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老退役軍人王云生,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責令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給王云生承包的被毀景觀森林恢復原狀。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在(2025)津0115民初17212號民事裁定書中,卻以與該院(2022)津0115民初8079號案系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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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與該案真的是重復訴訟嗎?讓我們看一看本案的裁定書便知分曉。據該份裁定書的第1頁記載:“2025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起訴人王云生的起訴狀。王云生向本院提交訴訟請求:責令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給王云生承包的被毀樹林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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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該份裁定書第2頁記載:“本院經審查,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受理了上王各莊村委會與王云生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22)津0115民初8079號。在該案中,上王各莊村委會主張:1、判令王云生清除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見成洼苗圃土地56畝中全部樹木除外的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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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該份裁定書已明確記載,本訴的當事人是王云生與上王各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而前訴的當事人是王云生與上王各莊村委會;本訴的訴求是毀林糾紛,而前訴的訴求是土地糾紛。不僅兩訴的當事人不同,訴訟請求也不同,那么該份裁定書顯然是判非所訴的枉法裁判。記得在今年的1月5日,我曾建議最高法院在原重復訴訟的規定中增加一條“后訴已在前訴圓滿解決”,但至今也未得到任何答復,倘若基層法院都將繼續如此胡亂適用所謂的重復訴訟規定,將本該解決的問題不予立案解決,那么在大力糾正冤假錯案的今天,又將會出現多少新的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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