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李茂佳 葉海燕
近日,一名汽車博主在短視頻平臺發布了兩則內容為“幫粉絲處理吃飯糾紛”的視頻,引發廣泛關注。視頻中,一位龐姓男子稱其在安徽合肥比亞迪某4S店消費后,因服務問題與店員發生沖突,車輛被門店“拉黑”禁止入店。
4S店方面則表示,該男子一年內到店用餐超260次還打包帶走,甚至把自家的電動自行車帶到店內員工充電區充電,且存在多次辱罵員工等行為,門店才終止對其全部服務。工作人員介紹稱該店提供的免費用餐、洗車、充電是門店的特色服務,沒有書面規定,也無次數限制。
3月19日,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向封面新聞表示,該事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毫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孫順發表示,該車主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權利濫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一年到4S店用餐超260次
視頻顯示,龐先生自稱,他于2024年9月在合肥某比亞迪4S店購車時,客服人員告知可享受免費洗車、充電、就餐等服務。2026年3月,龐先生因充電問題與店員發生口角及肢體沖突,雙方報警處理。
龐先生還稱,有店員曾在電話中威脅其家人,最終他的車輛被4S店“拉黑”,無法再享受任何服務。
視頻中,該4S店銷售經理表示,此前曾安排客服經理與龐先生專人對接,龐先生在店內接受服務的頻次、內容已經遠超正常的服務范圍。在此基礎上,雙方依然有數次矛盾升級,龐先生在4S店內的報警就不下于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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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銷售經理稱,龐先生一年內在4S店免費就餐超過260次。視頻截圖
此外,銷售經理還稱,去年一年,龐先生到店內用餐超過260次,并攜帶飯盒打包帶走,甚至還把自家的電動自行車帶到店內員工充電區進行充電。
今年3月份,雙方矛盾再次升級。原因為龐先生又將電動自行車停到店內新車交付區域充電,員工讓龐先生將車挪走,雙方發生沖突。
對此,龐先生承認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但“沒人告訴我不能充”,之所以多次到店里充電、吃飯,是因為“工作的地方離這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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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先生承認,自己的確在4S店給電動自行車充過電。視頻截圖
4S店工作人員曾與龐先生協商,一次性買斷龐先生的所有保養券、維修基金,門店與龐先生此后不產生任何交集。但最終該協議未能達成。
此事在社交平臺引發廣泛討論,網友觀點不一。有網友認為,龐先生過度使用免費資源、辱罵員工的行為不妥,4S店將其“拉黑”情有可原;也有網友表示,門店既然承諾了相關服務,就不應單方面終止,雙方應理性協商解決。
各說各話,警方稱還在調查
封面新聞記者經過核實了解到,涉事門店為比亞迪安徽東和鴻瑞4S店。3月19日,記者聯系到該4S店,相關工作人員確認,視頻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
該工作人員表示,門店確實為客戶提供免費充電、餐飲、洗車等服務,“有專門的客戶充電樁,從早上9點到下午5點對外開放。餐飲方面,過來買車或者保養是有就餐的,目前沒有限次數。”
當記者進一步詢問與龐先生的糾紛處理進展時,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不便接受采訪。
記者私信聯系發布視頻的汽車博主,希望獲取當事人龐先生的聯系方式,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隨后,記者聯系到該4S店所在的轄區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蓮花派出所,相關民警表示,媒體采訪需聯系分局。
合肥市公安局經開分局相關警員則表示,針對此事,“我們還在調查。”
律師:車主涉嫌權利濫用
工作人員稱,該4S店提供的免費用餐、洗車、充電是門店的特色服務,沒有書面規定,也無次數限制。
車主龐先生的行為是否存在法律問題?4S店“拉黑”車主的行為又是否合理?3月19日,封面新聞記者采訪了毫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孫順發。
1、門店工作人員口頭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孫順發表示,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但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現實風險。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這意味著,口頭達成的約定同樣是合同的一種形式,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只要該承諾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商家應當遵守。
但在司法實踐中,口頭承諾的舉證難度極大。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若4S店否認曾作出過“終身免費”的承諾,車主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該口頭約定的存在。如果車主無法提供如錄音、錄像、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有效證據,其主張將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2、車主的行為是否存在法律問題?
孫順發說,該車主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權利濫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他介紹,首先,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車主享受免費服務是正當權利,但其“一年就餐超260次”且“打包”的行為,顯然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個人消費范疇。這種高頻次、帶有囤積性質的使用方式,可能被視為利用規則漏洞,不正當地加重了商家的運營成本,違背了雙方建立服務關系時的互信基礎。
其次,根據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該車主的行為雖然單次看似在行使權利,但其累積的頻次和方式,可能導致4S店不堪重負,其獲得的便利與4S店承擔的額外成本之間出現了嚴重失衡,構成了權利的濫用。
3、4S店“拉黑”車主是否合理?
孫順發表示,在車主的行為已嚴重超出合理范疇,構成權利濫用的前提下,4S店將其“拉黑”并拒絕繼續提供服務,可以視為一種終止合作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抗辯行為。雖然方式可能略顯激進,但鑒于車主行為對正常經營秩序的破壞,4S店此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旨在防止自身損失擴大。
4、此類情況商家如何進權利救濟?
孫順發建議,當消費者的行為超出合理邊界時,商家可通過合法、理性的途徑進行救濟,避免從“有理”變“無理”。
首先應與消費者進行溝通,明確指出其行為已超出正常范圍,并書面或通過可留存證據的方式告知其將對服務條款進行調整,例如限制使用頻次、禁止打包等。如果消費者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商家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主張因情勢變更或對方違約而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若雙方協商無果,商家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消費者承擔因濫用權利給商家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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