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2025)浙 0302 民初 7681 號案件實務復盤
作為處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排除妨害糾紛的律師,我在代理(2025)浙 0302 民初 7681 號這起典型案件時,清晰看到很多小區都在重復踩同一個坑:把“公建配套社區中心”誤認為“業主共有活動用房”,最終被判強制騰退。這篇復盤,把法院裁判邏輯、證據打法、勝訴要點一次性講透,給溫州同類小區糾紛提供直接參考。
一、案件事實錨點(決定勝負的 3 個關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排除妨害糾紛,核心事實高度清晰:
- 案涉房屋為拆遷安置房項目配套社區中心,建設單位為交通工程類建設主體,后權利義務由原告單位承繼。
- 小區規劃文件明確區分:社區中心物業用房,社區中心單獨規劃、單獨測繪、單獨確權。
- 業委會長期占用該房屋作為居民活動、紅白喜事場地,以 “屬于全體業主” 為由拒絕騰退。
爭議焦點只有一個:案涉社區中心,到底是業主共有,還是建設單位所有的公建配套?
二、我的代理策略:從證據到庭審,三步鎖定勝訴
我在代理本案時,沒有陷入 “誰先用、誰裝修” 的事實糾纏,而是直接打產權定性+規劃依據,這也是本案勝訴的核心。
- 梳理權利承繼鏈條,夯實主體資格
我調取并整理政府文件,完整證明:原建設指揮部權利義務→某區辦公室→現原告單位,主體資格合法、權利來源清晰,從根源上否定被告 “原告無權主張” 的抗辯。
- 拆解規劃文件,區分社區中心業主共有
我重點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總平面圖、測繪成果書,向法庭明確:
- 小區已有獨立物業用房,滿足業主物業服務需求;
- 社區中心為公建配套設施,單獨計容、單獨測繪,具備構造與利用獨立性;
- 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業主共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
- 庭審直擊要害,否定無權占有
我明確提出:被告無合同依據、無法律依據、無產權依據占有房屋,已構成妨害物權,原告有權依據《民法典》主張排除妨害、返還房屋。
三、法院核心裁判觀點:
- 規劃定性優先: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總平面圖為首要依據,區分社區中心與業主共有配套。
- 獨立性判斷:單獨測繪、單獨分攤、獨立使用的房屋,不當然屬于業主共有
- 權利承繼有效:政府文件確定的權利義務轉移,合法有效,承繼主體有權主張物權。
- 公建配套業主共有:社區中心作為公建配套,應按規定移交屬地管理,不屬于小區業主共有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30日內騰空返還房屋,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四、實務提醒:溫州小區必避的 3 個法律坑
- 別把社區中心業主活動中心
規劃定性不同,產權完全不同,強行占用會被判騰退+承擔訴訟費。
- 業主共有用房,以規劃與產權證為準
不是小區里的房子都歸業主,物業用房、公共場所、公用設施才屬于共有。
- 物權爭議先查測繪產權
這類排除妨害糾紛,拼的不是誰先用,而是誰有合法產權依據。
五、結語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配套用房權屬、排除妨害,是溫州安置房、商品房小區高發糾紛。很多案件輸在定性錯誤、證據不足、法律適用偏差。只要抓住規劃文件、權利來源、產權獨立性這三個核心,就能大幅提高勝訴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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