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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名 須 知
一、小籃球參賽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體健康,符合競賽規程要求的青少年,每人只能代表一隊參加比賽,需持本人二代身份證方可參賽。
二、參賽組別
1、U8組:2017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包含9月1日
2、U10組:2015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包含9月1日
三、組隊形式
為便于賽事規范管理,參賽隊由青少年籃球培訓機構、俱樂部、基層學校及業余體校等形式進行報名,也可以自由組隊以整隊的形式報名參賽,由教師或者教練員擔任領隊,在報名系統中組隊,不接受學生個人直接報名。
四、參賽人數
U8組:每隊隊員8-15名,男女不限,上場4名,領隊1人,教練員1人。
U10組:每隊隊員8-15名,男女不限,上場4名,領隊1人,教練員1人。
五、參賽要求
1、1名球員只可參加1個組別的1支隊伍,如發現某球員參加賽區的多支隊伍,一經核實,取消該球員參加球隊的所有比賽成績。
2、最低報名人數需滿足分組人數(A/B陣容)要求,即:組別至少報8人。賽前教練員應將隊員分為A、B兩組陣容并報給記錄臺,分別參加第一節和第二節比賽,三、四節則不做要求。為避免比賽中球員因受傷、個人五次犯規離場等原因導致不滿足分組要求的情況發生,建議A/B陣容中留有替補隊員可替換。
如果隊伍因特殊情況無法滿足分組要求,經向賽事主辦方申請后可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此后第1或第2節比賽中,該隊無隊員可替換而導致場上陣容不足4人,則由對方教練從該隊另一陣容中挑選隊員,同時本方球隊也有權利更換同等數量球員(A/B陣容內均可)繼續比賽,比分、技術統計正常進行記錄。
如果賽前隊伍已滿足分組要求,此后第1或第2節比賽中,該隊因球員個人累計五次犯規離場且無隊員可替換而導致場上陣容不足4人,則以少打多,比分、技術統計正常進行記錄。如只剩1人,則直接宣判該隊0:20判負。剩余比賽不執行A/B陣容上場比賽的規定,不計比分及技術統計。
3、每場比賽前,球員必須攜帶證件原件接受資格檢查,由球隊主教練收齊本隊所有隊員的參賽證件原件到記錄臺接受記錄臺人員檢查后,雙方教練員在需在記錄表中“賽前球員身份核驗”處進行簽字確認,記錄臺須在比賽前提醒雙方教練員進行簽字確認,如若教練員拒絕簽字或未簽字,記錄臺有權判該隊棄權。另外,如某球員在開場前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不得上場參與比賽。
4、為方便資格審查,組委會建議所有年齡組別的中國大陸居民參賽球員在開賽前提前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參賽。
六、報名要求
以整隊的形式報名,由教練員、教師或家長等在網上組建球隊,報名時須上傳參賽人近期免冠照片、二代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信息(港澳臺參賽小球員需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且需法定監護人同意并提供法定監護人二代身份證號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相關信息。比賽開始后將關閉本地報名系統。報名系統關閉后,將不允許增加或替換隊員。各隊伍根據報名人數自行購買比賽日個人人身保險。
七、球隊名稱
球隊可自由命名,中英文均可,要求積極向上,具有正能量,如球隊名稱不符合聯賽宗旨,須按照組委會要求修改隊名。
比 賽 規 則
比賽參考中國籃協審定的《小籃球規則》,各賽區可根據各組別報名隊伍數量選擇單循環、雙循環積分賽或分組循環交叉淘汰賽。
一、場地規格、籃筐高度和比賽用球
U8組:標準籃球場半場15×12米籃筐高度2.35米,比賽用球為5號。
U10組:標準籃球場半場15×12米,籃筐高度2.60米,比賽用球為5號。
二、比賽時間
U8組:6分鐘×4節
U10組:8分鐘×4節
其中:節間休息1分鐘,中場休息3分鐘,第4節最后2分鐘凈時,其余時間毛時。
三、特殊規定
U8/U10組別無投中后犯規的追加罰球、無球回后場限制、無24秒進攻限制、無三分球、無8秒進入前場限制。比賽出現平分時進行2分鐘加時賽(凈時),如再次平分,則按照雙方依次罰球決定勝負,比賽雙方猜拳勝者決定罰球先后順序,雙方隊員各罰一次,直至一方投失則視為輸。
友愛原則適用于U8/U10組別,全場比賽結束前,某隊領先20分或以上,那么,比分保持不動,宣告該隊獲勝。雙方教練員需在記錄表中“友愛規則成立”處進行簽字確認,剩余比賽時間可繼續進行,不計比分,不計技術統計。
四、比賽規則
(一)U8/U10
1.比賽時間:U8組6分鐘×4,第四節最后2分鐘凈時。
U10組8分鐘×4,第四節最后2分鐘凈時。
2.比賽用球:5號球
3.籃筐高度:U8組2.35米,U10組2.60米。
4.暫停:上半場1次,下半場2次,每次30秒。
5.犯規次數
個人犯規:個人累計5次犯規離場;
全隊犯規:某節比賽中,某隊全隊犯規累計達到5次時,該隊處于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從第6次開始由對方被犯規球員執行2次罰球。
6.罰球:距離籃板下沿4米,站位搶籃板。
7.無投中后犯規的追加罰球、無球回后場限制、無三分球無24秒、無8秒進入前場限制、無加時賽。
8.進攻防守
(1)前三節比賽中,進攻方的前場為投籃有效區,進攻隊員必須雙腳進入前場后,投籃得分才有效,后場投籃或腳踩中線投籃得分無效,有進攻3秒限制。
(2)前三節比賽中,防守方必須退回半場進行人盯人防守,不允許全場人盯人及區域防守。進攻隊員持球、運球或傳球時,只要球越過中場線進入前場,防守隊員即可進行防守拼搶,進攻方投籃或罰籃未中由防守方清晰地搶到籃板控制住球權,進攻方應立即退回半場進行防守。
(3)第四節比賽允許全場人盯人防守,不允許區域防守,不限制投籃有效區域。如果臨場裁判員認定球隊違反以上條例,第一次發生時,給予教練員警告;第二次及以后每次發生,給予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不計入全隊累計犯規且教練員不因此技犯被罰出場),并由對方球隊教練任意選派名場上球員執行一次罰球。任何一方在比賽任何時刻消極進攻不進入前場將由臨場裁判員認定后吹罰違例,交換球權。
9.分組
教練員應將本隊的球員分為A/B兩組陣容,在比賽開始前報告給記錄員分別參加第1節和第2節比賽3、4節不做限制。每場比賽前,球隊應該保證至少8名隊員入場準備比賽。
(1)如果賽前某隊已滿足分組要求,此后,第1或第2節比賽中,該隊因球員受傷且無隊員可替換而導致場上陣容不足4人,則由對方教練從該隊另一陣容中挑選球員,同時對方球隊也可更換同等數量球員(AB陣容內均可)繼續比賽,比分、技術統計正常進行記錄。
(2)如果賽前某隊已滿足分組要求此后,第1或第2節比賽中,該隊因球員個人累計五次犯規離場且無隊員可替換而導致場上陣容不足4人,則以少打多,比分、技術統計正常進行記錄。如只剩1人,則直接宣判該隊0:20告負,剩余時間比賽可使用另一套陣容球員繼續進行完,不計比分,不計技術統計。
(3)如若賽前球隊因隊員受傷或疾病原因未滿足最低人數分組要求,需提供相關證明,此后,可由對方教練員從該隊陣容中挑選球員同時對方球隊也可更換同等數量球員(A/B陣容內均可)進行比賽,比分、技術統計正常進行記錄。
(4)若球員因其他原因無法滿足分組要求或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則需經過對方球隊教練員同意并簽署相關告知文件(賽中受傷無法滿足分組要求情況除外),方可由對方教練員從該隊陣容中挑選球員,同時對方球隊也可更換同等數量球員(A/B陣容內均可)繼續比賽,比分、技術統計正常進行記錄,若對方教練員不同意,則比賽繼續進行,比分,技術統計不再進行記錄,雙方不再采用A/B陣容,且不滿足比賽條件的隊伍判棄權,并按規定積0分。
(5)如果賽前雙方球隊都未滿足人數分組要求且提供不了相關醫療證明,則雙方都按棄權規定各積0分,雙方主教練先簽字確認比賽結果為0:0,此后,比賽可任意使用球員正常進行,不計比分,不計技術統計。
五、名次及獎項
各組別冠亞季軍獎杯、證書。
六、申訴與記錄
比賽中,如某隊出現球員資格不符的問題、嚴重違反賽風賽紀的問題、打架斗毆等情節嚴重者,一經查實,直接取消全隊參賽資格。
(一)申訴程序
比賽中,如果某隊認為臨場裁判員的判罰、球員資格或比賽中某個事件影響到最終比賽的勝負,則應按以下申訴程序提出申訴:
1.該隊主教練在比賽結束后的15分鐘內通知當值主裁判,他的球隊對比賽結果提出申訴,并在記錄表左下方申訴簽名處簽字,同時將人民幣1000元申訴費交給裁判長;
2.球隊應在比賽結束后3小時內向裁判長提供書面申訴文本和視頻證據等材料,詳細寫明情況,裁判長在收到材料后根據球隊提供的申訴材料進行核實;
3.賽區裁判長在收到裁判長的報告后將在48小時內回復仲裁結果。仲裁結果為最終結果,不接受進一步的上訴。
注:(1)如申訴成功則退還申訴球隊1000元申訴費,如申訴失敗則全部扣除;
(2)以上時間節點前須按順序滿足上述兩個條件,超過各時間節點,申訴不再受理。
(二)各類違紀違規的處罰
1.資格問題的處罰
(1)賽前發現參賽球員資格有問題,證據確鑿,立即取消當事人的參賽資格,不得更換,全隊人數低于最低報名人數要求時(U8/U10組別8人),按規定不得參賽;
(2)若在比賽中發現運動員資格有問題,經調查、取證、核實后,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 在比賽開始后,若查出運動員資格不符,則立即取消該隊的參賽資格和所有比賽成績,并處罰該隊教練員及該名球員禁止參加“雄鷹少年”系列賽事及活動。
- 在比賽結束后,若查出運動員資格不符,則取消該隊的所有比賽成績和名次,并處罰該隊教練員及球員停止參加“雄鷹少年”系列賽事及活動。
2.賽風賽紀問題的處罰
(1)各參賽隊教練員執教時應注意言行舉止,不得干擾裁判員判罰和比賽正常進行。經裁判第一次警告無效時,將判罰教練員技術犯規,教練員累計兩次技術犯規將被取消本場剩余時間內執教比賽和停留在場地內的資格。辱罵裁判員將直接取消教練員或運動員比賽資格。
(2)凡在比賽場內、場外打架或動手打人的運動員、教練員將被給予嚴厲的處罰,立即取消當場及之后比賽的參賽資格及臨場指揮資格,并禁止該運動員、教練員或俱樂部參加“雄鷹少年”系列賽事及活動。
(3)凡在比賽中鬧事、罷賽及打假球的球隊,禁止該隊或隊員參加“雄鷹少年”系列賽事及活動。
※最終解釋權歸青島國信海天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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