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景之一:另案正在執行,承包人基于優先受償權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執行。
入庫案例;索某某與許某某等執行復議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執復43號裁定
案由:執行復議
入庫時間:2024年2月24日
裁判要旨:優先受償權是債權優先得到清償的權利,只是一種順位權,不能產生阻卻執行的效力。建設工程優先權人不得以其對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要求停止執行,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優先分配價款的主張。
入庫案例: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唐某執行復議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13執復66號裁定
入庫時間:2024年2月24日
案由:執行復議
裁判要旨: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對建設工程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權利并不足以排除對該建設工程的強制執行,承包人可在該建設工程的執行程序中參與案款分配并主張其優先權,執行法院在處理該執行標的變價款前,應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予以預留。
場景之二:另案正在執行,承包人基于優先受償權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制定了分配方案,合理滿足多層次債權人的需要。
入庫案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貿區支行與浙江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執行實施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1450號裁定
案由:執行實施(首次執行)
入庫時間:2024年12月22日
執行要旨:執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賣價款不足以清償抵押權人和多個建筑工程施工主體的債權的,可以協調各債權人同意,合理確定分配方案,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具體分配時,土地拍賣款用于清償建筑工程抵押貸款,建設工程拍賣款先行用于清償建設工程款,各分包人僅對其施工部分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
入庫案例:王某與長春某投資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實施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吉01執1050號分配方案
案由:執行實施(首次執行)
入庫時間:2024年12月31日
執行要旨:執行被執行人企業名下不動產時,尚未取得生效判決的債權人主張對執行標的享有建設工程優先權,并已經提供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時,應當為該債權人預留相應價值的份額,再根據后續生效判決確定其是否優先受償及優先受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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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景之三:另案正在執行,承包人基于優先受償權提出參與分配申請,執行法院仍然執行,裁定以物抵債,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承包人以優先受償權受到侵害為由,提出執行異議。
入庫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執行復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復48號裁定
案由:執行復議
入庫時間:2024年2月23日
裁判理由:遼寧高院在執行實施階段,未制作分配方案,并將已處置財產進行了分配,使盛金公司的抵押權優先獲得清償,并未保護順位在先的華強公司的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華強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可能涉及整個“領先國際項目”,遼寧高院在異議審查階段提出將在預留的財產中滿足華強公司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方式實際上擴大了華強公司對未處置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有可能損害對未處置財產主張抵押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的債權人利益。而且,華強公司的優先債權至今沒有得到滿足,實際損害了其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遼寧高院的執行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
裁定如下:
一、撤銷遼寧高院(2020)遼執異83號執行裁定;
二、指令遼寧高院就已處置財產依法制作分配方案,保護華強公司的優先受償權。
入庫案例:重慶某工程公司與青海某置業公司等執行復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復21號裁定
案由;執行復議
入庫時間:2024年2月23日
裁判理由:景觀工程的存在是為了提升住宅小區的整體價值,功能上服務于業主,原則上應與住宅房屋等建筑一體處置。青海高院在執行中應查明案涉10套房屋專有部分和公共部分是否包含有重慶某有限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景觀工程。如果不包含,則重慶某有限公司對案涉10套房屋的拍賣款享有的是普通債權;如果包含,則重慶某有限公司可以對案涉10套房屋包含的景觀工程部分主張優先權。青海高院未準予重慶某有限公司的參與分配申請,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場景之四: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什么是執行終結?
入庫案例:鎮賚某銀行與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呂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239號裁定
案由:執行監督
入庫時間:2024年2月23日
裁判理由: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雖然作出了以物抵債執行裁定書(2019年12月11日),但該以物抵債財產沒有進行交接,應視為案件正在執行當中;在案件尚未執結的情況下,作出結案通知書,通知當事人案件已執行完畢結案,屬于執行程序瑕疵,故該結案通知書應予撤銷(2020年3月11日)。
吉林高院結合田某勇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時間(2020年1月17日),初步認定其對案涉工程裝修增值部分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具有一定事實依據,符合本案實際。進而,吉林高院對于可能損害田某勇優先受償權的白城中院將案涉工程以物抵債給鎮賚農商行的執行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并無明顯不當。本案后續執行中,如田某勇暫未取得確認其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法律文書,案涉工程仍未能變價成功且鎮賚某銀行同意以該工程抵償債務,可在預留或者提存相當數額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優先權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債等處理,妥善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入庫案例:南通某集團有限公司與日照某有限公司、日照某分公司執行復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復78號裁定
案由:執行復議案件
入庫日期:2024年2月23日
裁判理由:威海中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受理某稅務局對某發展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申請的裁定,且該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山東高院雖于同日作出了以物抵債裁定,但某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才予簽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山東高院認定案涉土地使用權在威海中院破產受理裁定生效時尚未發生權屬轉移,并據此撤銷以物抵債裁定,符合法律規定。(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轉載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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