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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遷維權中,政府信息公開是被征收人核查征收合法性的重要抓手,行政機關處理信息公開申請必須嚴格依法履職。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起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案,面對行政機關超期答復、答非所問、適用法律錯誤的違法情形,以及復議機關的錯誤維持決定,法院依法判決雙撤銷,責令行政機關限期重新作出答復,為當事人成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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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征收維權申請信息公開,答復復議均存違法
當事人因房屋、承包地及地上養殖場被納入建設項目征收范圍,為核實征收手續合法性,向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郵寄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特定征地批復對應的征地手續完善情況。該行政機關簽收申請后作出答復,卻以未掌握信息為由指引當事人聯系其他單位,答復內容還存在答非所問、文字錯誤等問題。
當事人認為該答復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遂向當地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案涉答復。不料市政府僅以“個別瑕疵不影響實質權利”為由,作出維持原答復的復議決定。當事人對答復書及復議決定書均不服,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求撤銷兩份文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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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重違法情形俱在,律師直擊維權核心
庭審中,圣運律師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精準指出二被告行政行為的多重違法點,提出核心代理意見:
案涉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信息公開答復存在程序超期、法律適用錯誤、內容不當三大違法情形,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市政府作為復議機關,未依法全面審查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作出的維持決定亦屬違法,兩份文書均應依法撤銷。
法院經庭審舉證、質證,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最終全部采納圣運律師的代理意見,對二被告的違法情形作出明確認定。法院審理查明,行政機關于4月X日簽收信息公開申請,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答復,延期需履行法定手續并告知申請人。但該機關直至5月X日才郵寄答復書,5月X日送達當事人,既未辦理延期手續,也未告知申請人,明顯超期答復,構成程序違法。
同時,行政機關在答復中既表示未掌握案涉信息,又指引當事人聯系其他單位,該情形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不屬于本機關公開應告知并指引相關機關”的條款,卻僅援引“信息不存在”的規定,未適用對應法律條款,屬于法律適用不當。此外,答復書中還出現當事人從未申請的其他項目審批內容,且存在多處文字錯誤,足以證明行政機關在處理申請時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答復內容嚴重不當,損害了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嚴肅性。
針對市政府的復議決定,法院認為,復議機關明知行政機關的答復存在程序、實體多重違法,卻未依據《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反而以不影響實質權利為由維持原答復,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復議決定同樣違法。
三
法院判決雙撤銷,圣運助力維權成功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明確認定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存在適用法律不當、內容有明顯文字錯誤、超期答復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當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主要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撤銷案涉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撤銷當地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復議決定書;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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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勝訴,再次明確了行政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要求:必須嚴格遵守答復期限、準確適用法律依據、審慎核對答復內容,不得敷衍履職。同時也警示復議機關,應依法履行審查監督職責,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及時予以糾正,而非簡單維持。
圣運律師在此提醒,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若遇到行政機關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作出違法答復,或復議機關不當維持的情形,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借助專業律師的力量精準直擊行政行為違法點,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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