款項應予返還。因謝某州與李某為非法同居時間較長,期間有其個人消費及生活支出,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費水平酌情進行了扣減,最終判決謝某州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李某為返還謝某婷31萬余元。
典型意義
夫妻互相忠實,是婚姻家庭穩定的基礎,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要求。本案明確認定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行為無效,充分體現了司法對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的維護,有力保障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有效回應了社會公眾對司法保護婚姻財產權益的普遍期待,對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判決通過對雙方往來賬目的精細核算,審慎扣減了合理支出部分,實現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個案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對同類贈與糾紛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價值。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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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某系一名外賣騎手,其所在的外賣平臺在某保險公司為張某某投保了“新職傷騎手綜合險”。張某某每天必須通過外賣平臺向保險公司投保后才可以接單,該保險的起保時間為第一次接單時間,止保時間為次日1:30分,保額為60萬元,如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殘的,可按傷殘等級獲賠意外傷殘保險金。
2023年11月,張某某在配送訂單時與劉某駕駛的貨車相撞,致張某某骨折,張某某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確認張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職業傷害。
張某某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稱保險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張某某屬于職業傷害,符合保單約定的免賠條件,拒絕理賠,張某某訴至法院。審理中,檢察機關亦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支持起訴。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新職傷賠償系新就業形態下的職業傷害保障,職業傷害保障與商業保險并不沖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受到職業傷害,既有權申請職業傷害保障待遇,亦有權依據商業保險合同約定主張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張某某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障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致十級傷殘,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負有向張某某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投保時對投保人盡到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義務,故某保險公司抗辯的免責條款對張某某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某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自身的賠償義務,對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故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張某某支付意外傷殘保險金60000元。
典型意義
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為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提供了新的就業選擇,這些勞動者在從業中面臨發生交通事故等較高的職業傷害風險,但傳統工傷保險常因勞動關系難以認定而覆蓋不足,國家推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旨在解決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該部分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保障問題。本案裁判具有示范意義,明確新職傷險與意外傷害保險雖性質不同但亦不沖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發生相關職業傷害,既有權申請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又同時有權主張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同時,本案裁判還提醒:保險公司應誠信經營,依法合規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告知義務;平臺企業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職業傷害保障;外賣騎手等新就業形態從業者也應當密切關注自身權利保護。本案的審理與相關制度的探索,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新就業群體保護的高度重視,有助于織密職業安全網,讓勞動者更安心工作。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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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8年,宋某某在賀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其身份證登記注冊了某貿易公司,將賀某某登記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后宋某某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24年,賀某某收到稅務部門的短信,提示其名下有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戶管理,可能影響其名下其他公司的正常經營以及納稅信用評定。賀某某遂以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為由,向某行政審批局申請撤銷該公司登記。某行政審批局經調查決定不予撤銷。賀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賀某某既未實際出資亦未實際參與某貿易公司的經營,且無證據證明賀某某知道宋某某借用其身份證系用于注冊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對該公司的登記申請雖已盡到了必要的形式審查義務,但因該公司系宋某某提交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進行登記的,登記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依法應予撤銷。該商貿公司目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注銷狀態,有未完結的稅務事項,全部撤銷該公司的設立登記可能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判決撤銷將賀某某登記為某貿易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登記行為。
典型意義
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對于申請登記材料實行形式審查,雖極大便利市場主體辦理登記事項,但也存在部分行為人借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公司,甚至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極大擾亂市場秩序,也影響了被冒用身份信息人員的合法權益。法院審理認為,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即使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形式審查義務,但由于公司注冊申請材料不具有真實性,登記部門根據虛假的申請材料將被冒名人登記為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糾正。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兼顧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的平衡,在查明確實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記注冊公司的情形下,依法撤銷將被冒名人登記為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記行為,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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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陽城某古城是太行山麓一座唐初建置、明筑城寨的古城堡式村落,城內現存多處明清古建筑群,有“中國鄉村第一城”之稱,被評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國歷史文化名村。為破解村內多處明清古建筑群長期缺乏修復資金難題,推動古村落可持續發展,某村委會擬依托其在某集團公司持有的集體股權,爭取合理分紅收益,專項用于古建修繕與民生改善。但因長期未能掌握企業經營及分紅情況,村集體權益難以有效實現。2023年初,村委會向陽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集團公司提供相關財務資料,以便厘清應得分紅比例,保障后續資金籌措工作依法推進。
裁判結果
訴訟過程中,雙方矛盾比較尖銳,法院堅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將調解貫穿訴訟全過程,組織多輪協調溝通,但雙方分歧較大,調解未果,最后依法判決支持了村委的訴訟請求。判決并非終點,而是實質性解紛的起點。宣判后,法院并未止步于“案結事了”,而是將“政通人和”作為更高追求,敏銳洞察訴訟背后關乎古堡保護與村民福祉的深層訴求。本案訴訟的根源在于村集體想通過增加分紅改善民生、修繕古城的福祉訴求與企業以做大做強為核心的發展理念之間的沖突,若處理不當,不僅會影響古堡保護,也會影響企業自身經營發展,更將波及當地經濟發展、鄉村振興與文化遺產保護大局。為妥善化解矛盾沖突,陽城法院始終牢記“為大局服務”的職責使命,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探尋解決問題的新思路,聯合當地黨委政府召開專題協調會,共同研判矛盾癥結與發展出路。經深入調研發現:村內部分新建民房違規搭建,嚴重遮擋原有明清建筑,破壞歷史街區肌理,“新壓舊”、“新遮舊”現象突出,已成為制約古堡整體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鍵瓶頸。在此基礎上,法院提出“以保護促發展,以發展惠民生”的化解思路,積極引導雙方跳出零和博弈,尋求共贏方案。最終,法院促成雙方達成“糾紛化解-資金籌措-古建修復-民生改善”的一攬子和解協議:村委會不再申請強制執行判決款項,而是由某集團公司出資對村內尚未開發的古城區域實施“拆新露舊”工程。通過該方案,共計拆除遮擋古建的違建面積4300平方米,被長期遮擋的9處明清古建筑重現明清肌理。至此,這起困擾雙方許久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村集體資金、拆遷補償、村民福利等多種矛盾也在萌芽階段迎刃而解,實現“一案結多案了”,為下一步古堡開發利用和旅游業蓬勃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訴源治理、執源治理的決心和成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緊扣服務大局這一根本任務,將個案處理融入當地經濟發展、鄉村振興與文化遺產保護大局,護航保障高質量發展的典范。案件處理過程中,陽城法院沒有拘泥于“就案辦案”,而是自覺踐行“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的要求,透過訴爭表象,深刻洞察到若雙方爭執不休,不僅鱗次櫛比的村居將持續遮擋古堡面容、破壞歷史風貌,更將阻礙當地經濟發展與村民收入提升,因此法院干警以古村落保護開發為方向,積極引導各方在互諒互讓中尋求最大公約數,最終促推某村委與某集團公司達成由企業出資“拆舊露新”的和解方案,不僅有效盤活了千年古村落資源,激活了歷史文化遺產的經濟社會價值,更讓村民在古建保護中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拆遷補償與福利改善,村民集體經濟收入不斷增加。這一實踐不僅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更為司法服務保障歷史文化遺產傳承與鄉村全面振興提供了可資借鑒的“陽城樣本”。
來源 |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晉小城
暢緣創始人
晉城高端婚戀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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