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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漏水導致的鄰里糾紛
卻升級到名譽權侵權糾紛
這又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大家看看,這些水印子,都是他們澆花不關水淹的!”“樓頂是公共區域,他家圈起來當私家花園,我家才總被泡!”張三和李四是樓上樓下的鄰居,本該和和氣氣,卻因為一場“水災”徹底鬧僵。李四家突然漏水,一番查找后,他認定“罪魁禍首”就是樓上的張三。理由是張三在樓頂公共區域澆花后沒關水龍頭,水順著流下來,淹了他家。物業當時也確認并關閉了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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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李四聯系媒體曝光此事。在媒體的報道中,李四面對鏡頭大吐苦水。報道一經發出,評論區瞬間炸了鍋。網友們紛紛為李四打抱不平,各種評論也涌向張三。看著網上鋪天蓋地的指責,張三覺得自己的名譽受到了嚴重損害,便一紙訴狀將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院審理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應該是李四的曝光行為構不構成名譽權侵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法律保護名譽權的目的在于維護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不被侵害,保護民事主體社會交往能夠正常進行。名譽侵權行為成立須符合“四要件”,即有侵害名譽的行為、被侵害人社會評價降低、被侵害人社會評價降低與加害人侵害名譽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侵害人對發表具有名譽毀損性言論的行為具有過錯。
具體到本案,李四家中漏水的客觀事實確已發生,隨后其向有關部門反映并通過媒體曝光,最終張三位于樓頂的花園被有關部門拆除,在此過程中,李四并未直接發表貶損張三名譽的言論,不能認定李四存在侵犯張三名譽權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李四有侵犯張三名譽權的行為,故判決駁回了張三的訴訟請求。該判決作出后,張三不服,遂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互聯網時代,微信、抖音等社交平臺既是科技進步的成果,也是信息傳播與人際交往的重要場域。盡管網絡空間具有虛擬屬性,但隨著線上線下交流深度融合,這些平臺發布的信息對個人及社會產生的影響真實且深遠。本案中,視頻中原告張三的臉部進行了馬賽克處理、視頻報道也并未透露其個人信息和隱私,在評論區的惡意評論等并非被告李四直接發表的貶損原告張三名譽的言論。所以,在使用社交媒體披露信息時,應當嚴格區分曝光不法行為、行使社會監督和侵犯名譽權的界限,避免對名譽權的法律保護成為曝光不法行為的阻礙。
法律保護公民正當的監督舉報權和批評建議權,但也明確禁止以"維權"為名行"侵權"之實。正當監督與侵權行為的本質區別在于:前者是基于事實的理性表達,后者則是脫離事實的惡意攻擊。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要看發言內容是否基本屬實,主觀上是否具有惡意,是否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大家在行使監督權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訴求,避免采取過激手段。只有這樣,才能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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