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晚間,鵬鷂環保(300664)公告,公司3月20日收到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王洪春的通知,其于2026年3月19日收到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與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王洪春因涉嫌內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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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為實控人王洪春個人事務
公告介紹,2024年2月8日,公司披露了《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公告》,王洪春因涉嫌內幕交易罪被無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被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公告》,王洪春被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至于上述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公告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洪春未擔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上述訴訟為實際控制人的個人事務,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公司已建立完善的治理結構及內部控制機制,日常經營管理由高級管理人員團隊負責。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產經營秩序正常,各項業務穩步推進。公司將持續關注相關事項的后續進展,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或與6年前參股新冠疫苗公司有關
公開資料顯示,王洪春于1964年10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華中科技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工程師。王洪春1984年4月開始從事環保水處理行業,創辦宜興縣高塍建筑環保設備工業公司。王洪春曾任宜興縣高塍建筑環保設備工業公司經理、宜興市鵬鷂環保有限公司董事長、亞洲環保執行總裁、承包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鵬鷂環保總經理、董事長。
王洪春涉嫌內幕交易的具體情況如何?讀創財經搜索、查詢發現,或與6年前公司參股新冠醫療公司以及其后被監管層認定的內幕交易有關。
2021年12月2日,寧波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為宋武英,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址為江蘇省宜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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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寧波證監局對宋武英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宋武英提交了書面的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宋武英的要求,寧波證監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2020年1月30日,宋武英向時任鵬鷂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鷂環保)董事長王某春建議投資從事新冠疫苗研發的北京艾棣維欣生物技術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變更企業名稱為北京艾棣維欣生物技術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艾棣維欣),王某春讓宋武英等人收集資料進行論證。
2020年1月31日,王某春等人與艾棣維欣召開電話會議,艾棣維欣工作人員張某楠向與會人員介紹了艾棣維欣公司情況及新冠疫苗研發計劃,并于會后向鵬鷂環保發送了《艾棣維欣投資建議書》等資料。同日,宋武英組建“新冠疫苗投資”微信群,邀請時任鵬鷂環保總經理王某鷂等相關人員加入,并在微信群中發布了相關資料。
2020年2月1日,王某春召集宋武英等人開會討論投資艾棣維欣事項,宋武英將相關參會人員拉入“新冠疫苗投資”微信群。
2020年2月2日,宋武英在“新冠疫苗投資”微信群中確認鵬鷂環保將與艾棣維欣簽訂框架協議,相關協議文本正在起草。鵬鷂環保董事會秘書夏某芬指示證券事務代表朱某志起草信息披露相關文件。
2020年2月3日,宋武英在“新冠疫苗投資”微信群中發布鵬鷂環保與艾棣維欣簽訂的框架協議文本,并確認此協議文本為最終稿。
2020年2月4日晚,鵬鷂環保發布《關于簽訂增資框架協議的公告》稱,為支持新冠疫苗藥品研發生產類企業,鵬鷂環保決定以自有資金出資3000萬元投資參股艾棣維欣,將持有艾棣維欣7.89%股權。
在新冠疫情肆虐的特殊背景下,鵬鷂環保投資參股艾棣維欣用于新冠疫苗研發事項,對公司股票價格和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公告發布后公司股價連續2個交易日漲停,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在公開前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為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公開時間為2020年2月4日。
二、宋武英內幕交易“鵬鷂環保”的情況
(一)宋武英系內幕信息知情人
宋武英系王某春外甥,參與“鵬鷂環保投資參股艾棣維欣”事項,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
(二)宋武英控制“郭某軍”證券賬戶內幕交易“鵬鷂環保”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宋武英控制利用“郭某軍”證券賬戶于2020年2月3日-4日買入“鵬鷂環保”808,600股,成交金額9,447,148元,于2020年2月6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1,262,909元,扣除相關稅費,獲利1,797,865.89元。
“郭某軍”證券賬戶存在新開戶、空置后買入、交易品種單一等異常特征,內幕信息公開前一交易日開始集中買入“鵬鷂環保”;內幕信息公開后,“鵬鷂環保”連續2個交易日漲停后即全部賣出。“郭某軍”證券賬戶開立、資金變化及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與發展時點吻合,交易特征明顯異常。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資金流水、交易數據、通訊記錄等證據證明。
寧波證監局認為,宋武英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宋武英及其代理人通過提交書面材料以及在聽證會上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
1.“郭某軍”證券賬戶系申辯人應陳某康要求代其聯系開立,“郭某軍”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獲利虧損均屬于王某春,與申辯人沒有任何關系,申辯人主觀上并無動機利用“郭某軍”賬戶從事內幕交易。
2.案涉交易指令并非申辯人下達,申辯人并不能且未實際控制利用“郭某軍”證券賬戶內幕交易“鵬鷂環保”。
3.要求寧波證監局對申辯人陳述、申辯意見內容進行核實,不予認定申辯人存在內幕交易行為,不對申辯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復核,寧波證監局認為:
1.案涉“郭某軍”證券賬戶、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賬戶綁定手機號碼的開戶指令均出自宋武英,“郭某軍”證券賬戶涉案期間買入“鵬鷂環保”的資金系經宋武英審批轉入,賣出“鵬鷂環保”后的資金系根據宋武英的指令轉出。“郭某軍”證券賬戶涉案期間交易“鵬鷂環保”由宋武英決策。
2.寧波證監局認定宋武英內幕交易“鵬鷂環保”,是基于多方面證據材料作出的綜合認定。內幕交易的資金來源、盈利分配不影響對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3.宋武英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鵬鷂環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綜上,寧波證監局對宋武英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宋武英沒收違法所得1,797,865.89元,并處以5,393,597.67元罰款。
公司去年三季報減收增利
公開資料顯示,鵬鷂環保主營業務是提供環保水處理相關的研發、咨詢與設計、設備生產及銷售、工程承包、項目投資及運營管理等一站式服務。公司的主要產品是污水處理、污泥處理、工程承包、供水、環保設備銷售、咨詢服務及其他。鵬鷂環保于2018年1月5日登陸創業板,創始人為王洪春、王春林兄弟,兩兄弟為鵬鷂環保實際控制人。
最新業績方面,2025年10月23日,鵬鷂環保(300664)公布2025年三季報,公司前三季度營業收入為11.36億元,同比下降13.44%;歸母凈利潤為2.7億元,同比上升28.94%;扣非歸母凈利潤為1.67億元,同比下降1.79%。其中第三季度,公司營業收入為3.87億元,同比下降0.98%;歸母凈利潤為8471萬元,同比上升75.37%;扣非歸母凈利潤為7064萬元,同比上升37.26%。
來源:讀創財經
審讀:汪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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