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式立體車庫因空間利用率高,能有效緩解停車難的問題,但其使用過程中也暗藏著不少安全隱患。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機械式立體車庫使用不當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判決立體車庫操作人李某和某物業公司分別承擔60%、4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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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心慈 作
案情簡介
2025年5月19日,張某自行前往某地下立體車庫取車,通過控制面板讓車輛通過載車板運輸至地下車庫的地面。在張某與同行人員上車但右后車門尚未關閉的短暫間隙,同在該車庫停車的李某操作了同一套控制面板,致使張某的車輛重新上升,右后車門遭機械車位的金屬支架擠壓受損,產生維修費用2萬余元。
張某認為,李某未按立體車庫操作規程取車,存在過錯,某物業公司未履行設備監管及安全保障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物業公司共同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2萬余元。
某物業公司辯稱,張某車輛受損是因李某在張某未取車完成的情況下,強行啟動機械車位升降按鈕導致的,其已在機械車位操作臺的顯著位置張貼了聯系電話和操作規程,并配備保安人員在立體車庫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邏,已盡到管理和提示義務,張某要求某物業公司擔責于法無據。作為管理者,其與張某和李某均簽訂了《地下機械車位租賃協議》,約定車位僅供停泊車輛使用,所停泊的車輛如有任何損失或被人為破壞,該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操作機械車位設備前未閱讀操作指引、未接受過培訓且為首次操作,在能預見到張某正在取車的情況下,疏于觀察,違規啟用設備,造成機械車位的金屬支架擠壓張某的車門致車輛受到損害,其主觀過錯較大,應承擔主要責任。某物業公司雖規定未經培訓人員嚴禁操作機械式停車設備,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車位使用者進行了必要的設備操作培訓,也未安排專業人員現場指導等有效管理措施,而是放任車主自行操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與管理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從張某開鎖車燈亮起至李某操作控制面板,其間僅為10秒鐘,在這一短暫的時間內,張某與同乘人員未來得及關閉右后車門尚在合理范圍內,后其為避免造成人身傷害在載車板上升途中未再關閉車門,張某不存在過錯。綜合以上情況,法院酌情認定李某承擔60%的責任、某物業公司承擔40%的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普法課堂
機械車位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風險性,發生危險的頻率及致害可能性均有別于傳統停車位。操作者在使用過程中應盡充分注意義務,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充分觀察環境,必要時尋求車庫管理方的幫助,避免因過于自信的過失造成損害后果。機械車位的管理者和經營者作為專業服務提供者,應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僅要在存在安全隱患時設置警示標識,更應通過有效的培訓、指導和技術手段,確保設備安全使用,不能僅憑一紙免責協議規避其應盡的管理責任。雙方共同保持謹慎,方能有效維護停車安全和秩序,防范類似安全風險。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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