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2025年12月10日,長春市民呂先生駕駛一輛奔馳車正常行駛至該市朝陽區新民廣場轉盤時,一輛黑色路虎車從右后方加速超車后,突然將他的車別停。在不到1分鐘內,這輛路虎連續8次急剎別停呂先生的奔馳。因最后一次避讓不及,兩車發生了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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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朝陽區大隊的民警到達現場。在調取行車記錄儀并詢問雙方當事人后,交警初步判定:這并非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涉嫌尋釁滋事的刑事案件。
然而在事發以來長達三個月的時間里,此案竟經歷了“現場定性→不予立案→移交受阻→結論逆轉→復議勝訴→重啟調查”等多次重大反轉。
其情節脈絡可謂相當撲朔迷離——
2026年1月14日,朝陽區交警大隊向呂先生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理由是調查后認定“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隨后向有關派出所進行案件移交,追究路虎車駕駛員孫某的行車肇事責任。
1月27日,呂先生接到朝陽區交警大隊的電話,被告知他們已兩次前往桂林路派出所、朝陽區分局法制大隊溝通,且線上兩次移送案件,均被拒絕。
1月28日,呂先生自行前往桂林路派出所報警,指控路虎車主尋釁滋事。
1月31日,派出所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
2月3日,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以沒有違法事實為由,向呂先生出具《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呂先生隨后向交管、公安等多個部門申請了復議。
3月3日,呂先生接到長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民警的電話通知稱,經過復議審查,認為“原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決定撤銷原不予立案決定,重新調查。“按照正常程序,重新調查的結果預計在一個月內可能出爐。”
3月19日,朝陽區司法局告知呂先生:案件證據已審查完畢。
同日,長春市公安局公開發布警情通報稱,針對“路虎別停奔馳致追尾”一事,該局已將其立為刑事案件,并依法對路虎車主孫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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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這起“路虎8次別停奔馳”事件,實在太過離奇。所謂“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這或許又是一起典型現實版本。
本來無論何種因由,只要尊重事實和法律,此案都不難得到及時妥善破解處置,何須空耗這么長時間,鬧出這么大動靜且引發如此多的糾結和疑團。
但更詭異的是,就在3月19日“警情通報”發出當日早上7點40分,自稱桂林路派出所民警上呂先生家敲門,呂先生拒絕后用掃把抵門,至下午1點23分無奈報警,彩織派出所出警勸離。警方回應:“是公安局民警敲門,正常辦案子沒有別門。”
呂先生稱,事件被媒體報道后個人信息疑泄露,自己和妻子手機遭自稱路虎司機媽媽及陌生電話“瘋狂轟炸”,單位領導、岳父老領導均施壓要求和解,“不敢收理賠費,怕被反告敲詐”。
也是3月19日,有記者聯系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朝陽區大隊,民警詳細記錄了記者反饋的問題后表示“將由案件經辦民警進行回復”。桂林路派出所民警則稱需向分局報備卻“沒有分局聯系方式”。
上下級單位之間沒有聯系方式,這可能嗎?民警上門辦案竟在門外滯留6個小時后被其他警察勸離,以及路虎司機媽媽與陌生電話瘋狂轟炸、新老領導均施壓要求和解等等情節,到底里面潛伏著多少離奇與詭異?
其背后是否存在網友質疑的人情干擾、利益輸送或執法不作為等見不得光的“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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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這一步,就不僅僅要查清“路虎8次別停奔馳”事件的全部真相,更要清查相關機構和人員是否堅持嚴肅辦案,秉公執法。
惡意別車,是對公共安全的公然挑釁,更是對法律底線的粗暴踐踏,于法不容。無論是誰,無論開豪車還是普通車,只要觸犯了法律,就必須接受相應的嚴懲。
尤其該起事件發生在長春一座車流密集的核心廣場,路虎車主故意實施的野蠻行徑極易造成更大人身傷亡與社會危害;而呂先生近10萬元修車費至今理賠無門,加上數萬元車輛折舊損失,豈容不依法嚴懲追討以儆效尤。
因此執法者不僅要打馬路上違法的“路虎”,更要打掉那些試圖干擾司法公正、在背后興風作浪的“攔路虎”,用鐵一般的證據和剛性的法律,為公平正義撐腰。
只有將真相徹底曬在陽光下,給出一個能讓公眾信服的交代,
才能修復受損的公信力,
也才能使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與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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