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須要走,我要去上海看醫生啊!”
近日,一則“東方航空因航班超售拒載看病女士”的新聞引發熱議,也讓航班超售制度成為眾矢之的。據報道,當事人乘坐東方航空MU5426航班赴上海就醫時,明明已經提前到達了登機口,卻被工作人員拒絕登機并要求改簽。事后,航司回應稱當時存在超售情況,因此航司需要拒絕部分旅客登機,在被記者問起如何選擇誰登機,誰不登機時,東航客服表示“要機場現場的人員做出相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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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回應,真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嗎?并非如此。
超售,即主動銷售多于實際座位數的機票,雖然是《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允許的商業行為。考慮到難免存在部分旅客臨時取消出行計劃或趕不上飛機的情況,法律允許航空公司為提升經營效率采取這一行為,按照過往購票后未登機的數據,額外賣出多余座位數的機票。
但是,一旦航司的算盤打空了、出現值機旅客多于座位數的情況,法律并不允許航司隨意拒絕乘客,而要經過特定的程序。
首先,根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航司應當啟動征集自愿者主動改簽的程序:
筆者在今年二月底從廣州飛往北京時,就經歷過這種情形:值機時,有工作人員在柜臺表示,如愿意改簽至稍晚些時候的下一趟航班,則可獲得300元現金補償。我因考慮到降落時地鐵已經停運、從大興機場深夜打車回家也許200多元、得不償失,因此沒有接受,但到實際登機時,發現并沒有發生爭議糾紛,顯然已經有旅客接受了報價選擇,可見“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所言不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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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確實還有一個法律上的空白地帶:并無明確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者行業規范明確了航司有義務將補償報價提升到多少,航司在這方面有一定的操作自主權,沒有義務無限提高懸賞。但該走的程序還是要走的,只有在進行了志愿者征集而無法解決問題后,才可以進一步考慮哪些旅客可以被拒絕登機。在這一步,東方航空自己的《東航航班超售服務方案》其實已經提供了工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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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件中,雖然“急著看醫生”只是乘客單方面說法,尚有待核實,不確定是否屬于“證明有特殊困難急于成行的旅客”一項,但從媒體報道來看,乘客當時表示過微信聊天中有相關對話記錄,工作人員至少應當充分聽取乘客意見作出評估,不能武斷地拒絕。
誠然,超售是當下的行業慣例,也有一定經濟合理性:航空公司的核心資產——飛機座位具有極強的時效性,一旦航班起飛,空置座位的價值便永久歸零。因此,避免座位虛耗是航空公司的核心經濟訴求,超售可用于對沖因旅客臨時取消行程而帶來的收入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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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經濟合理性,不代表航司可以為所欲為。一方面,既然超售是出于經濟考慮,那么也不能僅享受利益而拒絕承擔成本,應當采取經濟手段加以調節,有償征集愿意配合的旅客;另一方面,超售政策雖然白紙黑字寫在合同里,但屬于一種“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企業不能通過格式條款單方、任意地損害消費者原有核心權益。
再者說了,從“算大賬”的角度通盤考慮,因為拒絕提供幾百元的補償征集自愿者,導致事件引發廣泛爭議影響公司形象和股價,這豈不是得不償失?企業在這方面實屬不明智,應當加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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