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家花 32 萬買的新車,被表弟偷偷拿去做了抵押。表弟用這輛車貸了 14 萬元,還了 7 個月后因為手頭緊張,今年 1 月出現了逾期。結果放貸公司在車主一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半夜直接把車給開走了。
張先生當場氣炸了,車牌和車主名字都是自家的,憑什么不打一聲招呼就把車弄走?表弟說,車被開走的第二天,對方才聯系他,張口就要他還 21 萬。之前明明已經還了 4.3 萬,對方卻堅稱還得再掏 18 萬,最后張先生跟對方反復協商,金額從 18 萬磨到 16.5 萬,最終談定再付 11.9 萬才能把車取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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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里藏著好幾個關鍵的法律問題,必須給大伙兒掰扯清楚。
先說說最核心的問題,表弟到底有沒有權利拿別人的車去抵押?答案非常明確,完全沒有。這輛車登記在張先生名下,表弟根本不是車主,沒有車輛的處分權,他背著車主偷偷辦抵押,屬于典型的無權處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有明確規定,抵押權的設立,前提是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享有處分權。
表弟這波操作,從根上就存在重大的法律瑕疵。而放貸公司在接受抵押的時候,本該嚴格審查抵押人是不是車主、有沒有車主的合法授權,要是沒做審查,甚至明知不是車主還照常放款,那這個抵押權的合法性,從一開始就站不住腳。
再說說放貸公司半夜偷偷開走車的行為,性質到底有多嚴重。這根本不是他們嘴里所謂的 “取回抵押物”,而是典型的非法扣留他人財產。這輛車是張先生的合法私有財產,除了公安機關等法定機關,任何個人和公司都沒有權利私自扣留、拖走。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無權占有他人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放貸公司既不是車主,也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半夜偷偷把車開走,已經構成了對張先生財產權的侵害,這種行為往重了說,甚至可能涉嫌盜竊罪等刑事犯罪。
還有這筆糊涂賬,算得到底合不合法。表弟只貸了 14 萬的本金,才還了 7 個月,對方張口就要 21 萬的總還款,這明顯踩了法律紅線。民間借貸里的利息、違約金、滯納金、服務費等所有費用加在一起,總計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直接無效,這也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里明確規定的。14 萬的本金,就算加上逾期違約金,怎么也算不出 21 萬的總額,對方能從 21 萬一路降到 11.9 萬,恰恰說明他們自己也清楚,原來的算法根本不合法。
這件事也戳破了這類違規放貸的行業亂象。記者查詢發現,這家放貸公司之前就有過類似案件,涉案的融資租賃合同直接被法院認定不具備合法性。這類公司往往抓住借款人急用錢、不懂法的心理,讓借款人簽下一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轉頭就用偷偷拖車、言語威脅等方式逼人支付天價還款。
很多人碰上這種事,怕麻煩、怕所謂的拖車費越滾越多,只能認栽掏錢,反而助長了這些公司的囂張氣焰。其實碰上這種情況,當事人完全可以直接報警,或者通過訴訟維權,根本沒必要任人宰割。
說到底,表弟偷偷抵押車輛是自家的家事,但放貸公司趁火打劫、違法扣車、收取天價利息,這是實打實的違法行為。張先生最終能把車拿回來,靠的是協商,但這件事也給所有人提了個醒:不是簽了合同就一定合法,更不是貸了款就得任由對方拿捏,碰上這類違規放貸,該報警報警,該起訴起訴,千萬別怕撕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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